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xc3b.com/read.php?t一、 “借壳上市”专指交易所市场(上市公司挂牌的市场)
上市公司与未上市公司之间,依法通过兼并重组,由未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入或取代上市公司主营资产,同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未上市公司的主体,未经“发新上市(IPO)”审核,成为沪深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实体。无论原上市公司的名称是否变更,新实体经营性资产和控股股东在事实上取得了上市地位。
“借壳上市”有两个主体:一个主体是上市公司,另一个主体是未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如果两个主体都是上市公司,其发生收购与重组,无所谓借壳;如果两个主体都是非上市公司,发生收购与重组仍是非上市公司,也不能称作“借壳上市”;如果两个主体都是未上市公司,更与借壳上市毫不占边。所以“借壳上市”有一个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
二、老三板退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不能成为“借売上市”主体
2001年至2007年间,被強制退出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公司被称为“终止上市”,2001年7月后挂牌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
这个转让系统是没有法定监管者的,仅由主办券商代为退市股民卖买股份,这个系统没有证券市场最基本的配置功能、收购与重组功能,也没有再上市功能。
2006年起,为了让非公众公司的中关村园区中小企业名正言顺、堂而皇之进入公众公司的 “三板”市场,退市公司由终止上市公司改称为“非上市”公司,不提其公众公司的特性。又经过2500天的七年岁月,从2013年起执行了证券法,退市公司才纳入了中国证监会监管范畴,并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这一天起原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终于有了法定的监管者。
可见,非上市的退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且长期被市场监管机构抛弃,忍受歧视,倍受冷遇,历经艰难,命运悲惨,被排除在上市公司市场外。如果允许其“借壳上市”,那么请首先恢复其沪深交易所市场地位。
三、 非上市的老三板退市公司收购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适用於中国证监会发布的【102号令】、【103号令】。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结构治理与经营实体调正乃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精神”(国发[2013]110号),理所当然应当遵照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3日颁布的【102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第103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两个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等四个文件执行。要求非上市的退市公司执行沪深交易所市场适用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不合适,不妥当,不合理,不合规。
四、 “借壳上市”“条件”何处寻觅?
再退一万步讲,即使依照上交所“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从该管理办法的2008年3月版本,2011年8月修改版本,还有2014年11月最新版本,均无“借売上市”字眼,无“借壳上市”条件款项。执法岂能随意“指鹿为马”?
五、不能将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行为概念死搬硬套在老退市公司头上。
证监会的2014年第103号令公布的“《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特别作出清晣解释:
“从法律属性来说,退市公司属于当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 “需要突出强调的是,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是两个独立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范围等实体变化调整的过程,而重新上市仅是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上市资格的一种途径。因此,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并无必然联系”。
建议与意见:
六、 要求尊重历史,尊重亊实,尊重法津(法规),尊重老退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吃透并贯彻国务院新国九条、国发(2014)14号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九项意见25项举措,制定以投保为核心的救济措施,有效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对第十四章第四节重新上市第1款第(五)项修订,尤其要屏弃“借壳上市”提法,统一於证监会“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只需满足资产重组一般规定即可”。
七、 解决原退市公司遗留问题,需要予以监管救济
上交所2007年前退市20家,已停牌五家,其中一家破整结束,其余四家正在进行结构治理,仅占1/4。还有15家未停牌,尚未进入重整程序,占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