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三板2001年至2007年间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几点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尊敬的所领导: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已经2017年8 月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8 年 7 月 27 日第146号令予以公布,当日起施行。
该项决定对原“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作了六处修改和刪除,其中“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借壳上市”修改为“重组上市”。我们认为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友好修改,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尊法讲法用法完善有关制度,认真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大举措。我们甚为感谢。
鉴于老三板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涉及176万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问题的时间跨度长达十七年之久。为了提高必须的治效,今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一、 对贵所“《股栗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和其他所涉规章制度相关內容作出修订。
“借壳上市”的概念被废黜,改为“重组上市”,老三板退市公司原系因“借壳上市”说法引发的“重新上市”条件视同、等同ipo应予废止。应作出切合相应经济环境状态,企业经营柔性规律的条件作出安排。
二、 由于老三板公司2001年至2007年间退市,退市后缺乏法定监管、重新上市规则和配套规则。公司和中小投资者遭受巨大伤害,因此应施以政策与监管救济,作出与其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规则差异化安排。!
三、 重新上市申请可以参照“主动退市公司受‘优待’措施”。
我们殷切期待阳光政策温暖投资者的心!
谨致
敬礼!
上海十五名(名单从略)老三板退市公司投资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