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资管计划的面纱,谁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计兮网2016-07-18 基小律
在资管计划设计更加精妙,结构更加复杂,品种更加多样的今天,对监管机关如何揭示面纱背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交易的实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文由国浩邹菁律师团队的邹菁合伙人、杨漪律师、程子毅律师对其中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为各位作简要分析。
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投资上市公司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已是屡见不鲜的投资方式。所谓资管计划,系监管机构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发起设立,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并接受其委托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受托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基金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和期货资管计划这三类。
资管计划原来多为阳光私募的通道,做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载体,成为操盘手驰骋天下的工具。现如今,资产管理计划因兼具配套融资的优势,越来越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员工激励计划的通道,因为资管计划背后的委托人身份不同,在披上资管计划的面纱之后,如何执行上市公司一整套监管要求变得越来越复杂。
主动管理类抑或通道类资管计划
在资产管理计划中,投资人委托管理人以其资产对外投资,投资人与管理人形成一种委托关系。资管计划本身是一种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市公司并无法人实体,故对外投资是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活动。若投资目标为未上市企业,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股东为该金融机构,若投资目标为上市企业,证券登记部门登记股东为该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的最终风险由投资人承担,但对外的交易活动却由管理人来执行,因此在实践中,资管计划又延伸出主动管理型资管计划和通道类资管计划。主动管理型资管计划,管理人是真正的资产管理方;通道类资管计划,顾名思义,资管计划财产的设立、管理、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管理人仅仅提供一个金融载体给委托人使用,管理人本身并不实际履行管理职能。因此,如何判断资管计划属于主动管理类还是通道类,业界也发展出了一套判断方法,简要概括如下:一是通道类计划管理报酬一般较主动管理型资管计划要低;二是原状返回条款,通道类资管合同通常会约定在期限届满时,以计划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如果是满足上述这两点特征的,通常资管计划属于通道类,反之,属于主动管理类。
通道类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是决策主体;主动管理类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是决策主体。这一点区别在资管计划投资上市公司后如何判断谁是决策主体,谁应履行相应的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责任方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海源机械——与众不同的两方披露义务人
2015年4月,在海源机械(002529)非公开发行的6000万股股票中有2000万股股票由9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认购,包括了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三位实际控制人;剩余4000万股股票由吴国继认购。上述股票分别通过上海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上银瑞金慧富15号和上银瑞金慧富16号资管计划进行认购。
在2015年4月23日海源机械公告的两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第一则公告针对上银瑞金慧富15号,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两方:一方是上海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二方是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三位实际控制人。而第二则公告针对上银瑞金慧富15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仅为上海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人并未纳入。
由此可见,在海源机械案例中,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两个资管计划中均作为了信息义务披露人,这也与通常惯例一致,由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义务披露人,投资人仅仅为财务投资,不作为信息义务披露人。但在海源机械案例*****别的是,涉及到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上银瑞金慧富15号资管计划来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的,信息义务披露人增加为两方,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也同时成为了信息义务披露人。
慧球科技——大股东劣后合并计算股票
2016年1月19日,慧球科技(600556)的一则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平仓的风险性提示”,引发业界广泛关注。该则公告其实首次宣告了通过资管计划投资上市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顾国平自2014年10月起,陆续通过德邦慧金1号、华安汇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汇增2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慧球科技。当慧球科技股价的持续下跌至德邦慧金1号约定的平仓线后,顾国平最终因为未能及时补仓而被动平仓。不过公告披露,“德邦慧金 1 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平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对应上述公告,慧球科技在此之前的2016年1月9日公告中披露,上述资管计划为顾国平的一致行动人;顾国平及该等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至8.79%(顾国平与资管计划合并计算)(具体见下图);此次权益变动前慧球科技无控股股东,此次权益变动后,顾国平为慧球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上述资管计划中,顾国平作为资管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其担任董事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最终资管计划作为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股票,顾国平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慧球科技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与海源机械相同的责任确定方式,而由顾国平单独作为信息义务披露人,并非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信息义务披露人。
万科A——资管计划浮出水面
无独有偶,万科管理团队、华润以及宝能的控制权之争中,关于万科的管理团队通过盈安资管计划通过持有万科股票并实现股权激励的安排再次浮出水面。万科于2014年年报中披露成立盈安资管计划,作为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的载体,该事业合伙人制度共有包括万科全部8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1320名万科员工加入,将该等高管人员所取得的经营利润的全部权益,签署《授权委托与承诺书》委托给的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盈安合伙”)进行投资管理,包括引入融资杠杆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