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今日,本公司从四川省高院收到《民事判决书》(2007 川民初字
45 号),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诉本公
司偿还523.24 万美元本金以及利息一案,法院判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
书生效之日后10 日内偿还信达公司本金523.244304 万美元以及截止
2007 年6 月20 日的利息130.832543 万美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的债务
承担协议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
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4.9579 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二、另本公司还同时从四川省高院收到信达公司的《民事诉状》,信
达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公司)偿还
借款本金人民币14520 万元、美元700 万元,以及截止2007 年9 月20
日的人民币利息71767150.11 元、美元利息1853719.05 元及其以后至
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本公司对被告外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