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一工绕道前行实际上已违反了证券法
实际上早在2002年鞍山市政府就已通过资本运作, 成立了强力重工股份公司来实现对鞍山一工到生产与经营的管理,利用了鞍山一工现有的一半厂房,与精良的设备进行对老的产品技术改造与开发新的产品,鞍山市政府有条件地利用鞍一工、北铸、冷弯厂土地厂房设备与中油天宝集团联动重组,在灵山工业区成立了中油天宝集团产业园区。这是利用了鞍一工退市公司的资源与品牌,实际上就是鞍一工的性质产生了巨变,但是到目前为止鞍一工的股民还没有得到一叮点的实惠,鞍一工的年报还称“1、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2、公司资产情况完整、3、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及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和配套的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7年报摘要: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完全分开
1、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2、公司资产情况完整,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3、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及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和配套的工业产权、商标、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4、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及财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制度等,独立在银行开户及
纳税。
5、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及机构上完全独立。
6、报告期内尚未建立对高管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