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整计划的执行(一)执行主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而佳纸股份为重整计划执行人。
(二)执行期限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佳纸股份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如非佳纸股份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佳纸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 15 日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协助执行事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佳纸股份和/或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包括:1、佳纸股份的所有偿债资产均已处置变现,或由重组方依重整计划的规定提供了相应资金,上述资金已向债权人分配或由管理人提存至指定银行账户。
2、佳纸股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管理人负责监督佳纸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三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内佳纸股份的职责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佳纸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如佳纸股份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则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期届满或者佳纸股份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说明事项(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本重整计划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重整计划批准后,对佳纸股份、佳纸股份的全体股东和佳纸股份的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偿债资金的提存及处理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预计债权如最终未获确认、或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仍未获确认的,为其预留的现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由债务人向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但预计债权属于诉讼未决的情况除外。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接收偿债资金,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无正当理由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的权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向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如未经法院裁定确认,为其预留的偿债资金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金额与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将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该笔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将向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
(四)共益债务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佳纸股份在重整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和社保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及不可预见费用,属于佳纸股份的共益债务,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佳纸股份从债务人财产变现款中随时以现金清偿。
(五)偿债资金的分配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5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六)未申报债权的处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七)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对佳纸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接受清偿后,仍享有对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根据本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八)重整费用的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自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相关合同支付。管理人报酬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以分段计收的比例上限计算和确定金额,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且佳纸股份的所有偿债资产已处置变现(或由重组方依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供了相应资金)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收取。佳纸股份财产变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等,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随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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