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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专家学者发言汇集,请网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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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01   

专家学者发言汇集,请网友补充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2-10-02)
人大代表--原北京证监局局长 张新文: 

http://finance.qq.com/a/20111202/003356.htm 


强制终止上市惩罚不到公司经营者,法规鞭笞的对象出现偏差。 

 
对于一个公开的市场,投机、操纵、诈骗时时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也一样。谁的罪,谁担责,不能因噎废食。 
  


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成员  程恩富: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aritcle/20120828/091112972753.shtml
 

对于包装上市、造假上市、虚假陈述在内的欺诈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后业绩出现急剧变脸公司,应作退市处理,由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等负责退还投资者买该股票所有损失。改变目前这类公司上市后只挨罚不退市做法,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加大对欺诈上市者的惩处力度,保证上市公司质量,而且可以防止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等将投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
 

大股东掏空等这类退市必须追究退市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国家并可没收股权,有关司法完全有必要介入集体诉讼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投资者来承担,对于中小投资者明显不公。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aritcle/20120904/091213038537.shtml

 

股评家安妮在妮姐看大盘的博客写道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也是大盘下跌的重要原因之一。老三板不解决,大家长期持股都没有信心,万一被掏空退市了都没有一点保障!
 

著名股评家李志林博士说得好:“目前退市制度没有配套的退市赔偿问责制度,只将板子打在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身上,而回避了1998年后政府提出“股市要为国企三年扭亏脱困服务”、“一家绩优公司需捆绑两家亏损公司才能上市”过程中的财务造价、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皮海洲:企业退市应赔偿无辜散户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talk/20120817/113212879765.shtml 

  
有必要引入国外市场先进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
 

上市公司不仅向投资者退还募资金额,而且还要承担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对于参与造假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不仅没收其所得收入,而且还要进行不少于2倍的罚款,一律吊销其执业资格。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加大惩处力度。改变当前“依法不能严惩”的局面。
 

http://stock.jrj.com.cn/2008-03-31/000003473025.shtml 

 
从目前主板的做法来看,上市公司退市,把所有的损失都推给投资者来扛,这显然不是一种对投资者负责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 


打击造假上市当学“兆丰罚单”
http://finance.stockstar.com/MS2012042400002590.shtml
 

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港交所上市。但3个月后,该公司因为涉嫌财务造假,不仅被香港证监会勒令股票停牌,而且香港证监会还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产。(返还投资者)
 

南京市公安局  蒋悦音  
 
http://stock.hexun.com/2012-04-24/140723768.html 

 
香港证监会4月22日发布声明: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作为洪良国际2009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未履行保荐人的职责,因此撤销兆丰资本的牌照,禁止其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罚款4200万港元(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金额)。
 

洪良国际在上市3月后即被香港证监会停牌并被香港高等法院冻结近10亿港元资产(以便指控成立后将其IPO所募资金退还投资者),已经成香港资本市场“辣手整肃”欺诈造假上市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相关机构的调查、处罚和司法程序,不仅是成熟资本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进步脚印,也值得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的A股市场完善证券法制体系学习借鉴。
 

涉嫌造假上市被停牌乃至退市不能“一退了之”,要尽可能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惩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严格追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参与造假等。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良性秩序的必要之举。

 

人民日报:A股纠错不能让投资者独自埋单

http://money.163.com/12/0504/03/80KNRJEG00253B0H.html
 

“即便退市制度真的让一些垃圾公司都退市了,但如果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这样的退市制度也是不成功的。”
 

在一些专家看来,洪良国际的案例可作为A股完善退市制度的范本。“首先要明确企业退市的责任,接下来应该做的事情就是问责,要出台严厉的惩处措施。”皮海洲说。

一些法律专家则表示,若退市公司中存在造假现象,不仅要追究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也应有相应的处罚,以此对造假者形成足够的威慑。

问责之外,退市制度完善过程中的投资者*****,也成为市场各方热议的焦点。皮海洲表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引进集体诉讼制度,使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的判决能惠及每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

对于A股市场而言,“有错必纠”是其走向成熟和完善所必经的过程。而退市制度的纠错过程,尚待更多相关配套制度的精心“护航”。



以金融创新解决资本市场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0728/140313340t.shtml

 

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黄奇帆:推动上市公司重组,地方政府责无旁贷。

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100224/1850529.shtml 




黄奇帆:我国证券市场1990年代初起步的时候,国内大多数人不懂股市,企业上市主要靠组织推进。上面给各个省分配上市指标,地方政府拿到上市指标后,谁企业困难了就把指标给谁去融资。所以第一批上市的都是中小企业,资产质量都很差。当时真正的国有大企业、好的企业,地方政府都不舍得让它们上市。可以想见,这样的企业,它一上市很快就进入了新的困难期,一直熬到现在。
还有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业界已认识到,上市企业应是优质企业,并不再搞指标配额分配。但还有一个认识问题没解决好:你是优质企业还上市?锦上添花不公平。这就提出了“一拖二”、“一拖一”。优势企业上市的时候捎带一两个困难企业,把困难企业拖进了股市。这些困难企业虽然上市了,但由于机制没转,再加上先天不足,也会重新陷入困境。
面对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存留在资本市场的困难公司,你现在让它退市、让股民破产,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对这样的公司,用重组来解决问题,既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简单地用市场方式,让它们直接退市,一是量太大,会造成股市不稳定;二是从问题来源分析,这样处理也不公平。所以,用重组的方式,有特定的战略意义。一个省解决十来个,30个省解决三四百个,就可以把市场中最困难的问题解决了。



上海中纬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长 刘江旗:监管核心职责是保证游戏规则公正透明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aritcle/20120926/095113243572.shtml

监管谁?为谁监管?这个问题是市场监督管理的首要问题,多年来,在这个大方向的问题上政策一直是错位的。对投资人是管制过度,而对融资人上市公司是监管不足,甚至可以说是无力监管, 这是多年来市场屡屡崩溃的根本原因。

监管层最核心的职责就是保证双方游戏规则的公正和透明,即发达资本市场所崇尚的最高原则——自由选择、机会均等。对投资者的唯一保护,也即——只有确实当弱者需要援助时,消除强者利用其权力和资源优势对弱者的利益进行侵害,才有可能产生公正有效的保护。健全集体诉讼法律援助是第一步,让造假者,无处可逃。

  在一个充满陷阱、欺诈、弱肉强食的市场里,弱小的参与者唯一的活路就只有——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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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 2012-10-04 都只能停留在口头上,触动不了既得利益链半根毫毛!
jlsylbs 威望 +1 2012-10-01 加100分!
大林 威望 +10 2012-10-01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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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卖假货的,居然要别人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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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01   
曹凤岐:加强制度建设 增强投资者信心,在现在制度下,如果进行所谓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可能真的死到里面了!把退市造成的所有后果,所有损失都让投资者来承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9日 17:17  新浪财经微博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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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01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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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02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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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0-02   
助力学习!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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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0-02   
中国证券报:在绩差公司重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发挥怎样的积极作用?

黄奇帆推动上市公司重组,地方政府责无旁贷。 在证监会的政策法规、操作要求的支持下,地方政府对绩差公司重组给予协调支持,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一条重要途径。

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100224/1850529.shtml




人民日报:如何看ST股百股跌停

目前A股市场很多濒临退市的垃圾股,当初高价发行时个个都是被精心打扮的“美女”。这些已基本丧失融资功能的股票即使退市,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也没有多大损失,但二级市场股民却扛下了几乎所有的风险。由此可见,市场的改革需要整体推进。如果退市制度单兵突进,新股发行、打击违法违规等制度却没有完全跟上,就可能制造更大的不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20801/035912724078.shtml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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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10-05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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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10-08   
人民日报:A股纠错 不能让投资者独自埋单




对于A股市场而言,“有错必纠”是其走向成熟和完善所必经的过程。但是,在实现优胜劣汰功能的同时,我们还得思考退市制度该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若退市公司中存在造假现象,不仅要追究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也应有相应的处罚,以此对造假者形成足够的威慑。退市制度的纠错过程,尚待更多相关配套制度的精心“护航”。
  主板退市制度尚未正式出台,已然在A股市场掀起轩然大波。伴随大批绩差公司无量跌停,市场开始重新审视愈行愈近的退市风险。
  然而,在大批投资者为自己的投机行为付出惨痛代价的同时,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让人不得不忧虑:“裸退”之下,A股市场的纠错过程是否会让投资者独自“埋单”?
  警示效果立竿见影,“准退市”公司站上悬崖边缘
  淘汰机制失灵,几乎是A股的先天顽疾。诞生20年来,沪深两市仅有不足50家公司因连年亏损而退市,占比约2%,与成熟市场相去甚远。
  4月末,紧随创业板之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就完善主板退市制度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针对这一问题,A股开始了“纠错”的过程。
  警示效果立竿见影。“五一”节后的首个交易日,在利好政策刺激股指强劲反弹的同时,两市ST板块逆势大跌逾3%,个股则出现大面积无量跌停。3日,这一板块延续惨淡表现。
  根据记者的统计,包含B股在内,2日分别有77只ST股和55只*ST个股交易,其中45只和34只报收于跌停价位,整体跌停率高达近六成。
  持续的无量跌停让部分仍持有“准退市”股的股民焦虑万分。“不知道跌到哪天才到头啊?早知道不跟风买进了。”看着屏幕上那条令人心烦的直线,上海股民朱林军无奈地说。
  倍感无奈的,恐怕不只是散户。2日当天跌停的*ST个股中,市值规模排名靠前的*ST长油、*ST锌业、*ST漳电,截至3月末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均出现了保险公司和指数基金的身影。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末在证监会表态提高ST公司重组门槛的背景下,两市ST股曾出现过一波“断崖式”下跌,短短一个月内总市值“缩水”近700亿元。
  如今,迎来生死大限的“准退市”公司再度站在了悬崖边缘。而那些曾对它们抱有幻想的投资者,此番面对的风险将不再只是“缩水”而已。
  “裸退”之下,投资者要为纠错全盘“埋单”?
  对于A股市场而言,退市制度的重建将改变延续多年的定价功能扭曲状态,重塑理性的市场环境。然而,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让其遭遇“裸退”的质疑。不少投资者更担忧,自己会为市场的纠错过程全盘“埋单”。
  事实上,在许多绩差股由出生到“濒死”的过程中,投资者绝对不是唯一的犯错者。将上市公司视为“提款机”的大股东,为逃避退市命运而粉饰报表甚至造假的上市公司,为一己之利而不惜违背职业道德的中介机构,爆炒垃圾股并从中牟取暴利的投机资本……
  甚至,登陆资本市场的最初,不少公司就带着形形色色的“伤病”。除了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缺陷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审核机构也难免失察之责。
  然而,从接踵而至的创业板和主板退市制度设计中,人们似乎难以找到相应的问责和追究机制,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显然也处于缺位的状态。
  在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微博)看来,能否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衡量退市制度成功与否的标准。“即便退市制度真的让一些垃圾公司都退市了,但如果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这样的退市制度也是不成功的。”皮海洲说。
  从问责到*****,成熟市场案例可供镜鉴
  在实现优胜劣汰功能的同时,退市制度该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这一方面,成熟市场的经验或可为A股提供镜鉴。
  2009年12月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洪良国际,因被曝账目造假,上市未满三个月即遭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其招股募资所得的9.97亿港元资产也被一纸临时强制令冻结。
  香港证监会当时曾表示,有鉴于投资者可能基于虚假或误导数据认购股份,假如指控成立,将把上述近10亿港元资金归还在IPO时认购并仍然持有洪良国际的投资者,以及在其上市后曾购入股份的投资者。
  两年后,这一事件仍在持续“发酵”。4月22日,作为洪良国际的唯一保荐人、账簿管理人及牵头经办人,兆丰资本被永久吊销保荐人牌照,更遭4200万港元的“天价”罚单,创下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的处罚之最。
  在一些专家看来,洪良国际的案例可作为A股完善退市制度的范本。“首先要明确企业退市的责任,接下来应该做的事情就是问责,要出台严厉的惩处措施。”皮海洲说。
  一些法律专家则表示,若退市公司中存在造假现象,不仅要追究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也应有相应的处罚,以此对造假者形成足够的威慑。
  问责之外,退市制度完善过程中的投资者*****,也成为市场各方热议的焦点。皮海洲表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引进集体诉讼制度,使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的判决能惠及每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
  对于A股市场而言,“有错必纠”是其走向成熟和完善所必经的过程。而退市制度的纠错过程,尚待更多相关配套制度的精心“护航”。
(人民网-人民日报)

单兵突进的退市制度 缺乏生命力
http://finance.qq.com/a/20120504/002078.htm

2012年04月23日 07:18 来源: 长江商报 【字体:大 中 小】

  深圳证交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由于新版《上市规则》以较大篇幅阐述了创业板公司的退市规则,这被认为是深交所在推进创业板市场制度完善方面的一大举措。新版《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出现3年连续亏损、最近一年净资产为负值等11种情况,将暂停上市,出现最近3年内累计受到交易所3次公开谴责、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等23种情况,则将终止上市。

  由于创业板市场开设至今不足3年,因此,尽管这一规定从5月1日,也就是不足10天以后即开始施行,但短时间内还不大可能出现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但是,这个规定无疑将对创业板市场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去年11月,深交所将有关创业板公司退市规定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度造成创业板市场的估值中心急骤下移,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创业板指数曾经下跌56.72%,而同一时期主板上证指数仅下跌3.54%。现在创业板退市规定正式施行,无疑将在市场上再一次引起震动。

  其实,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公司退市并不是新鲜话题。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退市制度,早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前,主板市场上就已有公司退市,从2001年上海的水仙电器退市开始,至今已有40多家公司因为丧失上市资格而退市。但是,一个不必讳言的事实是,最近几年,即使是在主板市场上,退市也已成为稀见现象。这并不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质量变好了,而是因为从2007年开始实行的新会计制度可将一次性收入算作当年盈利,这给了一些濒临退市的公司以救命机会,它们可以通过获得政府补贴等途径继续混迹于市场。

  从表面上看,退市制度的变化是会计制度的变化使然,其实我们更应该想到的是,会计制度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更深刻的原因就在于管理部门需要挽救这些面临退市威胁的公司,让它们能够保住上市资源。而政策面上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动,是因为看到了退市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它反而使投资者陷入了血本无归的痛苦之中。一个公司遭遇退市,其责任在于公司管理层,但是,当公司退市的时候,管理层除非出现个人问题,否则并不会受到追究,只是由投资者单方面地承担财产损失,这种制度安排显然蕴含着不公平,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当然,投资股市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包括交易市场上股价下跌所带来的损失,也包括公司丧失上市资格后的退市风险。退市制度的推行,可以让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根据“买者自负”的原则,这是他们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是,这些分布于社会上的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失败并无直接责任,相反,他们是公司管理层经营失败的受害者。投资股市确实有风险,但这种风险的承受者应当更多地落在风险的制造者头上,只有这样,投资者才会表现得口服心服,退市才是有意义的。很显然,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在这方面暴露出了它的先天不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管理部门才尽可能地运用会计手段等市场化原则来延缓一些公司的退市,希望它们能够起死回生,避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目前公布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看似很严密,但其实它脱胎于主板市场,并未能解决主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单兵突进的退市制度,究竟有多长久的生命力是令人怀疑的。上市公司丧失上市资格后确实应该退出市场,但首先需要向责任人,也就是公司管理层追究造成这一问题的责任,投资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只有建立在严格惩处基础上的退市制度,才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否则,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命运一定会像主板市场那样,在推出之时赢得一些廉价的欢呼,最终因为无法执行而被人忘却。

七狱再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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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2-06   
一封让管理层震惊三板散民温暖的信
[转贴]退市冤案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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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qwer987123 于 2012/10/5 10:39:2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经济风云
国务院国资委:
      
      在当今,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繁荣背后有一个被遗弃的残疾儿---退市公司,它是我国资本市场由初创到成熟过程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已进入三板的退市公司有46家,退市受害中小投资者数以百万计!国有资产损失惨重!
    确实,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退市机制。但是,我国现有的公司退市,是被大股东掏空而退市,是蒙冤退市,是空前的历史冤案!!
    确实,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都在高喊: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且遭受着惨重的侵害和肆意的践踏!!请看事实:
一、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
    2006年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官员曾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为:1、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款,造成公司被掏空,2、违规巨额担保,3、违规非法经营,诉讼缠身,资产被查封、冻结,直至瘫痪。
    可见,大股东及关联方巨额占款、掏空公司,这曾经是沪、深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历史事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理因严法峻治,全力解救被侵害公司,但有人居然助纣为虐,以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由,指令几十家被侵害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导致几百万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悍然制造了一起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的惊天冤案。

二、公司蒙冤退市违背了立法原则,践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1、退市无疑是给奄奄一息的濒危者踩上了致命一脚,公司被蒙冤打入地狱。
    2、退市保护了非法侵害者,让他们的罪责得以解脱,至今逍遥法外。他们有的卷款长期潜逃,有的卷款移居国外,享受着豪华奢侈的生活。而政府且坐视不管。
    3、退市导致百万股民坠入悬崖。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二角、三角钱,百万投资者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
    4、公司退市,使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我国早期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成,国有股份,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国有法人股份,在公司股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公司退市,玉石俱焚,在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使巨额国有资产深受坑害。直至今天,国有资本还在流血!流血!!这于制定退市政策的初衷,岂不是亲痛仇快、事与愿违吗?!

三、六问青天
    1、大股东大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达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如果当时先搞清欠,追回巨额欠款,完全可以救活这批上市公司。请问,监管部门为什么见死不救?为什么不敢先搞清欠,救活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放任违逆分子?为什么要置上市公司于死地?为什么要坑害广大投资者?国有资产是人民的财产,是劳动者血汗结晶,面对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国资委为什么置若罔闻?!
    2、退市政策不但成了那些违逆者的保护伞。而且因为公司退市,让不法分子逃脱追究,而政府又至今坐视不管!受如此利益的诱导,显然,退市诱使不法大股东和非法违逆者恶意搞垮上市公司,违逆者逼迫上市公司退市而后快。这严重违背了*****涛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以及温家宝总理关于“要维护一个公平、健康、透明的市场秩序”的要求。请问,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3、在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健康发展的今天,您可曾记,股市初创监管缺失,这一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吗?您可曾记,公司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虚假信息披露、误导等等,都曾经是造成弱势群体受骗上当的主要原因吗?!
    4、在国企扬眉吐气、意气风发的今天,您可记得,当年为国企三年解困,政府给困难企业以上市指标,捆绑上市、包装上市,帮助困难企业上市融资,导致了上市公司良莠不齐,为公司退市埋下了致命祸根这一历史事实吗?!
    5、在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繁荣今天,您是否还记得,中国资本市场的奉献者、支持者,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倾其毕生积蓄、耗尽了几代人的养命钱,而现在依然被“退市”沉冤深套而苦苦挣扎的股民吗?退市不是股民的错!广大退市股民是无辜的受害者!!
    6、在金碧辉煌、歌舞升平的今天,您可曾记得,当年被蒙冤遗弃的残疾儿----退市公司?他,作为同一个母亲的儿子,他需要母亲给予同等的爱和生存的乳汁。
    由于过早被母亲抛弃,他变的极度的虚弱,他太需要父母的呵护与爱怜,而不是无休止的折磨!折磨!!强烈呼吁政府救救被遗弃的残疾儿,救救巨额国有资产!救救水深火热的百万退市股民!!!
  
    也许,您会说,退市公司都是一些劣质的公司,不值得怜悯和同情。确实,退市6---7年来公司在三板的表现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您应该知道,主板上市公司目前享有的是“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激励上市公司自身求变,求发展、求创新、求效益。而退市公司所在三板市场,遭受的却是“华人与狗不许入内”的隔离歧视待遇。在三板,任何公司都不愿意图变、图强。如果把主板公司享受的一切股改、清欠、重组等政策全部用于三板,那么三板公司必将春雷动、大地变、大发展、凯歌还。

四、苦苦诉求、六年未果
    由八部委联动,证监会领导轰轰烈烈的二年股改、清欠运动,使沪、深上市公司大股东巨额占款、掏空上市公司这一曾经的普遍问题,得以一举根治。它使得中国股市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政策的阳光至今没有撒向三板市场。在三板,大股东依然侵占着退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巨额国有资产依然在流血!投资者的利益依然遭受着惨重的侵害和践踏!而不法侵害者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根据现有不完善资料统计,三板市场42家主板退市公司(已股改的联谊除外)被大股东巨额资金占款、违规担保资金合计253亿多元,平均每家公司6亿元;分摊在每股上,平均达2.50元。
  因为退出沪深主板市场,挂牌三板地狱,市值损失约730多亿元,平均每股损失7.21元。由此市值缩水25倍,甚至缩水80倍,流通股东资产灰飞烟灭,创造了世界资本市场缩水之最。
  由于监管部门推卸市场监管责任,当年一退了之,把170万股民推入人间地狱,有的家破人亡,有的积忧成疾,有的生不如死,有的度日如年!!
三板市场成立七年三个月,监管缺位七年三个月,无人监管,无人贯彻实施国九条、股改五条和清欠四条的政策。三板市场成了不法大股东的防空洞、避难所、甚至成了违法犯罪者的放生通道。三板股民强烈要求,尽快解决监管缺位、开展清欠工作!!
    与主板市场相对照,三板市场简直是摩天大楼下的破草屋,是光天化日下的黑影。与当今中国政治开明,社会公平的大背景相比,三板是一个极不和谐的阴暗角落。三板不应该被长期遗忘,三板股民理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深陷泥潭的人们渴求和谐社会的阳光,几度呼唤、几度挣扎,数次上访证券协会,上书证监会。有关部门虽然也出过解决方案,文件发过几道,但是至今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措施;虽然承诺一次再次,但是未见兑现的曙光。退市股民翘首企盼已经过去六、七个年头,至今依然是一纸空文!历史冤案何时昭雪?退市股民青天何在?!!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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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07-24   
张书怀:退市制度应有赔偿受损投资者的配套安排
2014-07-22 02:01: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http://stock.hexun.com/2014-07-22/166841909.html

退市类型和退市指标的不断丰富和相关程序的不断完善,只是退市制度内涵的一半,甚至可以说是一小半,另一半则是退市制度的执行,相关配套制度的创新,其中又以对违法人员的处罚和对受损投资者的赔偿两方面最为重要。在处罚这一方面,刑罚、罚款、禁入等条文相对较为完善,但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则离市场的要求差距很大。这次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证监会公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意见),将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从单一的强制退市扩展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并举的阶段,可圈可点之处很多。但是,退市意见仍有许多不少需要考虑的问题,其中又以对违法人员的处罚和对受损投资者的赔偿两方面最为重要。
退市意见仅有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项强制性退市规定,可实际情况是,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远不不限于这两项。比如,违背环保法律排毒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就一再发生;违反食品法等法律在生产的食品中使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添加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例在上市公司中也不鲜见。《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应暂停上市。第五十六条终止上市的规定中虽没有重大违法这一项,但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说明证监会完全可以责令严重违法的公司退市。所以,除了这次退市意见规定的两种重大违法情形外,为了对数千万沪深股市投资者负责,还应将更多的重大违法行为列入强制性退市范畴。
退市意见也没有修订2012年退市改革方案中保留和新增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条件,笔者认为这也是一大不足。比如,在财务类退市指标中如果净资产为负值,按现在的规定,还构不成退市条件,要三年为负才能退市。这是不是过于宽松了?净资产为负说明这个公司已成了空壳公司,且还有负债。这样的公司还有什么投资价值?难道还不应立即退市吗?又如,按现在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三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才终止上市,这也过于宽松。凡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都是问题极大、公司治理乱象丛生的公司,大可把这一条缩短至二年甚至一年。还有,公司连续亏损三年再给一年宽限期,要在宽限期这一年也亏损才能退市,实在也过于宽松。但鉴于证券法是这样规定的,只好等证券法修订后再作相应的修改。
在强制退市类型里,有一类指标即交易类指标目前只有象征意义,在实际交易中这些指标很难触及,且可以人为操纵,不如换成具有实际作用的指标。为此,笔者提出另一个应终止上市的交易类指标,即股价低于净资产值。在2013年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对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情况,在上市文件中应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但是,公司股价低于净资产值怎么办至今没有规定。股价低于净资产值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既然如此,不妨就规定若连续多少个交易日股价低于净资产值便终止上市。这次退市意见对这种情况也有暗示:“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等情形时部分或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细细分析,这实际上是鼓励股价低于净资产值时主动退市,不如干脆明确设定终止上市的底线,以逼迫这类公司主动退市。
退市类型和退市指标的不断丰富和相关程序的不断完善,只是退市制度内涵的一半,甚至可以说是一小半,另一半则是退市制度的执行,相关配套制度的创新,其中又以对违法人员的处罚和对受损投资者的赔偿两方面最为重要。在处罚这一方面,刑罚、罚款、禁入等条文相对较为完善,但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则离市场的要求差距很大。这次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过往的因虚假陈述赔偿投资者的案例中,都是公司赔投资者,而公司赔投资者是股东自己赔自己。真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造成公司违法的人。他们究竟该如何赔偿投资者?若用回购赔偿投资者具体该如何操作?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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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07-24   
刘纪鹏,林蔚然:退市制度核心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21/12761529_0.shtml
 ■刘纪鹏林蔚然   2014年07月21日 09:38

退市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议题。纵观国际上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完善的退市机制一直都是成熟资本市场的必备条件,市场有“进”有“退”才能保证市场的活力。
中国自1993年《公司法》中首次确定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每次退市政策的出台都伴随着市场人士与专家学者的殷切期望。也有相关人士表示牛市将至,中国股市要迎来春天。可遗憾的是,中国股市的春天屡屡失约,这几乎变成了一个“狼来了”的故事。
为什么退市制度的建立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一样,为中国股市的发展注入一剂“强心针”?一次次的退市规则推出却屡负重望的原因何在?如果要彻底实现市场的有序进退,改革究竟应该从何处着力?值得大家思考。
有名无实的退市制度难挽救A股颓势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良好运行的退市制度一方面能够剔除“烂苹果”,有利于市场正确定价,优化资金配置,实现股市的价值发现功能。另一方面能够形成对管理层的良好激励,退市风险迫使管理层提高经营水平。而缺乏退市制度的市场,注定会沦为一个圈钱地,造成A股“不死鸟”纷飞、“垃圾股”遍地的局面。
理论上讲,退市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中国A股市场结束这一局面,可截至2013年,A股退市企业仅86家,沪深股市近十年退市企业与新上市企业的数量之比仅为0.05,相比较之下,纳斯达克这一比例为1.6,纽交所与伦敦交易所则为1.1,远高于中国A股。从年退市率看,仅以2011年为例,主要的欧美交易所退市率年均为5%,而我国沪深两市这一比例仅为0.1%。中国的退市制度明显徒有虚名,A股依然是一只只进不出的“貔貅”。寄希望于有名无实的退市制度扭转目前A股的颓势,无异于痴人说梦。
退市制度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退市制度主要分为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两种,后者旨在针对经营业绩不合格或者有发行欺诈、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显然,实行强制退市、剔除害群之马,在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的A股市场中无疑更有意义。但在建立中国的退市制度时,必须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得中小股东可以获得补偿,而不是成为牺牲品。所以,退市制度能够做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刚性退市:刚性退市必须首先是程序性退市,杜绝走人情的现象,也必须结束目前两期警告的制度安排。毕竟,警告两次后上市公司都会进行公关活动,如此一来,警告制度就变成了变相的提醒制度。
其次,杜绝买壳:买壳上市的现象实质根植于中国发行制度的弊端,更重要的是,买壳交易的存在赋予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的制度激励,更使得企业“钻空子”逃避退市。
再次,严惩恶者:这是保障退市制度运行的重中之重,在勒令退市的同时,必须对作恶者处以严惩,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就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等的监管与惩处。仅以香港洪良国际案为例,大股东要求以股票回购的方式补偿股民,共计10.3亿元,而中介机构被罚2500万元,保荐代表人被罚150万元、并且永远罚出场外。
只有做到了刚性退市、杜绝买壳、严惩恶者的退市制度才能“蛇打七寸”,触及到上市公司的痛处,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退市效果取决于A股发行市场化程度
面对退市制度的深“负”众望,有人指责已有的退市标准不清,有人痛斥退市流程繁复不透明,更有人指责证监会执法不力。固然以上指责均有道理,可是这些原因都是表象,而退市制度始终无法发力的深层次原因是A股制度的非市场化。
退市本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无法获得高估值,管理层甚至会主动通过私有化的方式退市。数据显示,在欧美等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每年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的企业之比大致为3∶1,而中国A股强制退市的都寥寥无几,更遑论自愿退市,个中关键就在于“壳价值”。
在目前A股的发行制度下,企业上市财务要求高、流程复杂,企业想要上市难于上青天,于是“上市公司”的坑位本身就有着极大的价值,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卖壳交易获得经济利益,而待上市企业也可以通过买壳获得上市机会,所以此时上市公司股东关注的已经不是企业是否能在市场中得到合理估值,而是壳公司作为A股门票的价值。更何况,目前IPO频频停发的大背景下,壳资源更是炙手可热,壳公司继续“赖”在A股市场就有了理由。
如此扭曲的激励机制更是刺激上市公司通过财务调整、关联交易等方式粉饰报表,甚至以寻租腐败来规避退市,上市公司“亏两年赚一年”的现象就是最生动的写照。所以即便退市标准规范化、流程透明化,上市公司依然有极大的动力钻营逢迎去逃避退市,进而造就寻租丛生的制度性腐败。
中国的A股市场往往能够化“神奇”为“腐朽”,国外运作良好的制度却一次次被中国的监管者念歪了经,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手太爱动,而且乱动,却不把真正的精力放在监管方面。相信只有真正推行A股发行市场的市场化,才能够保证退市制度的良好运行,而中国的资本市场才能够真正实现与春天的约会。
(刘纪鹏教授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林蔚然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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