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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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中院认为:
根据建北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建北股份由建北大厦公司名
称变更而来,建北集团在签订《公司合并重组协议》后仍以独立的企
业法人存在,有其自有资产,每年均严格履行法人登记制度,按时年
审,从此可以看出,建北集团、建北大厦公司虽然签订《公司合并重
组协议》,且有粤股审(1993)11 号文的批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并不是按照此合并重组协议及该文的规定进行操作,故只能视为双方
有合并重组的意图,而并没有实质完成合并重组。《
公司合并重组协
议》约定建北集团与建北大厦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建北股份承担有
一个前提,即待公司合并重组完成后,因该条件并未实现,且建北集
团也实际上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故建北集团的债权债务由建北
股份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建北集团确有将资产投入
到建北股份中,并持有该公司股份,该行为只能视为建北集团对建北
股份的一种投资,即建北集团与建北股份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
系。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建北集团欠建北股份的债务不真实不合
法、是因恶意串通、逃废债务而产生,但并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
不予支持。
涉诉的借款分别由原债权人清远中行为建北集团所贷,所约定的
设备也由建北集团收取,即该合同的履行主体为清远中行与建北集
团,并非是清远中行与建北股份。建北股份实际成立于1992 年12 月
28 日,涉诉借款发放均发生于建北股份成立之后,与建北股份无关。
1993 年3 月13 日,清远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建北集团进行综合评估,评
估基准日为1993 年1 月31 日,建北集团成员18 户,进行资产评估13
户;即建北集团尚有下属子公司未在该评估报告中进行评估,其投资
到建北股份应视为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如建北集团自有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建北集团投资所形成的债权或股权,
但不能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因为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要求建北股份在本案中对建北集团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没
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建北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建北股份的股权转让给大洋传讯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企业之间的一个正
常经营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否认其效力。而且要说明
的是,大洋传讯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的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借
款合同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特别是涉及股权
转让性质等法律关系。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该股权转让损害了
其利益或大洋传讯无支付对价,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处理。因此,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认为本案债务应由建北股份承担、建北集团转让给大洋
传讯的股份不合法,已经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对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清远中院判决如下:
1、被告建北集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偿还转贷款项3,275,771.50 美元及利息(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付清款为止);
2、被告伟业公司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在本金
1,329,548 美元及该部分本金之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被告清远市发电厂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在
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告清远市发展计划局在被告建北集团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
对不足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10 元由被告建北集团、伟业公司、
清远市发电厂、清远市发展计划局共同负担139,510 元,原告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负担100,000 元。
世界本无事,只是无聊人物太多. .
[8 楼] | Posted: 2007-01-24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