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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剪不断,理还乱?
eric_s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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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

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6-27浏览:12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315号
原告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振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伟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纹,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凤仙,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丽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23日,原告通过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60%的股权。同年1月27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执字第4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60%的股权归原告所有。2015年7月1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完成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以来,原告未能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从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015年9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被告未按律师函的要求提供也未做任何答复,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综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被告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持有的案涉被告公司的60%的股权权属,存有法律争议,具有不确定性,原告的股东身份资格待定,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待相关股权确权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后再继续本案审理。二、原告从未至被告公司处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且原告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出现,原告公司的公章亦存在多次冒用的客观情况。被告无法确信律师函所声称的受托事项是原告之真实委托。如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依法可行使股东知情权,请原告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等来被告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三、即使原告的股东身份不存在争议,作为公司股东,原告的股东知情权也仅限于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原告无权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会计凭证,亦无权复制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四、原告存在多种不诚信行为,被告怀疑原告要取得被告公司的财务资料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被告的利益。根据被告与原告的接触,原告不是一家诚信的真实单位。原告公司本就是为了竞买中油龙昌股票所设立的一家公司,为一家壳公司,至少截止2014年底,未有过任何实体经营。其工商注册的地址虚假,注册提供的租赁合同也虚假,原告设立之初就显失诚信。同时,在原告与被告等的民事案件以及陈晓鹏涉嫌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无故躲避法官与侦办警官,令人感觉原告缺乏基本诚信。另外,根据被告在相关刑事案件中所获悉的信息,原告甚至存在与陈晓鹏合谋骗取被告人民币59万元拍卖款的可能性。综上,被告认为,在相关刑事案件未被全部查清,相关股权确权纠纷没有得到切实解决前,将被告重要的财务资料提交给原告,不但于法无据,也存在被告重要财务资料外泄的风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1997年9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1年1月23日,原告通过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60%的股权。同年1月27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执字第4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60%的股权归原告所有。2015年7月1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完成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的股东为原告与罗某某。2015年9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一份,内容: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1月23日原告通过拍卖程序依法取得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公司60%的股份,2015年7月1日原告通过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取得被告60%的股份,完成了被告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自成为被告公司股东以来,原告未能参与被告经营管理,也无从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为了知晓被告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告特委托本所律师提出本函要求:请被告接函后15日内提供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以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后原告以其股东知情权被被告侵害为由,将纠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执协字第4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安执字427-1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被告的档案机读材料、律师函及快递凭证为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在审理中,被告提交案外人李某某、罗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商终字第727号民事裁定书、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作出的立案告知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重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定书等,用以证明案外人李某某、罗某某因与原告就案涉原告持有的被告60%的股权归属存在争议,于2011年6月向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纠纷诉讼;该案判决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于2012年3月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该案在重审期间,因涉及刑事案件,已被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现尚未审结。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程序上并无不当。被告关于怀疑案件是否系原告委托的意见,无充分、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本案中,原告系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案涉被告的60%股权,且现已被依法登记为被告公司股东,得享有上述权利。案涉60%股权的权属争议案件,与本案审理无关。虽然案涉60%股权的权属争议案件尚未审结,但原告目前系被告的股东亦是客观情况,若以前者的不确定性来限制原告行使股东权利,显有不当。鉴于此,本案亦无中止审理的必要。关于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程序方面,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查阅和复制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可予以支持。关于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因此,原告针对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且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履行前置程序。根据既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寄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接函后15日内提供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以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可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系归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畴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以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并非公司会计账簿。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原告已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进而,且不论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可能损害被告公司合法利益,原告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会计凭证,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财务资料范畴,是股东查阅、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的必要补充。故原告针对会计凭证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得参照法律规定的股东对会计账簿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要求,即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且被告是否应提供查阅,亦应以原告是否已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为前提。根据前文分析,原告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查阅和复制;二、驳回原告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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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_s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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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02-20   
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诉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13        浏览:22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民终2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纹,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润富合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富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31日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龙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纹,被上诉人润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旭、何凤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龙昌公司系于1997年9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2011年1月23日,润富公司通过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A有限公司持有的龙昌公司60%的股权。同年1月27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执字第4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60%的股权归润富公司所有。2015年7月1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完成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龙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龙昌公司的股东为润富公司与罗某某。2015年9月23日,润富公司委托律师向龙昌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内容:根据润富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1月23日润富公司通过拍卖程序依法取得A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公司60%的股份,2015年7月1日润富公司通过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取得龙昌公司60%的股份,完成了龙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自成为龙昌公司股东以来,润富公司未能参与龙昌公司经营管理,也无从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为了知晓龙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润富公司特委托本所律师提出本函要求:请龙昌公司接函后15日内提供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以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后润富公司以其股东知情权被龙昌公司侵害为由,将纠纷诉至原审法院。润富公司诉请判令龙昌公司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润富公司查阅、复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润富公司以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程序上并无不当。龙昌公司关于怀疑案件是否系润富公司委托的意见,无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本案中,润富公司系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案涉龙昌公司的60%股权,且现已被依法登记为龙昌公司股东,得享有上述权利。案涉60%股权的权属争议案件,与本案审理无关。虽然案涉60%股权的权属争议案件尚未审结,但润富公司目前系龙昌公司的股东亦是客观情况,若以前者的不确定性来限制润富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显有不当。鉴于此,本案亦无中止审理的必要。关于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程序方面,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因此,润富公司主张查阅和复制龙昌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可予以支持。关于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因此,润富公司针对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且润富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履行前置程序。根据既已查明的事实,润富公司曾委托律师向龙昌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龙昌公司接函后15日内提供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以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可见,润富公司要求龙昌公司提供的系归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畴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以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并非公司会计账簿。因此,原审法院无法认定润富公司已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进而,且不论润富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可能损害龙昌公司合法利益,润富公司该部分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会计凭证,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财务资料范畴,是股东查阅、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的必要补充。故润富公司针对会计凭证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得参照法律规定的股东对会计账簿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要求,即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且龙昌公司是否应提供查阅,亦应以润富公司是否已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为前提。根据前文分析,润富公司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龙昌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润富公司提供龙昌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润富公司查阅和复制;二、驳回润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龙昌公司负担。龙昌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润富公司股东身份事实上处于待确认状态。因此,龙昌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润富公司承担。润富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本案争议焦点为润富公司是否有权行使相应的股东知情权。现龙昌公司认为润富公司目前虽然工商登记为龙昌公司股东,但其股东身份是待证事实,本案应当依据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请求本案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润富公司取得龙昌公司的60%股权,且被依法登记为龙昌公司股东,应享有股东知情权。龙昌公司对于另案关于60%股权的权属争议尚未审结而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龙昌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海云
代理审判员  卢 颖
审 判 员  何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勇跃
[ 此帖被eric_sh在2017-02-22 22:13重新编辑 ]
eric_s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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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02-20   
这个节骨眼上,三股东问大股东的兄弟(实际就是问大股东)看相关账册?

下面再给大伙帖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完整版文书,对照一下52发的那个公告。
[ 此帖被eric_sh在2017-02-22 22:32重新编辑 ]
eric_s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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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02-2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37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8        浏览: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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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初3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原名称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校,广东华瑞兴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夏朝嘉。
被告:刘艺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下称广发天河支行)诉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天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天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连带偿还广发天河支行本金3000万元;2、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连带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广发天河支行与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禾嘉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龙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06年4月20日起,广州禾嘉公司、中油龙昌公司开始拖欠广发天河支行的贷款利息,至今未还,因此判决由广州禾嘉公司与中油龙昌公司连带偿还广发天河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穗中法执字第740号。但广州禾嘉公司与中油龙昌公司分文未予以偿还。上述债务人之一广州禾嘉公司是由四川禾嘉集团独家投资的,2009年7月8日,四川禾嘉集团批准广州禾嘉公司改制、并将注册资本由844万元减为117.1224万元,同时以117.12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艺峰。2010年,广州禾嘉公司办理了减资及股权转让的手续,当时并未通知债权人广发天河支行。四川禾嘉集团与刘艺峰约定并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如下:“禾嘉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中,应偿付的债务共计2029.952966万元,至2009年12月30日,已向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投资人刘艺峰承担,刘艺峰在《债务清偿报告》及债务承担证明上签字”。由此可见,由四川嘉禾集团批准的、广州嘉禾公司减资的过程中,根本未将所欠广发天河支行的本金3000万及利息计算在内,也未以任何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广发天河支行的债权得不到丝毫清偿。综上所述,四川禾嘉集团及刘艺峰串通擅自减资、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广发天河支行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并且刘艺峰也书面承诺对上述债权继续清偿。故请求本院支持广发天河支行的诉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广发天河支行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为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广州禾嘉公司与中油龙昌公司欠广发天和支行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证据二为被告一四川禾嘉集团违规批准广州禾嘉公司减资的系列证据,拟证明广州禾嘉公司称是由被告一四川禾嘉集团独家投资的,四川禾嘉集团违规批准广州禾嘉公司改制、减资,并以117.1224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刘艺峰,该过程未通知广发天河支行;证据三为广州禾嘉公司正式办理减资及股权转让手续的系列证据,拟证明禾嘉公司违规办理了减资及股权转让手续,该过程也未通知广发天河支行;证据四为《债务清偿报告及债务承担证明》,拟证明刘艺峰承诺继续清偿未清偿的债务;证据五商事登记信息,拟证明广州禾嘉公司目前等级状况。上述证据,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广发天河支行是否有权请求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对广州禾嘉公司拖欠广发天河支行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广发天河支行对广州禾嘉公司的涉案债权已由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的(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发天河支行对广州禾嘉公司享有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6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其次,四川禾嘉集团作为广州禾嘉公司的原出资人于2009年7月8日与刘艺峰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广州禾嘉公司的全部资产以117.122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刘艺峰,并于2010年1月1日在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从844万元变更为117.1224万元,广州禾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726.8776万元,未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协议对广州禾嘉公司进行登记变更,由于四川禾嘉集团的过错造成广州禾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减资的行为成就,损害了广发天河支行的合法权利,广州禾嘉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四川禾嘉集团应承担与其过错性适应的民事责任,即应在广州禾嘉公司偿还债务不能时承担减资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第三,刘艺峰作为广州禾嘉公司投资人在《债务清偿报告及债务承担证明》中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承担问题明确承诺“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投资人刘艺峰承担,继续清偿”,刘艺峰承诺偿还未清偿债务与其欲将广州禾嘉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其为股东的目的相一致,且广州禾嘉公司业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进行了社会公示,刘艺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诺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刘艺峰应与四川禾嘉集团共同在广州禾嘉公司偿还债务不能时承担减资范围内的清偿责任。广发天河支行主张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对广州禾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部分支持广发天河支行主张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

综上所述,广发天河支行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在减资726.8776万元范围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刘艺峰在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在减资726.8776万元范围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145328元,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艺峰负担46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灯
审判员 庄晓峰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施阮
吴泳丝
[ 此帖被eric_sh在2017-02-22 22:34重新编辑 ]
eric_s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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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7-02-20   
提示:一审在法院的立案时间。然后,广州法院出判决书的效率,只能呵呵,你懂的。
[ 此帖被eric_sh在2017-02-22 22:55重新编辑 ]
zqken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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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7-02-23   
bxb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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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7-02-28   
不明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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