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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是退市股民的唯一出路
大浪淘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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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楼  发表于: 2009-11-22   
引用
引用第50楼qingzhon于2008-05-07 17:35发表的  :

这个想法大胆创新!有律师朋友在吗?请分析一下举证是不是比单独告证监会监管缺失要容易?跪求!!

被告方去取证,
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瞋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众生无边誓愿度,  烦恼无尽誓愿断,
法门无量誓愿学,  佛道无上誓愿成。
大浪淘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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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楼  发表于: 2009-11-22   
.....“强制平移”非法并附加民事赔偿最好告的
...............
已经是事实了,无需取证.被告方要去取证强制平移的合法性,不能被法庭采信,我们就胜诉!
我们甚至无需请律师,只等判决
就是败诉了,也有附加民事赔偿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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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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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楼  发表于: 2009-11-22   
支持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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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楼  发表于: 2009-11-26   
引用
引用第146楼三水股民于2009-11-22 09:15发表的  :


证监会把老三板踢给证券业协会,其逃避监管责任的目的一目了然![s:55]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
贪腐证券王益王小石范贪腐之流,长期以来极力将老三板边缘化;范贪腐在任时曾经说:“......退市股民要谅解......”云云。
不可置疑证监贪腐不但是股民的敌人,更是党和国家以及全国人民的公敌!范贪腐越是就退市股错误政策强逼股民谅解,人民对他的退市罪恶越是不可饶恕!
xiaocaobeihei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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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楼  发表于: 2009-11-27   
不得不让人质疑的事实:
为什么证监会副主、席的宝座竟是出贪腐的!坐上这一宝座的为什么都漠视老三板苦民的悲惨?
莫非这就是资本市场监管的目的??
xiaocaobeihei
scnccj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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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楼  发表于: 2009-11-27   
打官司
懒洋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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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楼  发表于: 2009-11-27   
我们不要把自己看的渺小,因为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渺小。

在某时、某地、某种情况下,我们也是有权优势的人。

我们有思想,可以传达思想,我们并不是弱者。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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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楼  发表于: 2009-11-30   
http://38888.uueasy.com/read.php?tid=61513
徐明:掏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当严惩*(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称此为“上市公司治理失灵”。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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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楼  发表于: 2009-11-30   
引用
引用第157楼懒洋洋于2009-11-27 14:31发表的  :
我们不要把自己看的渺小,因为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渺小。

在某时、某地、某种情况下,我们也是有权优势的人。

我们有思想,可以传达思想,我们并不是弱者。


是的!!!!!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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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楼  发表于: 2009-11-30   
始於全方位实践!
第一个实例将由我开始!
[ 此帖被张.工在2009-11-30 12:15重新编辑 ]
在论坛发言不构成对他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三板有高风险,务必谨慎。
大浪淘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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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楼  发表于: 2009-11-30   
            
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瞋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众生无边誓愿度,  烦恼无尽誓愿断,
法门无量誓愿学,  佛道无上誓愿成。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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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楼  发表于: 2009-12-04   
文革的精神为何是“*****有理,革命无罪?” 为何毛在文革大肆强调凤姐的“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因为没有这个文化精神,就不会有统治阶层对底层的尊重。底层赢得尊重的办法就是要能够对所谓的上层阶级造成威胁。尊重是靠斗争得到的,不是靠讲法律得到的。比如,通钢工人如果和吉林的国资委讲法律,能把国有企业保住吗?宪法都说“公有制为主体”呢!显然不能。但如果通钢工人用法律手段以外的斗争方式解决问题—比如打死了资产阶级代表---资产阶级就又尊重法律了。

所以,中国人如果没有斗争精神,就没有以法治国。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也是在残酷的的流血斗争后才慢慢意识到对底层百姓尊重的重要性,才建立起独立法律体系和政治选票制度的。即使这个所谓的资产阶级“独立”法律体系,也是靠着掠夺弱国的资源来给底层百姓基本的生活而实现本国和谐的。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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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楼  发表于: 2009-12-04   
老三板维全可借鉴: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366670100gar6.html
[ 此帖被0909在2009-12-04 23:42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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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楼  发表于: 2009-12-04   
摘录:
作者:齐婕雯

..........................
文、革的精神为何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为何毛在文、革大肆强调凤姐的“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因为没有这个文化精神,就不会有统治阶层对底层的尊重。底层赢得尊重的办法就是要能够对所谓的上层阶级造成威胁。尊重是靠斗争得到的,不是靠讲法律得到的。比如,通钢工人如果和吉林的国资委讲法律,能把国有企业保住吗?宪法都说“公有制为主体”呢!显然不能。但如果通钢工人用法律手段以外的斗争方式解决问题—比如打死了资产阶级代表---资产阶级就又尊重法律了。
所以,中国人如果没有斗争精神,就没有以法治国。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也是在残酷的的流血斗争后才慢慢意识到对底层百姓尊重的重要性,才建立起独立法律体系和政治选票制度的。即使这个所谓的资产阶级“独立”法律体系,也是靠着掠夺弱国的资源来给底层百姓基本的生活而实现本国和谐的。
........................
xiaocaobeihei
老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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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楼  发表于: 2009-12-05   
回 164楼(0909) 的帖子
等投资者的醒悟吧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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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楼  发表于: 2009-12-18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请求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2002年10月31日证监发[2002]82号)第八条,已违反了《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我作为退公司受害者的一员,切身感受了中国证券市场早期大量存在的上市公司监管缺失带来的切肤之痛!现以退市公司受害投资者的名义,请求证监会切实履行《证券法》第七条的法定职责,做好中国证券市场依法办事的表率。此请求望贵部百忙抽空,尽快给予书面回复。


                             此致
请求人

        2010年4月12日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30 15:43重新编辑 ]
mmssff820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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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楼  发表于: 2009-12-18   
就让大股东去搞吧~咱小散就陪太子读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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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楼  发表于: 2009-12-19   
....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09 21:34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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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楼  发表于: 2009-12-19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请求事项:
  证监会应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律地位,并立即按《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负起法定的监管职责。
事实和理由: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业协会已经再没有了旧《证券法》赋予的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的权利,因此,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应立即终止。但事实是:证券业协会至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行使着监督和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性质已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认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根据该司法规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合法的证券市场无用置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出台后,由于证券业协会一直以来把《规定》里所称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下称“市场”),称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系统”或“设施”)进行模糊管理,致使“市场”的合法证券市场地位被掩埋,游离法律监管到现在未有改变。“系统”只是为“市场”提供服务的设施,以“设施”名称代替“市场”名称对“市场”进行管理,必然会导致“市场”的法律地位被掩埋,证监会应从速纠正,还“市场”应有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作为中国合法证券市场的一部份,《证券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因此,证监会应立即负起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带头遵守和维护《证券法》尊严,证监会责无旁贷。恳请证监会接纳请求事项,作出更加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英明决策。
                                此致
2010年5月11日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30 15:4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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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楼  发表于: 2009-12-22   
           明显的事实是:新的《证券法》施行后,在主板上市的、但公司质量比很多退市公司要差很多的公司,由于证监会监管到位,这些公司通过重组等方式,公司质量获得了快速提升,投资者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由此不难看出,在同一时期、在同一个国家、同为合法的证券市场,一个有明确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市场和另一个没有明确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市场对比,投资者利益的受保护和受损害的程度是有着天渊之别的。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9 07:31重新编辑 ]
55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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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楼  发表于: 20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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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楼  发表于: 2010-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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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楼  发表于: 2010-01-13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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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楼  发表于: 2010-01-13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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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楼  发表于: 2010-01-13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证监会全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刑法九十四条规定,他们负有司法工作职能,对证券市场的一切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和监管是证监会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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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楼  发表于: 2010-01-13   
引用
引用第175楼555于2010-01-13 09:47发表的  :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体系,因此,法律之间的互补性很强,要了解清楚证监会的职权和责任就要多了解法规,不同的法规对证监会的职权和责任就会有不同的认定,就如同不同的法规对每一个公民都会有不同的权责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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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楼  发表于: 2010-08-26   
哎,法律始终不是什么武/器
ls21253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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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楼  发表于: 2010-08-26   
看了半天还是过去的事。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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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楼  发表于: 2010-11-19   
 
                                                                                             起诉状
    
原告: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电话:88061000
请求事项:
       判令证监会依法行政,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
事实和理由: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市场的一部份,是我国的合法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前身是经证监批准、由证券业协会开设并实行自律性管理、于2001年6月29日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因为需要适应发展过程中不同的业务需要,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分别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两套不同的服务系统进行,一直以来,证券业协会都以该业务的服务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为名称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初期只为原两网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随着我国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落实,一批条件不再符合在主板市场继续上市的公司(以下称“退市公司”)退出主板市场后,也相继加入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至于这些公司的退市原因,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并在此决定里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式赋予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督和管理。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该规定在第2条中作出了以下认定:“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明确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性质是合法证券市场,该规定里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在同一年,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溪晓明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作出了如下解释:“《规定》调整的是在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法律关系。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指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总称,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大部分。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指证券发行人将其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人的组织系统或场所。交易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指证券发行成功,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挂牌供投资人交易的组织系统或场所。除上述狭义的证券市场以外,广义上的证券市场还包括:目前存在的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柜台交易中心,它的存在一是为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融资和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机会;二是根据交易规则,为从主板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给投资人提供股份转让场所”。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四条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体现了国务院对把股份转让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关心。
         2004年2月5日,证监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付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应该从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被认定为合法证券市场以后,证监会应立即依法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督和管理职责。但当时根据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证监会继续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赋予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的监督和管理是合法有效的。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施行,对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证券业协会的权利也作出了修改,只是社会团体的证券业协会从此再也没有了接受证监会赋予部分职责的权利、再也没有了监管证券市场的法律依据。因此,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利也随着法律的修改而消失。但是,新的《证券法》施行以来,证监会并没有尊重法律已经作出了修改的事实,及时依法收回已赋予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
       由于新的《证券法》施行后,证券业协会继续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监管已无法可依,证监会又没有及时依法收回已赋予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致使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的原两网公司和主板退市公司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一直处于没有明确法定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状态。然而,公司质量的提升是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的,退市公司因长期缺少有效的监管,大部分公司的基本面退市以后没有得到改善,投资者利益所受到的损害进一步加深。
      在《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中可以看出,从主板退市的40多家公司本来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缺少监管的重灾区,需要申明的是:这些公司的所谓退市,只是不符合继续在主板上市的条件而退出主板市场,但并没有退出中国的合法证券市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监管职责是始终存在的,并不因为这些公司退出主板市场而改变。按照《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负有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不容推辞的。《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有效展开,是切实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证监会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长期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由于缺少证监会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工作至今仍然不能展开。
       退市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质,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初级建设阶段法治不完善的产物,涉及一百七十多万投资者利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是建设诚信、三公中国资本市场的艰巨工作,这些公司的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既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关心和监督,更加离不开对证券市场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证监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由于退市公司事实上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要推动这些公司重新上市的工作顺利展开,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出台的一些规则的基础上,更多可操作性强的规章、规则需要根据新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及时依法制定和施行,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章、规则只能由证监会依法制定。由此不难看出:长期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缺少监管,是导至有效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不能展开的主要原因。
        由于上述严重问题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长期存在,证监会一直以来还没有依法解决,为此,投资者不下十次以书信、群访等形式,请求证监会依法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为讨回公平,在群访人群之中,不乏70岁至80岁高龄长者的参与。但是,证监会虽经投资者反复请求,至今仍然未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直接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证监会依法行政,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
       本次诉讼对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胜诉方属于包括证券市场管理层在内的中国证券市场全体参与者,恳请法院对请求事项依法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付其他材料 共7份
1 本人发往、并确认证监会已收到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请求书 》原文内容。
2本人发往、并确认证监会已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 》 原文内容。    
3证监会的*****答复函件一份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  
5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6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7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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