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 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厦
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被监管事项
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下诉讼事项:
1、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亿隆)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厦门中院”)申请裁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作出的《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无效。厦门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受理,并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驳
回宏亿隆申请。对此,宏亿隆不服一审裁定,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向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宏亿隆向厦门中院申请裁定 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重整投资人中惠融
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签订的《执行重整计划协议书》中
划转宏亿隆股份的事项无效。
3、宏亿隆向厦门中院申请撤销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董事会作出《关于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与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
4、宏亿隆向厦门中院申请裁定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第二次股东大会作
出的《关于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无效。
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延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才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
于 6 月 17 日在临时公告中作专门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二、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我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并立即进行整改。今后,公
司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人职
责,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
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我公司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
将更加充分地重视信息披露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