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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是退市股民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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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楼  发表于: 2010-11-19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是退市股民的唯一出路...说的好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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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楼  发表于: 2010-11-19   
我们不能再这样消磨时间,
一定要好好筹计了,,,,,
人生能有几个十年??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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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楼  发表于: 2010-11-19   
三水:关于“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公告了《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式交由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督和管理”。

建议作修改,建议改为“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出文《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授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由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督和管理”。

理由是授权於法无据:
1,证券业协会是行业协会,非政府专业机构,无市场监管资质
2,法律没有授予证监会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承担必须由证监会履行职责的条文


[ 此帖被张工在2010-11-19 12: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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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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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楼  发表于: 2010-11-19   
回 182楼(张工) 的帖子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款的权利是双向的:即证监会有赋予证券业协会部份职责的权利,协会也有权利接受。《证券法》也是法律,这就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一定都是长编大论,这一点要认真理解。协会管三板到底是证监会授权还是赋予权利已是过去的事,就随他们怎么说吧,讨论这个问题是一笔算不清的“流水帐”,只会搞死自己。反正不管他们怎么说,现在双方都没有这个权利了。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9 12:46重新编辑 ]
学到老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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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楼  发表于: 2010-11-19   
谢谢。坚决支持。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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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楼  发表于: 2010-11-19   
Re:回 182楼(张工)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83楼三水股民于2010-11-19 11:26发表的 回 182楼(张工) 的帖子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其他职责很多,但受资质约束,你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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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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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楼  发表于: 2010-11-19   
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规定协会有八项职责,仅有第一百七十六条(七)款中出现“监督”两字:“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由于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

三板市场监管制度属于金融范畴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证券法不允许中国证监会转授其法定责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无权把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转授予它人,其已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 此帖被张工在2010-11-20 08: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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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楼  发表于: 2010-11-19   
行政法http://wenku.baidu.com/view/d1d95a0e7cd184254b3535cb.html
第二十五条: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识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证监会赋予证券业协会是行政行为,与民事无关。把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为一谈也有“大事化小之嫌”。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9 20:26重新编辑 ]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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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楼  发表于: 2010-11-19   
所以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可以同时并列为被告。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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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楼  发表于: 2010-11-19   
回 188楼(0909) 的帖子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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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楼  发表于: 2010-11-19   
你再仔细斟酎下,我与律师探讨是这么结果。我只建议你刪去一段文字,你认为当初授权是正确的,有法可依,有了2005年未修改2006年元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后才需要纠正;而我认为当初授权一开始就违法。

授权的行政行为与业务的民事行为是两种不同法律行为。

我支持你提起诉讼

[ 此帖被张工在2010-11-20 08: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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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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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楼  发表于: 2010-11-19   
引用
引用第190楼张工于2010-11-19 21:10发表的  :
你再仔细斟酎下,我与律师探讨是这么结果。我只建议你刪去一段文字,你认为当初授权是正确的,有法可依,有了新证券法后才需要纠正;而我认为当初授权就违法,应予纠正。



证监会没有授权的资格,但人家也没讲是授权,他们有这么多大律师,对文字的解读能力是超强的,这么低级的错误是不会犯的,当初就违法是不可能的事。这一段其实是为证券法修改后,协会再没有监管三板权利埋下伏笔,更加易向法院讲明事实。诉状开头的公司退市原因也是一个伏笔。这个官司其实打的只是法律修改后证监会没有履行职责,只有这样才易获胜。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9 22:13重新编辑 ]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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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楼  发表于: 2010-11-1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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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楼  发表于: 2010-11-19   
万事开头难

从西安的未立案,到山东的立案。

小草在成长

希望坛子里的藏龙卧虎

懂法律的专业人士,伸出援手,多提意见和建议

支持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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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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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楼  发表于: 2010-11-20   
回 191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222222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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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楼  发表于: 2010-11-20   
回 191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第一部证券法也没有规定允许证监会可以授权委托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
证监会擅自将三板监管责任推卸给证券业协会已经违法和蓄意知法犯法;证券业协会将错就错接受(两会都有大批律师)。他们串通一气蒙法混法互相推逶扯皮,已经构成事实违法!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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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楼  发表于: 2010-11-20   
回191楼山水:
第一部证券法也没有规定允许证监会可以将法定职责授权委托(指定)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
证监会擅自将三板监管责任推卸给证券业协会已经违法和蓄意知法犯法;证券业协会将错就错接受(两会都有大批律师)。他们串通一气蒙法混法互相推逶扯皮,已经构成事实违法!
[ 此帖被0909在2010-11-20 00:39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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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楼  发表于: 2010-11-20   
引用
引用第193楼太白山于2010-11-19 23:05发表的  :
万事开头难

从西安的未立案,到山东的立案。

小草在成长
.......


西安事虽没立案,但也没结束,继续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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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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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楼  发表于: 2010-11-20   
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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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楼  发表于: 2010-12-01   
大小退市股东应该联合起来去证监会讨说法
sb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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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楼  发表于: 2010-12-01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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