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37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8 浏览: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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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初3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原名称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校,广东华瑞兴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夏朝嘉。
被告:刘艺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下称广发天河支行)诉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天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天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连带偿还广发天河支行本金3000万元;2、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连带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广发天河支行与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禾嘉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龙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06年4月20日起,广州禾嘉公司、中油龙昌公司开始拖欠广发天河支行的贷款利息,至今未还,因此判决由广州禾嘉公司与中油龙昌公司连带偿还广发天河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穗中法执字第740号。但广州禾嘉公司与中油龙昌公司分文未予以偿还。上述债务人之一广州禾嘉公司是由四川禾嘉集团独家投资的,2009年7月8日,四川禾嘉集团批准广州禾嘉公司改制、并将注册资本由844万元减为117.1224万元,同时以117.12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艺峰。2010年,广州禾嘉公司办理了减资及股权转让的手续,当时并未通知债权人广发天河支行。四川禾嘉集团与刘艺峰约定并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如下:“禾嘉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中,应偿付的债务共计2029.952966万元,至2009年12月30日,已向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投资人刘艺峰承担,刘艺峰在《债务清偿报告》及债务承担证明上签字”。由此可见,由四川嘉禾集团批准的、广州嘉禾公司减资的过程中,根本未将所欠广发天河支行的本金3000万及利息计算在内,也未以任何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广发天河支行的债权得不到丝毫清偿。综上所述,四川禾嘉集团及刘艺峰串通擅自减资、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广发天河支行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并且刘艺峰也书面承诺对上述债权继续清偿。故请求本院支持广发天河支行的诉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广发天河支行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为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广州禾嘉公司与中油龙昌公司欠广发天和支行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证据二为被告一四川禾嘉集团违规批准广州禾嘉公司减资的系列证据,拟证明广州禾嘉公司称是由被告一四川禾嘉集团独家投资的,四川禾嘉集团违规批准广州禾嘉公司改制、减资,并以117.1224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刘艺峰,该过程未通知广发天河支行;证据三为广州禾嘉公司正式办理减资及股权转让手续的系列证据,拟证明禾嘉公司违规办理了减资及股权转让手续,该过程也未通知广发天河支行;证据四为《债务清偿报告及债务承担证明》,拟证明刘艺峰承诺继续清偿未清偿的债务;证据五商事登记信息,拟证明广州禾嘉公司目前等级状况。上述证据,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广发天河支行是否有权请求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对广州禾嘉公司拖欠广发天河支行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广发天河支行对广州禾嘉公司的涉案债权已由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的(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发天河支行对广州禾嘉公司享有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6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其次,四川禾嘉集团作为广州禾嘉公司的原出资人于2009年7月8日与刘艺峰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广州禾嘉公司的全部资产以117.122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刘艺峰,并于2010年1月1日在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从844万元变更为117.1224万元,广州禾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726.8776万元,未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协议对广州禾嘉公司进行登记变更,由于四川禾嘉集团的过错造成广州禾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减资的行为成就,损害了广发天河支行的合法权利,广州禾嘉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四川禾嘉集团应承担与其过错性适应的民事责任,即应在广州禾嘉公司偿还债务不能时承担减资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第三,刘艺峰作为广州禾嘉公司投资人在《债务清偿报告及债务承担证明》中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承担问题明确承诺“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投资人刘艺峰承担,继续清偿”,刘艺峰承诺偿还未清偿债务与其欲将广州禾嘉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其为股东的目的相一致,且广州禾嘉公司业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进行了社会公示,刘艺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诺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刘艺峰应与四川禾嘉集团共同在广州禾嘉公司偿还债务不能时承担减资范围内的清偿责任。广发天河支行主张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对广州禾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部分支持广发天河支行主张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
综上所述,广发天河支行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四川禾嘉集团、刘艺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在减资726.8776万元范围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刘艺峰在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在减资726.8776万元范围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145328元,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艺峰负担46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灯
审判员 庄晓峰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施阮
吴泳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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