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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辉:要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
按照不同的技术架构,区块链可以分为3个类型:公有区块链、私有区块链、联盟区块链。
三、数字经济国家战略
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如何评价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状?我的看法是:区块链底层技术尚未成熟,规模化可靠应用的技术瓶颈有待突破,我们处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期。
第一,区块链技术仍不成熟,瓶颈有待突破。
在底层技术上,作为一种技术集成创新,区块链的数据库、P2P对等网络、密码学算法等基础组件技术相对成熟,但必须进一步达到集成应用的新要求;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有待完善。技术咨询公司高德纳Gartner认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成熟还需5-10年。
目前,各个国家均未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发致力于突破规模化可靠应用瓶颈。
一是隐私计算技术。在区块链共识机制下,如何有效屏蔽敏感信息,完善签名技术、安全计算技术、加密技术、可信执行技术等,确保数据安全和数字链接可靠性。
二是真实性监督机制。如何保证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将区块链技术用于各类资产溯源时,真正形成闭环,避免信息失真,防止投机。
三是智能合约技术。如何避免智能合约的技术漏洞,同时实现可控的业务逻辑修正和合约升级。
四是密钥技术。密钥安全是区块链可信的基石。在私钥唯一性的技术结构中,如何有效防止私钥被窃取或恶意删除,并且能够对私钥丢失、被窃予以补救。
五是多元化技术平台集成。如何优化多维度并行交互架构,实现更多参与方之间的高效链接;如何提高数据处理的品质和速率,达到超大规模、高可靠性、高安全性要求。
第二,实施数字经济国家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明确指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习总书记的讲话,从数字经济国家战略的高度,指明了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关键路径和基本原则。
发达国家关于数字金融、数字经济的姿态和动向,值得我们重视。
美国关注数字金融市场规范。美国的监管重点是规范数字金融市场,防范数字金融工具被用于非法领域。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ICO须纳入监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批准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比特币期货交易。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说明,对数字货币的管制策略,是通过个案执法而非系统性诠释证券法,谨慎、有序而又积极地厘清监管原则和界限。
德国、法国关注数字主权。2019年10月29日,德国、法国公布了由德法核心企业参与的“盖亚-X”项目,旨在为欧洲建立一个安全的、可信赖的数据基础设施。德国经济部长彼得.阿尔特迈尔说,这个基础设施将有助于我们重获数字主权,能够为一个数字生态系统奠定基础。法国经济与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说,这个项目将包含数据存储、数据集中和数据分享。德国总理默克尔说,最令我担心的是,对工业和消费数据的处理大部分是由美国企业完成的,正在形成一种依赖关系。默克尔主张立足长远,尽可能多地从欧洲的角度进行数字化整体布局。
我们应该实施数字经济国家战略,维护数字经济安全。
一是掌握自主可控技术。
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底层技术上,我国目前缺乏自主产权。我国的大部分应用项目采用开源区块链底层平台,进行适应性调整开发,从并发用户数、吞吐量、响应时间、可用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优化,以适应业务需求,实现身份认证、隐私保护、节点管理等功能。
对国外开源程序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技术依赖风险,而且必须遵守开源平台注册地的司法管辖和法律约束,潜藏地缘性政治风险。比如,开源程序GitHub的使用条款明确规定,使用GitHub不得违反美国或其他适用司法辖区的出口管制或制裁法律。
应该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力争掌握数字技术主导权。明确数字技术、数字产业政策,对数字技术研发企业和专业人才给予税费优惠,鼓励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国家队加民营队,中资加外资,大中加小微,在数字技术的关键领域掌握自主可控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的关键领域建立全球性竞争优势。
应该加紧研发下一代计算架构,确保数学算法的公正性和正确性,确保数据的隐私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的全流程全周期安全,同时,确保数学算法的速度和效率。
二是加快标准化建设和制度创新。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设立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委员会,在研标准11项,涉及术语、参考架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风险和漏洞等方面。国际电信联盟ITU设立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相关问题组,在研标准10项,涉及安全保障、安全威胁、安全框架等方面。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的标准研制主要围绕区块链在物联网数据管理、数字资产管理、政府部门应用以及加密货币等领域。
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标准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刚刚起步。我们应该抓紧完善关于区块链金融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明确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及其有效性,明确分布式架构下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和监管标准。
我国应该立足于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加快数字金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统筹规划、逐步建立数字信任机制。
数字货币在未来的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居于核心地位,应有必要抓紧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和实施方案。应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包括替代范围选择、可控匿名尺度、脱网运行技术等等。
数字金融势必进一步强化金融的全球化。在数字金融全球制度建设中,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并努力争取话语权。应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促进达成监管共识,建立数字金融国际监管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