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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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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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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号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36
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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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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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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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
— 1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
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章程》设立党委,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
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
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 2 —
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六)对会员进行监管;
(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
行监管;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
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3 —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交
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
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等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
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
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
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
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
律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
— 4 —
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
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
决定。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
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
运行。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和其他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
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总经理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 5 —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
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
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 6 —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
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
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调整程序;
(十)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
交易所风险基金;
(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 7 —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任免的除外;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
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
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
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
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
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
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
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
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 8 —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
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
(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
(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
(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八)理事会授予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
(二)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四)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
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
(五)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
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 9 —
(八)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九)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会员
监事不得少于两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
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
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
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
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
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 1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
担任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证券期货业工作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
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
起未逾五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
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中国证监会有权解
— 11 —
除或者提议证券交易所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按照规定任命新
的人选。
第四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
包括:
(一)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证券交易的场所、品种和时间;
(三)证券交易方式、交易流程、风险控制和规范事项;
(四)证券交易监督;
(五)清算交割事项;
(六)交易纠纷的解决;
(七)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和处理;
(九)投资者准入和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
(十)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十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二)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三)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
券市场行情表,记载并公布下列事项:
— 12 —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成交金额的分计及合计;
(五)证券交易所市场基准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
他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
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交
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
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其市场内特定证券的成交
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
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
和处理违反业务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能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对证券交
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不当影响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
— 13 —
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的原则,制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对于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
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
易记录,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交易记录等重要文件的保
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并督促会员妥善保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
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和保密制
度。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
实时监控要求的技术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
机构。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障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及相关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 14 —
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
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二)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
(三)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会员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要求;
(四)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要求;
(五)会员业务报告制度;
(六)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对会员采取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八)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
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
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
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限定席位的数量。
会员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经证券交易所
同意,席位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
— 15 —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
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
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会员应
当对其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会员交
易系统接入证券交易所和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督促会员按照技
术要求规范运作,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
证券交易所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要求会员建立和实施
相应的风控系统和监测模型。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会员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提供与证券交
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
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
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
为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会员管理的客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多
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
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16 —
会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职责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会员通
过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报备其通过自
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以及账户实际控
制人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客户适当
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客户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
并不得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
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
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
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六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其内容包
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 17 —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及具体要求;
(三)证券停牌、复牌的标准和程序;
(四)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
序;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
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
(二)上市费用的收取;
(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
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内容;
(四)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
(五)上市协议的终止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保荐人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督促其
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
职责。
— 18 —
第六十条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
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
市,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第六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
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可以要求证券上市交
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作
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业务规则和证券上市交易
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停复牌业务。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秩序
可以拒绝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停复牌申请,可以对证券强制停复
牌。
中国证监会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实施
停复牌。
第六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
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其他相关股东以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及信息披
露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 19 —
务人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协议以
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
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分。
第六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证券
在本证券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
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六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
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
计。
第六十八条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
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
理事、非会员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
会员公司兼职。
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
方式违规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获取利益。
— 20 —
第七十条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
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第七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
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七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证券交易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
(二)关于业务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分别于每一
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
报告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遇有重大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投资者和证
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行为;
— 21 —
(二)发现证券市场中存在产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行为的潜在风险;
(三)证券市场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明确规
定,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过程中,需由证券交易
所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遇有以下事项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适当
方式告知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
(一)发生影响证券交易所安全运转的情况;
(二)证券交易所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
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市场
信息、业务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七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章程和业
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七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与
执行情况、自律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信息技术系统建设维护情
况以及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
查。
— 22 —
中国证监会开展前款所述评估和检查,可以采取要求证券交
易所进行自查、要求证券交易所聘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
进行核查、中国证监会组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时,证券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证券交易所涉及诉讼或者证券交易所理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事未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市新
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未制
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
该交易品种的交易,并对有关负责人采取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或
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中
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修改、暂停适用或者予以废止,
— 23 —
并对有关负责人采取处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
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
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监
管措施。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况时,由中国证监会对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
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
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国证监会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
(一)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制度、办法、规定不传达、不执行;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致使有关业务制度和操作
规程不健全、不落实;
(三)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对工作
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报告、不及时解决;
(四)对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制止或者查处不力。
第八十五条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员有责任拒绝执行任
何人员向其下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有责任向其更高一级领导和中国证监会
— 24 —
报告具体情况。没有拒绝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或者虽拒绝执行但
没有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六条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且
证券交易所没有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的,中国证监会有权按
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理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其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等证
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证券交易所有权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处罚建议。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其会员、证
券上市交易公司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责任人和与直接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
系者因此而形成非法获利或者避损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
— 25 —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2001 年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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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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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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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道师一道符,不如赌场!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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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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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于朝令夕改。美其言曰:与时俱进;贬之曰:你懂的。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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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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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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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历时10年,“重新上市”才被监管层正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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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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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历史问题 影响力 吧龄 5.3年
发表于 2017-11-21 17:34:45
重组好又怎样?还是不能回主板。
评论:股转系统仅负责并购、重组前期事物程序!
转板上市--是深沪交易所负责!
即所谓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谁的孩子谁抱着!
谁的责任谁担着!
拖死!扯皮玩!高手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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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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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deI6jA 影响力 吧龄 2.1年
发表于 2017-11-22 13:57:44 股吧网
股权分置改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股权分置改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谁都有这个资格。这个时间划断非常清晰,就跟离休和退休一样,只是我的生命不终结永远都是离休待遇。总有宣布股权分置改革圆满完成的时候,这个红利谁也拿不走。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和重组以及转板上市是独立的事项,虽然老三的股改走了一些弯路,但花雕的模式和它的提速,就是方向的指引。不知周五能否买到龙科和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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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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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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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主板已有不少
恢复上市)
、终止上市
(
终止上市的规定也有了)
和重新上市
(
重新上市的具体规定是否有了?)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十八)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及程序。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申请重新上市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体规定,在条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
,可以区分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以及强制退市公司所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不同作出差异化安排。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7-11-24 13: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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