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批判: 争鸣:“创智5”重新上市是否合规
争鸣:“创智5”重新上市是否合规
http://stock.hexun.com/2016-10-21/186518550.html 2016-10-21 03:07:00 证券时报
“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不得不适用新法。在本人看来,很多退市公司都在观望“创智5”重新上市进程,“创智5”申请重新上市作为前无古人的先例,如何把握,这个全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定夺。
编者按:10月14日,熊锦秋先生在本报发表专栏文章《对“借壳+重新上市”理应从严把关》。本报读者同时也是A股投资者的沈先生对该文持有不同意见。熊锦秋先生收到本报转交的沈先生质疑函后,做了回复。
本报读者及投资人沈先生:
熊锦秋先生在《对“借壳+重新上市”理应从严把关》一文中第四段写道:
2012年版《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2014年版《上市规则》对此更进一步明确,“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现在“创智5”申请“借壳+重新上市”显然需要遵守2016版《重组办法》。
我们详细、反复查阅了2014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全部内容,均未找到有“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这句话,说明熊锦秋先生无中生有,失之偏颇。
关于2012年版《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沪、深两所分别在2014年10月17日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2017年10月19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中作出了具体说明。
在此引用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原《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即使2014年版里确有熊先生所引用的表述,但证监会2016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在2016年9月发布的,而创智5申请重新上市并被深交所受理的时间是之前的2016年6月份,在创智5提交再上市申请时,新版《管理办法》还没诞生,适用的毫无疑问是当时正在实施的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正所谓“法不溯及既往”,怎么会是“显然需要遵守2016版《重组办法》”?
本报专栏作者熊锦秋先生:
2014年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有三个附件:附件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由此得出结论:这几个文件其实可以看做是一个文件。我文中的表述,在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中有原文,我为了节约文章篇幅,结合《通知》与《上市规则》一起来写。
沈先生认为,在创智5提交再上市申请时,新版《管理办法》还没诞生,适用的毫无疑问是当时正在实施的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正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事实1: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深交所提交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16年7月8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受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申请的受理函》(公司部函[2016]第6号),2016年8月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申请的反馈意见》。
事实2: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并非是发布之日(2016年9月8日)起施行,其施行起始日期等于延续2014版本的说法,也即2016版本不是一个全新版本,只是在2014版本基础上的完善,主体仍然是2014版本。
本人观点1:“创智5”是在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在9月正式稿发布之前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观点2:对于“创智5”在6月30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到底是适用2016新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还是2014版,这个解释权应该在证监会,如果其掌握程度严格一点,应该可以适用2016新版,因为2016新版并没有指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观点3:“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不得不适用新法。在本人看来,很多退市公司都在观望“创智5”重新上市进程,“创智5”申请重新上市作为前无古人的先例,如何把握,这个全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定夺。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
对“借壳+重新上市”理应从严把关
熊锦秋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71,20161014672749651.html
2016年10月14日 03:07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创智科技在2013年黯然退市,转入老三板后名称为“创智5”,大股东大地集团选择引入外部重组方来挽救公司,天珑移动合计作价42.3亿元被注入“创智5”,重组后大地集团的控股地位也随之被永盛科技取代。今年6月30日“创智5”向深交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成功与否引发各方关注。
如果说创智科技靠自身努力改善经营业绩,其申请重新上市本可享受较低的准入门槛。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于当年11月16日起施行,为此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并发布通知,《通知》规定2014版《上市规则》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2014版《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也即2017年11月16日之前)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原《上市规则》(即2012版)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核心条件为“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而2014版明显提高了重新上市门槛,包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等。由于“创智5”是在2014版《上市规则》之前退市,且是在2017年11月16日之前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因此本有理由享受2012版《上市规则》中重新上市的较低门槛。
但是,“创智5”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了重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变更,其本可享受的优惠由此荡然无存。2012年版《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2014年版《上市规则》对此更进一步明确,“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现在“创智5”申请“借壳+重新上市”显然需要遵守2016版《重组办法》。该《重组办法》第13条对借壳上市有明确规定,要求公司购买的资产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等,由此“借壳+重新上市”条件与IPO条件基本等同。
一些场外企业急求上市,看到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似乎是个捷径,于是通过对退市公司重大重组、意图实现“借壳+重新上市”,但值得庆幸的是,监管部门似乎对此早有防范,在制度设计上基本堵住了漏洞,对注入资产要求基本与IPO等同。当然,目前IPO上市以及企业借场内上市公司之壳的借壳上市,是由证监会发审委和重组委来审核,现在重新上市申请则是由交易所来审核,笔者认为,企业经过三个渠道都是汇入A股市场,其把关门槛理应基本一致,交易所在审核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时,也理应借鉴发审委、重组委的一些审核办法,做到尺度要求基本一致。
事实上,现在有关各方都在高度关注创智5的重新上市进程,此案例具有标杆意义,如果能成功重新上市,其他老三板公司也会纷纷效仿,一些有重新上市预期的退市公司市盈率被炒高至上百倍甚至更高。基于借壳上市引发市场各种问题,证监会发布了2016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笔者希望,交易所也应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对“借壳+重新上市”申请从严把关审核,要参照重组上市标准对“借壳重新上市”的信息披露予以严格规范约束、贯彻披露即负责原则;另外证监会也不应就对此完全撒手不管,也应与其他重组上市案例一样,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防止问题资产通过“借壳+重新上市”途径混入市场,以保护股民利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责任编辑:DF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