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常态化是否影响独角兽企业亏损上市曹中铭根据现行《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的企业,应当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因此,在此前企业申请IPO时,除了财务造假,并没有任何亏损企业上会。修订前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也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以及“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条件。今年3月份,证监会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结果表明,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两项规定。这也意味着,亏损的独角兽企业也可以在A股上市了。
事实上,亏损企业上市在境外市场是很平常的事情。比如拥有“AI+医疗”双重概念的平安好医生,其2015年至2017年每股亏损呈现出放大的态势,且三年累计亏损高达20亿元人民币。这样的企业,也于今年5月4日在香港上市了。在证监会对《办法》等进行修订后,今后亏损的独角兽企业、新经济企业或创新企业在A股挂牌已不存在任何的障碍。
不过,独角兽企业也好,新经济企业或是创新企业也好,虽然站在了市场的风口,也拥有闪亮的概念,但却并非是企业今后能够走向成功的代名词。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即使贵为独角兽企业或新经济企业,今后也面临着失败的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以亏损的财务数据上市的独角兽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亏损,将披“星”戴“帽”以警示风险;连续三年亏损将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将终止上市。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如果亏损上市的独角兽企业挂牌后仍然出现连年亏损的状况,证监会是否会再网开一面呢?
由于某些独角兽企业本身还处于资金投入阶段,短期内实现盈利是非常困难的,像京东在上市的前几年就是如此。如果本身是亏损上市的独角兽企业也遵循上述规定,一方面不利于A股市场吸纳更多的独角兽企业上市,也不利于独角兽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显然也与监管部门积极扶持独角兽企业上市的初衷不符。但是,如果挂牌前后连续亏损的独角兽企业不遵循上述规定,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不公平。
而从A股退市上市公司的案例看,除了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其他退市上市公司在A股挂牌时间均超过了四年。基于此,是否可采取折衷的办法,设置两至三年的过渡期,规定所有企业上市后,从第三年开始如果连续两年业绩亏损将警示风险,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终止上市。如此,既给予了亏损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充分的运作时间,增强市场对独角兽企业上市的吸引力。对于所有上市公司而言,在退市问题上,也能体现出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