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克强总理:您好!
国九条出台之日,应该是56只老三板退市股停牌解决之時。
一. 我受股票市场持有老三板退市股700多位股民的委托,向您和政府诉苦并要求解决十年以来的历史遗留退市股问题。 我曾在去年6月16日给您去信提到过老三板这事,就不重复了。
承蒙您在百忙中为我们投资者操劳关心, 出台了 "国九条",这是为股票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驾护航。 { 证监会肖钢主席连续出了几篇文字 五部法律将出台或翻新 撑起资本市场蓝色天空 . 肖钢:建立控股股东背信赔偿制度 肖钢:建议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制度 还有国资整合重组} ,等。时至今日,光说不干靠几篇文字是没用的,股民要得是实实在在的实际动作。 有人讲,肖钢若能解决好一件事,如能在任期內解决好股市退市问题,他会成证监会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主席,这也是证监会真正的职责所在!我不指望肖钢主席,还是指望您和政府吧。
老三板共有58只股,其中2只是最近进入老三板,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承诺过新老划断,实际56只,退市股42只. 带B股6只. 两网股8只。证监会想怎么解决我不知道,但42只退市股是历史遗留问题,应该象上海,广东用资本证券化整合重组来解决淸一色的国资号股票 ,针对国资的资源配置作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国资流动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良性循环,完善的国资平台运营机制,将使平台成为国有股权流动、国企兼并重组的主渠道,成为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良性循环的重要枢纽。
我建言对42只退市股,应全部停牌特亊特办,同时间分两块处置:
1.是债务,债务和股权应该剥离,债务通过法院,证监会组织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决不能让退市股的大股东逍遥法外,追回国有资产这块损失。
2. 是股权.. 证监会应该做桥梁作用,做好同一省内要求上市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也符合上市各方条件的,先用老三板退市壳配套,给予优先上市。单独1家退市壳也值2至3个亿以上 ,42只退市壳值多少亿,您比我更清楚。 这笔钱也能抵银行一部份债务,如果有几家退市企业资产(厂房.设备.土地),能够和债务持平,将这笔钱划拨社保。这不仅盘活国有存量,也盘活了持有老三板百万人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我们是弱势投资者群体,这样的建言在您这里能否通的过?我是多方平衡考虑的。近10年了,也该解决了,抗日战争用八年时间将日本赶出中国,更何况是尚氏证监会人为造成的人为因素,更容易解决。 下面是要求解决老三板退市股持有人签名:------ 总计 745 名两网与退市公司投资者签名。
还有一封15位老三板持有人的附件:
上海证监局转呈中国证监会:
肖钢主席在10月16日发表了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文章,文中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阅读后深受感动,使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希望。
“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以及年复一年未获解决,正是肖钢主席一针见血指出的原因:“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现行制度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安排不足”,“信息不对称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侵害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渠道不便于中小投资者有效寻求法律救济”。
去年中国证监会签发了三个文件,《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建议答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对投资者关注的老三板5个核心诉求的答复”,(以下简称“诉求答复”)。除“监管办法”向市场及社会公布外,“建议答复”和“诉求答复”至今未予公布,两个文件恰恰是具体针对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的。
比较2004年2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4〕6号文件许诺可“进行资产重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表明了证监会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了比较积极态度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政策,受到投资者热烈赞扬。投资者满怀感激企盼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交易所能在统一政策的认识下遵照执行,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
“诉求答复”传达临近一年了,经投资者近期对十多家老三板公司考察与调研,发现政策效应微乎其微。部分主办券商、监管层工作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对相关政策并不了解,归纳原因如下:
1、大多数公司认为已经公布的“监管办法”专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企业”(所谓“新三板”),与我们(两网、退市公司)无关,甚至有券商也这么认为。
2、绝大多数公司都认为“建议答复”和“诉求答复”未公开公布,不认为有效,甚至不可置信,仅为“维稳”所需,由此认为老三板没有“政策”。上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多次回答集访股民,“我们没收到文件,不予认可”,“‘新三板’是我们业务范围”,“‘老三板’不是我们业务范围”
3、少数公司虽然相信证监部门会有二个文件,但认为不具有可操作性,盼望“有灯有路”,不能“有灯无路”,希望进一步明确可供操作的具体配套办法或规定。有主办券商认为文件虽然明确老三板“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清欠”、“股改”或“实施并购重组”。但因现有“中国证监会规定”是“针对A股上市公司”,被冠上 “非上市”帽子的老三板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不适用。若可参照、比照,仍需证监会发布文告明确。目前老三板公司仍无法依据现有的顶层“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实际操作。
4、盼望有关部门提高效率,例如“建议答复”中说道,“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已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按《证券法》的规定”,“老三板”“两类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范畴。应纳入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七年后的2013年才落实证券法的法律规定。原因就是个别主管领导重融资,轻投资者保护;重个人官威,轻执法意识。
我们老了,我们压抑不住愤懑,不禁要问,从2004年2月5日6号文件规定可“再上市”起至2012年底修改退市办法明确再上市条件,竟用了近十年。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证券法,主管领导已经认识老三板市场仍是我国合法的证券市场之一,至2013年起收回监管用了七年。主管领导有时间不断亲自“接见”申请上“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家族企业老板,为什么不能依法执法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出发,及时处理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呢?为什么?!!!
我们请求:
1、向社会、向证券市场开诚公布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统一认识,协调步伐,并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2、把解决老三板问题与“中小企业”(新三板)扩容、扩围并肩共进。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通过金融创新,市场化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都是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公众公司,只有层次区别,没有法律地位之别。在新办法、新规定制定之前,应公开许诺老三板公司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A股上市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则办法,进行结构治理、并购重组,尽快建立或加强主营业务,通过市场化的机制解决相关问题。
4、两网视同退市公司对待。
致此
十五位投资者
2013年11月15日
这是直接给总理并有回执,回执中说会转给证监会,等待媒体回复,在公开媒体答复的事,决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