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07]175 号
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7 年
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
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
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抓紧做好2007 年年度报告的
编制工作。股份转让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应参
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进
行编制。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
计师签字。
二、股份转让公司应于2008 年4 月30 日前完成年度报告
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
信息披露平台(
www.gfzr.com.cn)”披露。
三、对于股份每周转让5 次的股份转让公司,在其年度报
告披露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发布对该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
四、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在2008 年4 月30 日前完成年度报
告的披露工作。对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
从2008 年5 月1 日起将其股份转让方式调整为每周星期五转让
1 次,并要求其在2008 年4 月15 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
告的原因、预计披露日期、由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其股份
转让方式将被调整等事项作出公告。
五、督促预计2007 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转让公司,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六、按照我会2002 年8 月29 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代办股
份转让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76 号)有关要求,做好
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方式的调整工作。对于在2008 年4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年
度报告披露后的第1 个转让日调整;在2008 年4 月30 日后披
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披露年度报
告5 个转让日后调整。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