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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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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管理人收到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6)黑 08 民破 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黑 08 民破 1 号《决定书》,佳木斯中院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佳纸股份”)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佳纸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佳木斯中院七楼审判庭召开(注:职工债权组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开),债权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管理人于2016 年 10 月 8 日向佳木斯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公司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佳木斯中院送达的(2016)黑 08 民破1-4 号《民事裁定书》,佳木斯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11 月 7 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 08 民破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佳木斯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自佳木斯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
(注: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计划的执行)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择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转让。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佳木斯中院(2016)黑 08 民破 1-4 号《民事裁定书》。
2.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附件一: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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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6   
附件:一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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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16   
目 录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0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0

释义.........................................................................................................................1
前 言........................................................................................................................3

正文.........................................................................................................................4 
一、佳纸股份基本情况.............................................................................................4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7
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9
四、债权受偿方案...................................................................................................10
五、经营方案..........................................................................................................11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12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13
八、其他说明事项...................................................................................................14

结语........................................................................................................................17
附件:债权受偿款项支付指令..................................................................................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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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法院” 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 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佳纸股份”或“债务人”或“公司”指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佳木斯中院指定的佳纸股份破产重整管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重整计划” 指 佳纸股份重整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评估机构” 指为佳纸股份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证登北京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债权人” 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佳纸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股东” 指 登记在册的佳纸股份股东
职工债权” 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欠付的债权
税款债权” 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债权” 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之外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以及佳纸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且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资产评估报告” 指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亚评报字(2016)247 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 指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所载明的经评估后的资产清算价值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批准” 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佳纸股份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间
“元” 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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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6-11-16   
前 言

鉴于佳纸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法院根据债权人佳木斯船务公司的申请,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依法裁定受理佳纸股份重整一案,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佳纸股份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工作。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以来,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包括对佳纸股份实施接管、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开展债权登记审查工作、清理诉讼及执行案件、审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完成对佳纸股份债权审查、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佳纸股份的实际情况,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特别说明:佳纸股份自 2007 年退市以来,失去主营业务,经营长期停滞不前,众多债权清偿受阻。若继续维持其现状,佳纸股份最终将走向破产清算,彻底失去清偿债务的希望,债权人、出资人权益均将因此受到极大损害。重整程序作为挽救困境公司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也是佳纸股份恢复重生的唯一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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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6-11-16   
正文

一、佳纸股份基本情况
(一)设立、历史沿革及经营范围
佳纸股份前身是佳木斯造纸厂(以下简称“佳纸厂”)。佳纸厂是国家“一五”期间由原苏联援建的 156 项工程中的两项工程组成,1953 年开工建设,1957 年投产。经过近 40 年的建设发展,佳纸厂成为我国造纸工业内技术用纸的重要生产基地。1993 年佳纸厂进行股份制改造。佳纸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主体,同时吸收社会法人参股和内部职工持股,组建定向募集公司,佳纸厂同时改组为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佳纸集团获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行使佳纸股份的国家股股权,成为佳纸股份的控股股东。


佳纸股份于 1997 年 3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 000699。 因连续三年亏损,2007 年 4 月 4 日股票被终止上市。目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票简称佳纸 3,代码为 400053。

佳纸股份自 2007 年退市以后,因涉及债务纠纷问题,主要生产经营资产被法院执行,人员失散,公司生产经营全部停歇。至此,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处于实际破产状态。2015 年 5 月,佳纸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抵债转让其持有的 57,160,827 股股份给四川科邦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其持有的佳纸股份 53,023,048 股股份,徐亚杰先生受让了该部分股份。第一、二大股东受让后,于 2015 年 7 月按规定办理了股份登记有关手续。

佳纸股份经营范围包括:工业包装用纸、特种纸、制浆造纸副产品的销售,造纸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加工及维修,科技咨询协作,对外贸易业务。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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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6-11-16   
(二)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 2016 年 2 月 5 日,佳纸股份总股本为 227,448,000.00 股。佳纸股份股票自 2016年 2 月 5 日起暂停转让,收盘价为 2.77 元/股。四川科邦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佳纸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 57,160,827 股非流通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25.13%;徐亚杰为佳纸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持有 53,023,048 股非流通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23.31%。

佳纸股份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情况:(注:表格不好发,故省略)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
2016 年 1 月 11 日,佳木斯船务公司以佳纸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佳纸股份进行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佳木斯船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16 年 1 月 27 日,法院作出(2016)黑 08 民破 1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6 年 2 月 3 日,法院作出(2016)黑 08 民破 1 号《决定书》,指定由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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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6-11-16   
(四)资产情况
1、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亚评报字(2016)247 号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即 2016 年 1 月27 日为基准日,佳纸股份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99,215.53 元。
(注:表格不好发,故省略)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55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2,961,631,090.64 元,其中,申报税款债权(不含滞纳金)2 家,共计 61,637,338.76 元;申报普通债权 55 家,共计 2,899,993,751.88 元。(由于部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同时含两种性质债权,因而总申报家数与各类债权申报家数之和存有不同。)
2、债权审查情况
在上述申报的债权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总额为 2,785,247,940.96 元,其中税款债权(不含滞纳金)2 家,共计 61,637,338.76 元;普通债权 50 家,共计
2,723,610,602.20 元;4 家普通债权未确认。
3、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和公司确认,佳纸股份的职工债权总额为 15,213,437.78 元。
4、预计债权情况
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因部分职工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无法联系等原因,预计未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 2,786,562.22 元,后续管理人将继续调查核实。
(2)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 1 家债权人申报的 112,800,000.00 元因涉及司法鉴定尚未审查完毕等原因,管理人暂无法予以审查,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进行补充审查。
(3)根据佳纸股份财务记载及潜在的争议事项,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普通债权尚有约 24,330,446.71 元。

(六)偿债能力分析 
佳纸股份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资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并依次偿还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用于普通债权的分配,据此进行测算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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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6-11-1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佳纸股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自 2007 年退市后一直缺乏主营业务。为挽救佳纸股份,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在佳纸股份重整程序中,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 2016 年 2 月 5 登记在册的佳纸股份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 2016 年 2 月 5 日后至佳纸股份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以佳纸股份资本公积金 13,200.00 万元转增 13,200.00 万股股份,转增股份全部划转至管理人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全体股东让渡该等股份,由管理人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筹集偿债资金、清偿债务及后续费用。具体使用分配如下: 


(1)由资金方或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61,000,000.00 股 
资金方或重组方受让条件为:1 承 担 重 整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重 整 费 用 、 共 益 债 务 及 后 续 费 用26,000,000.00 元;2 承担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及以下部分债务以现金清偿所需要的全部现金5,484,297.88 元;3 承 担 确 认 及 未 确 认 的 职 工 债 权 以 现 金 清 偿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现 金18,000,000.00 元;4  .承担税款债权(不含滞纳金)61,637,338.76 元清偿所需要的全部现金。 


(2)用 71,000,000.00 股非流通股直接以股抵债 
超过 10 万元但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普通债权,每 100 元分配 11.41 股;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部分普通债权,每 100 元分配 5.71 股;超过 500 万元部分的普通债权,每 100 元分配 2.24 股。对于零碎股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


 3、权益调整操作规范要求 
权益调整方案按照上述顺序执行。上述 1、2 项为本次整个重整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一个计划草案、相同会议表决、一次性法院裁定、分步操作实施”进行执行。操作中涉及股份数量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部分四舍五入,最终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重整工作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因方案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需要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所涉及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9组由截止 2016 年 2 月 5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本重整计划须经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标准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标准为出席会议的全体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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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

(一)债权分类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初步的债权审查情况,佳纸股份重整设有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总额为 15,213,437.78 元。
2、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不含滞纳金)总额为 61,637,338.76 元,共计 2 家债权人。
3、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总额为 2,723,610,602.20 元,共计 50 家债权人。
重整计划由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进行分组表决。 


(二)债权调整方案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含滞纳金)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3、普通债权
佳纸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0%。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佳纸股份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出提高,具体调整如下: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及以下部分债务的现金清偿率为 100%;按照佳纸股份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成交价格除权后的价格测算,超过 10 万元但不超100 万元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20%,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10%,超过 500 万元部分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3.93%,全部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4.54%。
按照上述方案清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佳纸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供债权人参考及供相关单位统计数据使用。最终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以公司全部资产处置后价格及转增股票价格计算所得出的清偿率为准。
预计债权根据其债权性质按照上述方法调整。
债权人不能开立股票账户或依据相关规定不能接收股票的,可申请管理人在佳纸股份股票恢复交易后统一处置变现,并按照处置变现的平均价格向债权人实施清偿。股票处置变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为预计债权提存的股票将在相关条件成就时按债权受偿方案分配。如预计债权中的普通债权最终未能获得确认,为其提存的股票将向债权人补充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将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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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各类债权受偿方案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由佳纸股份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清偿完毕。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含滞纳金)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由佳纸股份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清偿完毕。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由佳纸股份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以股票或现金清偿完毕。
4、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根据其债权性质按照同类债权的受偿标准提存现金或股票,在经确认后按上述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进行清偿。如前述提存现金或股票不能按清偿比例清偿,则不足部分由重组方承担。其中,截至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如预计债权中涉及诉讼未决的债权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确认的,则未来将以有关法院生效判决结果确认债权金额。
普通债权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清偿后,其未获清偿的部分,佳纸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2015、2016 年度产生的应付利息及罚息、复利等;(2)其他未获清偿部分的普通债权。 

(二)偿债资金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权所需资金,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1、通过对截至重整受理日佳纸股份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变现获得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对于经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值的资产,由重组方按照评估价值补足差额部分用以清偿债权。
2、佳纸股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全体股东让渡该部分新增股份
3、资金方和重组方提供资金

五、经营方案 

佳纸股份现已无主营业务,为使佳纸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必须在破产重整的基础上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并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使佳纸股份具有主营业务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一)资产的剥离及处置
佳纸股份所有资产进行剥离,由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予以处置变现。佳纸股份资产的处置将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以评估价值为参考,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股权分置改革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即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同时,重组方向佳纸股份赠送具有盈利能力的经营性资产并获得部分佳纸股份的股份,具体数量根据重组方赠送资产金额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全部股份可流通,两类股东同股同权,对平衡两类股东之间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
在佳纸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重组方向佳纸股份赠送具有盈利能力的经营性资产并获得部分佳纸股份的股份,具体数量根据重组方赠送资产金额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除此之外,重组方还需承诺下列事项:
 1、将其持有的其他优质经营性资产通过合法方式注入佳纸股份,使该部分注入资产与前述赠予资产形成完整的业务体系,确定佳纸股份的主营业务,增强佳纸股份的持续盈利能力。 
2、以合法方式完成资产注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所赠予及注入的资产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重组方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向佳纸股份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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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而佳纸股份为重整计划执行人。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佳纸股份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佳纸股份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佳纸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 15 日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佳纸股份和/或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包括:
1、佳纸股份的所有偿债资产均已处置变现,或由重组方依重整计划的规定提供了相应资金,上述资金已向债权人分配或由管理人提存至指定银行账户。
2、佳纸股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管理人负责监督佳纸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三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内佳纸股份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佳纸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如佳纸股份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则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期届满或者佳纸股份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批准后,对佳纸股份、佳纸股份的全体股东和佳纸股份的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偿债资金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预计债权如最终未获确认、或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仍未获确认的,为其预留的现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由债务人向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但预计债权属于诉讼未决的情况除外。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接收偿债资金,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无正当理由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的权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向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如未经法院裁定确认,为其预留的偿债资金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金额与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将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该笔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将向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

(四)共益债务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佳纸股份在重整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和社保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及不可预见费用,属于佳纸股份的共益债务,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佳纸股份从债务人财产变现款中随时以现金清偿。 


(五)偿债资金的分配
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5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六)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七)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权人对佳纸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接受清偿后,仍享有对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根据本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八)重整费用的支付
法院案件受理费自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相关合同支付。管理人报酬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以分段计收的比例上限计算和确定金额,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且佳纸股份的所有偿债资产已处置变现(或由重组方依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供了相应资金)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收取。佳纸股份财产变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等,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随时支付。


[ 此帖被bdzwq在2016-11-21 14: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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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6-11-16   
结  语

自法院裁定佳纸股份重整以来,管理人即着手重整计划的设计、论证和制作,在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并尊重佳纸股份资产负债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与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出本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只有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方能生效,佳纸股份才能避免破产清算给债权人和出资人带来更大损失。在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批准的基础上,通过后续经营方案及资产重组的有效实施,才能使出资人持有的股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优质资产,所有利益主体才能分享佳纸股份重整成功带来的巨大重整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管理人和佳纸股份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和出资人鼎力支持佳纸股份的重整,在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上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


谨呈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债权受偿款项支付指令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受偿款项支付指令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本债权人指令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以下银行账户支付债权受偿款项:

户 名
账户号
开户行

本债权人保证上述所填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如因本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接受债权受偿款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签字/盖章 ):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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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6-11-17   
(1)由资金方或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61,000,000.00 股

资金方或重组方受让条件为:
1、 承 担 重 整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重 整 费 用 、 共 益 债 务 及 后 续 费 用26,000,000.00 元;
2、 承担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及以下部分债务以现金清偿所需要的全部现金5,484,297.88 元;
3、 承 担 确 认 及 未 确 认 的 职 工 债 权 以 现 金 清 偿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现 金18,000,000.00 元;
4、承担税款债权(不含滞纳金)61,637,338.76 元清偿所需要的全部现金。

合计:(约)1.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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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6-11-17   
(三)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

在佳纸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重组方向佳纸股份赠送具有盈利能力的经营性资产并获得部分佳纸股份的股份,具体数量根据重组方赠送资产金额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除此之外,重组方还需承诺下列事项:
1、将其持有的其他优质经营性资产通过合法方式注入佳纸股份,使该部分注入资产与前述赠予资产形成完整的业务体系,确定佳纸股份的主营业务,增强佳纸股份的持续盈利能力。
2、以合法方式完成资产注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所赠予及注入的资产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重组方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向佳纸股份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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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6-12-29   
证券代码:400053 证券简称:佳纸 3 公告编号:2016-27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2月3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纸股份”)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6)黑08民破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黑08民破01号《决定书》,佳木斯中院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6年9月29日,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在佳木斯中院召开(注:职工债权组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债权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6年11月7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08民破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佳木斯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截止目前,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正与潜在重组方、资金方进行沟通,商议确定提供资金方式、资产重组框架;
(2)公司正与相关机构商议资产拍卖事宜;
(3)佳纸股份管理人正在办理职工债权的现金支付工作及证券账户的开具工作。

特别提示:因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若出现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整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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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7-02-27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确权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6 年 2 月 3 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纸股份”)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6)黑 08 民破 0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黑 08 民破 01 号《决定书》,佳木斯中院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佳纸股份重整工作。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在佳木斯中院召开(注:职工债权组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开),债权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6 年 11 月 7 日,佳木斯中院依法作出(2016)黑 08 民破 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公司将于近日开展佳纸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工作,同时公司拟变更主办券商(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编号为 2017-02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编号为 2017-03 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执行佳纸股份重整计划,顺利开展下一步工作,公司将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暂停受理佳纸股份股东的股权确认申请。对未及时确权的股份将在佳纸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完成后继续办理确权登记工作,请各位投资者留意后续通知。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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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7-03-01   
根据《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公司将于近日开展佳纸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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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7-05-03   
证券简称:佳纸 1 证券代码:400053 公告编码:2017-11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资本公积转增及全体股东让渡股票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6 年 2 月 3 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纸股份”)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作出的(2016)黑 08 民破 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黑 08 民破 1 号《决定书》,佳木斯中院裁定受理佳木斯船务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2016 年 11 月 7 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 08 民破 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三个月,执行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7 日。2017 年 2 月 7 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 08 民破 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佳纸股份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一年至 2018 年 2 月 7 日。

2017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依据佳木斯中院送达的(2016)黑 08 民破 1-4 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了佳纸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划转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及全体股东让渡的法院裁定及日期2016 年 11 月 7 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6)黑 08 民破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告)。

二、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及全体股东让渡
以佳纸股份资本公积金 132,000,000 元转增 132,000,000 股,转增股份全部划转至管理人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全体股东让渡该等股份,由管理人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筹集偿债资金、清偿债务及后续费用。具体转增数据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三、具体实施情况
以佳纸股份总股本227,448,000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80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31,999,446 股,转增股份已全部划转至管理人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全体股东让渡该等股份。转增后佳纸股份总股本共计 359,447,446 股。

四、后续计划
公司正积极与各方沟通,后续将从管理人指定专用证券账户中将股票划转至债权人及重组方或资金方。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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