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院:
各位领导您们好!我们是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斯达公司)流通股股东。
2016 年 9 月 9 日贵院受理高斯达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17年9月22日,贵院作出(2016)吉01民 破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依据该计划,股东出让部分股权换取投资资金并偿还债务,公司免于破产,股东债权人和重组方实现共赢,我们股东表示支持该计划,但实际执行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执行期限内无法完成相关股份划转等工作,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请求法院执行庭尽快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维护法律权威。
致敬!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