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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A股的退市制度,是放走了作恶者,惩罚了无辜者。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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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03-21   

A股的退市制度,是放走了作恶者,惩罚了无辜者。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大林 设置为精华(2018-03-21)
惩罚投资者的退市制度是恶制度
                           付明德
201832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本次所要修改的内容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就无条件的暂停上市或退市。建立严厉的退市制度,无疑是必须的。但是,无论现行的退市制度还是正在征求意见、将来要施行的退市制度,都存在着巨大缺陷,那就是放走了作恶者,惩罚了无辜者。
强制退市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既有扶优汰劣的作用,也有惩罚、警示的作用。惩罚谁?自然对公司退市负有责任的人。谁应当对退市负有责任?自然是掌控上市公司的人。中国上市公司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权力高度集中,众多发起人股东掌握了公司大多数的股份,公司被牢牢控制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的手中,公司的所有决策都是按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的意志做出。因此,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是中国上市公司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实际拥有者,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非是他们“安排”在公司里的代理人或代言人,代理他们具体实施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经营。因此,退市的责任主体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和由他们“安排”在公司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普通投资者对公司退市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单个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很少,且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现行的制度设计,普通投资者无法影响或决定公司的决策,因此普通投资者对各种原因导致的退市,均没有责任,是无辜者。
明确了责任主体,就应当惩罚责任人。在很多人看来,公司退市了,就是对责任人的惩罚,其实错了。那是因为这些公司的“掌控者”早已在公司退市前获得了巨额利益。其获利途径如下:一、套现获利。上市公司的掌控者巨额套现,是A股一道“风景”。上市公司的掌控者通过套现获得上百倍、上千倍的投资收益已经不是新闻。以近期“绯闻不断”的乐视网为例,贾氏姐弟在乐视网上市的七年间,套现总额达139.4亿之多,是其初始投资的330多倍。途径二、掏空上市公司。其实,套现只是上市公司的“掌控者”获利的途径之一,另一个途径就是掏空上市公司。所谓“穷庙富方丈”,不仅仅是一种现象,也道出了一种因果关系,“庙”之所以穷,就是因为方丈“富”所致,而方丈的“富”又是贪的结果。这也道出了上市公司衰败的原因。上市公司之所以退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方丈”肆无忌惮“贪”的结果。途径三、向自己或关系人输送利益。A股市场有一个奇特的现象:炒概念。而每一个新概念的出现又会引发一次并购浪潮,而很多的并购是一次把稻草卖成金条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掌控者”就为自己和关系人输送了大量的利益。然而,无论是《证券法》还是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本质上只是解决了谁应当退市的问题,而对于惩罚谁、怎样惩罚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正是因为如此,当前的退市制度非但没有使作恶者受到惩罚,反而给了他们一个“金蝉脱壳”、“逃之夭夭”的机会。而无辜的投资者则恰恰相反,因为公司退市,他们的股票不值分文、他们的血汗钱打了水漂、他们得投资血本无归,有的人因此而家破人亡。因此,现行的退市制度是放过了作恶者,惩罚了无辜的人。
完善的强制退市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谁应当退市、怎样退市、退了以后怎么办。所谓怎样退市,实质上就是要查清公司退市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依法追责,对退市后公司的权力架构、经营管理架构做出安排,对中小投资者进行适当的补偿或赔偿。重点是追责,明确谁应当遭受退市的惩罚、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
责任人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简而言之就是要让责任人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首先,应当推动强制退市入刑。《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破产、亏损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财产和督促国有公司的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可以参照这一立法思路,将因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决策失误、经营失误以及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退市规定为犯罪。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背后有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一旦退市,投资者血本无归,将给成千上万的家庭带来灾难,引发社会震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通过立法使强制退市入刑。其次,要成立相关机构,调查公司退市的原因,对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关人员涉嫌挪用、侵占、商业受贿、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追究。
就行政责任而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对责任主体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予以收缴。要使责任主体受到退市的惩罚,就不能让他们通过退市获益,要把他们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全部收缴。(2)对责任主体进行资格限制。除了对责任主体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外,还要规定这些责任主体终身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民事责任而言,责任主体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全面彻底的赔偿。公司一旦退市,公司的股票可能一钱不值,中小投资者面临巨大损失,其买入价与股份现值的差额就是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对于该损失,责任主体必须赔偿。赔偿资金可通过如下三个渠道获得:由收缴责任主体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进行赔偿,如果该收益不足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变卖责任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赔偿,如果仍不能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则拍卖或变卖责任主体的其他财产进行赔偿。另外,也应当对退市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做出安排,解决普通投资资者和发起人股东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同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安排,防止公司因“群龙无首”而走向自生自灭的境地。
惩罚作恶、不让作恶人通过作恶获益,是任何一个良好的制度最低标准。反观A股的退市制度,“罪魁祸首”非但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通过作恶获得巨大利益。相反,无辜的普通投资者反而遭受重创。是放走了作恶者,惩罚了无辜者。
因此,这一状况必须改变,否则就是助长和纵容“恶”,本质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恶”。


(付明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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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10 2018-03-22 支持!寻租利益链蓄意安排的退市制度,老三板就是他们的毁尸灭迹的理想渣滓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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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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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03-21   
股票是信息定价产品,投资者买到虚假陈述的股票就是从交易所买到了假货,在股票市场,买到假货不但不能和消费者买到假货那样退假赔三,反而要“买者自负”买到假货股票还要被惩罚退市,证监会却要被骗的投资者承担造假责任!

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退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14个年头过去了,再上市或重新上市被证监会一次次提起,但却还是没有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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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5 2018-03-22 一次次提起是逗你,怎么可能落实!他们就是要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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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ax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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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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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03-22   
历来A股的退市制度,是放走了作恶者,惩罚了几百万无辜投资者,欺诈掠夺了几百万家庭的血汗钱!真可谓“光明正大”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连续十几年,...........有没有原罪?
[ 此帖被0909在2018-03-22 09:17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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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8-03-22   
  
mnb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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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8-03-23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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