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根据上述条款,欣泰电气即便欺诈发行属实,《证券法》给予的处罚也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就退市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说,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证券法》的条文上找不到依据。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因为在该“意见”里,对欺诈发行公司作出了强制退市的规定。但该“意见”对于强制退市的规定显然超越了《证券法》的范畴。
这就是《证券法》的软肋所在。目前的《证券法》还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距今已有12年的时间。而在这12年的时间里,股市发生了翻来覆去的变化。对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已成为市场共同的心声,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就是顺应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遗憾的是十多年来,《证券法》一直都没有完成修订工作,以至《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股市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妨碍股市加强监管的因素。表现在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的问题上,《证券法》并不能提供有力的支持。
也正因如此,欣泰电气案的二审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尽管让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是股市的民心所向,但北京高院最终能够作出怎样的判决却令人瞩目。不过,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欣泰电气案本身就体现出中国股市依法治市的一面,它同时也提醒资本市场的立法者:《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必须加紧进行,不能一拖再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