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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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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0-22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司起草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市机制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完善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市场进退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全国股转系统扩大试点至全国以来,挂牌公司数量快速上升,海量市场规模已经形成。截至20161020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已达9216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一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充分尊重并保护挂牌公司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允许挂牌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另一方面,为健全市场自净功能,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同时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对于不符合挂牌维持条件,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强制其股票终止挂牌。

《业务规则》对终止挂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情形尚不完备,实施程序尚不明确。因此,有必要配套制定《实施细则》以指导实践。

二、《实施细则》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自律监管与公司自治相结合。为坚持三公原则,严肃市场纪律,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不能维持公司治理结构等触及监管底线的挂牌公司,《实施细则》规定我司可以对其股票强制终止挂牌。同时,挂牌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挂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

二是一般规定与差异安排相结合。《实施细则》在业务流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既规定了一般性、通用性的要求,也区分主动终止挂牌与强制终止挂牌,进行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是强制规定与自主选择相结合。在终止挂牌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细则》对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的保护以强制规定为主,体现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补偿基金等有待上位法明确规定的制度,则以引导为主,鼓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适用。

四是吸收经验与体现特色相结合。《实施细则》在强制终止挂牌的具体标准等方面,吸收了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制度理念,借鉴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有益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挂牌公司自律管理的制度环境和制度特色,进行了若干制度创新,以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为基础,发挥主办券商在终止挂牌过程中化解风险的关键作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赋予投资者多样化的权利保护方式,投资者自主选择,自负其责。

三、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附则等内容。

(一)强制终止挂牌的具体规定

1.强制终止挂牌标准

《实施细则》除了细化了《业务规则》4.5.1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业务规则》的授权,按照与挂牌条件逻辑一致的原则,选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等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新增了应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

一是信息披露严重失信。为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充分保障投资的知情权,对于信息披露严重失信的挂牌公司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实施细则》规定了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二是欺诈挂牌。对于因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予以强制终止挂牌。

三是挂牌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此条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将公司治理的底线规定为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整改期限设置为一年,挂牌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无法恢复股东大会职能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四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实施细则》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持续经营〉应用指南》列举的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以市场选择为理念,尊重中介机构专业判断,规定挂牌公司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或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将强制其股票终止挂牌。具体做法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当出现上述情形立即终止挂牌,另一种是要求挂牌公司在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披露当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其持续经营能力在意见出具当年不能得到改善,并在该年度被中介机构再次出具相关意见时终止挂牌。目前《实施细则》采用第二种方案。

五是重大违法。重大违法界定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强制终止挂牌。此外,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三公原则,严肃市场纪律,对于虽未触及严重违法,但存在屡犯不改,多次违规情况的挂牌公司也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2.强制终止挂牌的程序

挂牌公司触及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我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即生效。我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的决定,以强制终止挂牌的标准、挂牌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明材料、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等为依据。

3.强制终止挂牌的信息披露要求

《实施细则》强化了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旨在充分揭示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一是对披露时点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时点。

二是在披露内容方面作了专门规定。要求挂牌公司在情形消除或我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前定期、持续发布整改进展,包括披露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情形、影响因素、采取的措施等;其他风险提示公告中,要求除了应披露基本信息外,还必须披露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以及对股东的保护、补偿或赔偿措施。

三是要求主办券商在上述时点同时发布公告,披露主办券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主办券商的后续工作安排。

(二)主动终止挂牌的具体规定

1.主动终止挂牌的条件

本着充分尊重挂牌公司自主选择权的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挂牌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申请终止挂牌;此外,挂牌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后,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2.主动终止挂牌的程序

《实施细则》参考上市公司的相关做法,结合我们前期窗口指导中的经验对流程进行了固化:一是要求挂牌公司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其主办券商和律师须发表意见;二是简化申请和我司决定程序。从前期主动终止挂牌的案例来看,相关程序以简明便捷为宜。挂牌公司提交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可立即生效。

(三)加强了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除上文提到的信息披露要求外,《实施细则》还专门制定了投资者保护的其他条款,主要包括:

一是要求主动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二是对实行强制终止挂牌的,探索建立了责任主体赔偿机制。由于补偿基金等有待上位法明确,因此《实施细则》以引导为主,规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相关股东进行补偿;三是要求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对上述措施作出妥善安排。

(四)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在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前依法对上述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挂牌公司挂牌期间如存在履职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挂牌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而免除,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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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0-29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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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22   
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挂牌公司挂牌期间如存在履职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挂牌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而免除,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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