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上千万不能出现“上市”一词,因为证监会2000年的第29号文上用“上市”来表述两网公司的转板本身就是不规范的。
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3、16款内容规定,“两网”系统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一样,都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没有高贵地下之分;两网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司一样,都是“法定上市公司”。两网公司转板的性质是“平移”,根本不存在“上市”一说。正确的表述是“转市”,而不能是什么“上市”。
如果法院的判决文书上出现了“上市”一词,这就会给两网公司的转板造成新的困惑,“上市”与“转市”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上市”就要按照“上市”的标准来掌握,标准就上去了。如果投资者不接受,那就要先推翻法院的判决,问题就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