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师
最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变动分析
五是就个人真实信息的提供、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未在第五章中明确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是就对新闻信息的不正当干预作出了禁止,并明确了其法律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截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法网律师相信,此部《规定》的实施,对于改进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运营、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