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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老三板大股东应向中侨学习  不搞增发稀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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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03-21   

老三板大股东应向中侨学习  不搞增发稀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中侨公积金转赠及出资人让渡公告(摘要)

流通股东不获得公积金转赠,同时不用让渡股份。

中侨大股东无偿捐赠20亿优质资产与部分现金,恢复中侨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在相关条件成就时,择机推动中侨申请重新上市。

在《重整计划》中,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64,253,649股的转赠股票给重组的大股东,大股东在有条件接受的5个条件中明确没提到增发,是否增发是非常重要的受让条件,虽然有“在相关条件成就时”但也没有提及增发。是否日后会推翻这5个条件搞增发不得而知,相信应该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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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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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03-21   
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我将尽我的努力,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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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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