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399 号
致: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康医药”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
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参与执行经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从而导致收购人收购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而编制的《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须查
阅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