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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广建集团信息披露,致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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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表于: 2008-0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发布时间: 2006-07-04 17:38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涛

                                                                                                                            2006年6月29日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77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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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表于: 2008-09-16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可以起诉湖南泰和和广建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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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表于: 2008-09-16   
楼上朋友,

理解你的意思,如果是其他的案,诉状的确可以而且应该简单明了,庭审中还可递交答辩状、法律意见或律师意见等书。

但是在这个案中,我认为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方面应一步到位讲清说透,不必拘泥以往诉状的习惯

写法,特别对於三板市场,法官可能非常陌生,必须由浅入深说透问题。

起诉中国证监会属于行政诉讼案,涉及一项行政规章有无效力的纠案,法院非常可能不予立案,所以

起诉状更不能简单化,我们将联系媒体报导此案。

关于修改后的事实与理由中第二点方面,我认为补充得很好。其他的方面内容正在对照思索。

受理法院应当为中级法院,你的意见对的。

上海有律师认为可以在上海起诉,只要原告中上海本地三板投资者数占多数,您认为呢?


被告应为证监会一家,因为诉讼请求只与证监会违法有关,与协会无法。

丑闻呀,谁曾想到,三板证券市场竟然是个没有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场,而且长达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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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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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 2008-09-16   
引用
引用第70楼77777于2008-09-16 21:53发表的  :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可以起诉湖南泰和和广建


当然可以起诉泰和和广建,希望三板投资者不要当旁观者了,人人加入原告,四方出击,走访、上访、司法诉讼(起诉证监会、协会、券商、挂牌公司或大股东等),运用一切合法的程序维护自已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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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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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 2008-09-17   
引用
引用第60楼华山于2008-09-12 13:33发表的  :
诉讼费50元,联系媒体见证,一起去法院交诉状,

我的联系电话:13602733648(张),我希望能与你们一起奋斗!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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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 2008-09-17   
我是原NETS系统的老股东,支持!
联系方式QQ:496364071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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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表于: 2008-09-17   
80、81楼俩位,我会与你们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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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08-09-17   
好一个09,你是科班出身,希望你,而你也应该把09的事做起来,那怕只有十来位原告,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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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表于: 2008-09-17   
9月9日贴出的诉状初稿(53楼)全文交给了上海证监局,“我们除了上访还要起诉证监会”,证监会

办公厅已经收讫。

三板人是君子,开诚公布,先礼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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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eng668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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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表于: 2008-09-1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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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表于: 2008-09-20   
华山先生:
思宁先生是福建东南快报记者、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偶认识他滴,人品确实正直。
   
xiaocaobeihei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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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表于: 2008-09-20   
尽快起诉中国证监会!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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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表于: 2008-09-20   
引用
引用第86楼0909于2008-09-20 22:21发表的 :
华山先生:
思宁先生是福建东南快报记者、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偶认识他滴,人品确实正直。
   


当时我就想0909有可能认识思宁先生,果然是。现在还是记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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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表于: 2008-09-21   
暂定於十月在北京起诉中国证监会

於十月在上海起诉09主办商(第一被告)、证券业协会(第二被告)和证

监会(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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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表于: 2008-09-25   
闭市后,与主办商周小姐通了电话,其部门领导通过电话方式与09有关高管进行了交谈,09方

面表示要出年报。

但对本人进一步深入问询,周小姐表示她不清楚,因其领导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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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表于: 2008-09-25   
华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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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表于: 2008-09-25   
华山朋友辛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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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表于: 2008-10-02   
引用
引用第88楼华山于2008-09-20 23:39发表的  :


当时我就想0909有可能认识思宁先生,果然是。现在还是记者吗?


回华山先生:他现在还是记者。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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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表于: 2008-10-02   
谢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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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表于: 2008-11-04   
正在补充取证


引用
引用第89楼华山于2008-09-21 18:09发表的 :
暂定於十月在北京起诉中国证监会

於十月在上海起诉09主办商(第一被告)、证券业协会(第二被告)和证

监会(第三被告)



因准备工作(补充取证和程序考虑)原因而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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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表于: 2008-11-04   
回执挂号信函:

6月4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6月5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
6月6日寄深圳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月7日寄中国证券业协会
6月12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给证监会信,会转给协会,协会复函,但没按*****条例盖章,因此向中国证监会发函要求按*****条例

给予程序明确的答复 ,同时反映广东和湖南证监局不按*****条例给*****者回复的意见。

国信证券尚未书面回函,仅有周小姐来了电话,现去函要求正式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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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表于: 2008-11-05   
完善证据之举
【关于400009广建1信息披露问题的反映信】的反映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尊敬的尚福林主席:

    在您公事忙碌之中打搅您,务乞鉴谅。

我於今年6月12日自上海市通过国家邮政局采用双挂号方式,向您呈交了【关于400009广建1信息披露问题的反映信】一封,向您反映“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三板市场”)以广建股份为例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问题,指出主办券商极不负责的行为,从邮行回执(见附件1)获知贵会於6月17日收讫。

五个月来,本人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回复。

我於6月7日送寄国家邮政挂号邮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递交了《关于广建集团信息披露,致中国证券业协会》反映信(见附件2)。同样本人未曾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书面回复。

我於7月26日收到称谓“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日期为“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来信(见后附3、扫描打印件),函述,我的“反映信经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办转至我会处理”,由于信尾没有盖印主体行政单位公章,使我无法确定该信函的行政与法定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条例》的“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事项后应当书面答复”的规定,本人提出以下乞求:

一、:我於6月12日寄给您的信,您是否确实交会办公厅*****办转给中国证券业协会处理?

二、署名“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七月二十一日”),是否确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法、有效的授权*****部门处理回复的?

我乞求中国证监会给予我书面答复。我并等待这一答复。

谨致

敬礼!


上海投资者
2008年11月6日

通讯地址:
上海  路  弄  号  室 邮编:200031



附件1、【关于400009广建1信息披露问题的反映信】反映信邮寄回执,中国证监会6月17日收到
附件2、寄交《关于广建集团信息披露,致中国证券业协会》反映信的国内挂号邮信函收据
附件3、称谓“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的信函扫描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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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表于: 2008-11-08   
证券的价值就是充分和真实的信息披露
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本质


证券市场是什么?证券市场就是买卖证券的场所。

证券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是这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我们国家规定的“证券”就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股票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简单地说“股票就是个凭证”。由此可以推定:“证券就是个凭证。”而凭证多是书面。所以从形式上来说所谓证券就是一张纸。但是本质上这不是一张普通的纸。因为它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所以股票之所以能交易不是由于它是一张纸。而是由于它代表着一定公司的股份(权利)。证券形式上本身是毫无价值,它们的价值在于它们背后所代表的价值。

证券代表了哪些价值?要让从表面看来都是一样的毫无价值的纸变成真金白银。就必须把这些证券(纸)背后所代表的东西表现出来。就必须进行经营信息披露。让市场的参与者了解证券背后所代表的这些价值,并做出独立的判断。

所以证券市场从形式上是交易股票的市场。进一步是交易所代表股份的市场。再进一步就是,“交易股票所代表的股份的价值的经营信息”的市场。只有充分的、真实的信息披露,才能产生充分的、有效的证券市场。

    谈到这里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人最初把“证券交易法”称为“蓝天法”(又称。阳光法”)。因为老外认为,阳光是量好的防腐剂,阳光下什么都是透明的,在蓝天下就不可能有罪恶,而证券交易最需要阳光和透明,信息的披露就是证券市场上的阳光和蓝天。所以,(美国证券法)的宗旨就只有两个:一是 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证券时的初始信息披露和交易证券时的持续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就是初始的信息披露,通过招股说明书,可以知道这个证券的挂牌价。但证券挂牌后它的价格不是固定的。是在经常变动。这就要有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二是反欺诈。也就是反对传递虚假的,不实的信息。对于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要赶出证券市场,比如曾经为世界500强的安然公司、世通公司和制造虚假信息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都由于传播虚假的信息而倒闭。通过强有力的反欺诈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用反欺诈来保证天空夏蓝,阳光更明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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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表于: 2008-11-12   
【关于400009广建1信息披露问题的反映信】的反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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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表于: 2008-11-16   
为什么广建变“坏”了?
         



为什么广建变“坏”了?

2001-11-29至2006-7-1公告 

 
广 建 1:延期披露2005 年度报告的公告  2006-07-01
广 建 5:延期披露2005年度报告的公告 2006-04-17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5-10-31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5-09-26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5-08-30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5-08-04
广 建 5:内部职工股登记托管催示公告 2005-07-08
广 建 5: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5-11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5-04-22
广 建 5: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3-30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03-30
广 建 5:二00四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12-29
广 建 5: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04-12-29
广 建 5: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公告 2004-12-29
广 建 5:200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4-11-26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4-10-30
广 建 5:业绩预增公告  2004-10-19
广 建 5: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4-10-16
广 建 5:监事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4-10-16
广 建 5:二00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10-16
广 建 5: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4-09-14
广 建 5: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4-09-14
广 建 5: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4-09-14
广 建 5:内部职工股登记托管催示公告 2004-09-10
广 建 5:关于通过辅导验收的公告 2004-08-25
广 建 5:第三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4-07-30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4-06-19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4-06-16
广 建 5: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5-31
广 建 5: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4-04-30

广 建 5: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4-04-30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4-02-25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4-02-19
广 建 5: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系统转主板上市推荐协议》公告
  2004-02-14
广 建 5: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12-29
广 建 5:董事会200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3-12-02
广 建 5:监事会200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3-12-02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3-11-12
广 建 5:澄清公告 2003-11-08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3-10-25
广 建 5:关于二00三年三季度业绩增长提示性公告的补充说明 2003-10-25
广 建 5:2003年第三季度业绩增长提示性公告 2003-10-17
广 建 5:公司公告 2003-09-09
广 建 5: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9-02
广 建 5:致歉公告  2003-08-19
广 建 5:资产收购事项的公告 2003-08-19
广 建 5:资产出售事项的公告 2003-08-19
广 建 5:2003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3-07-31
广 建 5:业绩增长提示性公告  2003-07-26
广 建 5: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7-01
广 建 5:澄清公告  2003-07-01
广 建 5:更正公告  2003-06-20
广 建 5:2003年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3-6-17
广 建 5:2003年三届董事会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3-06-17
广 建 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书 2003-06-17
广 建 5:关于处理梅州广建水泥有限公司贷款担保问题的公告  2003-06-12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3-05-26
广 建 5:2002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2003-05-20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 2003-05-16
广 建 52002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2003-05-14

广 建 5:内部职工股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托管的公告 2003-05-14
广 建 5: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3-04-30
广 建 5: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3-04-30
广 建 5:董事会公告 2003-04-30
广 建 5: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3-04-30
广 建 5:关于实施缩股的补充公告  2003-04-28
广 建 5:关于缩股的补充公告 2003-04-25
广 建 5:关于实施缩股的公告 2003-04-24
广 建 5:延长辅导期到期公告 2003-03-26
广建5:流通法人股股份确权与转托管公告 2003-03-11
广建5:业绩增长提示性公告 2003-03-05
广 建 5:关于上市辅导情况的公告 2003-01-28
广 建 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总股本按2:1比例缩股等议案 2002-12-09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2-11-13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2-10-15
广 建 5:董事会公告 2002-10-09
广 建 5:监事会决议 2002-10-09
广 建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总股本按2:1比例缩股等 2002-10-09
广 建 5:停牌公告 2002-10-09
广 建 5:警示公告 2002-09-21
广东广建:调整股份转让方式 2002-09-17
广东广建:警示公告 2002-09-10
广东广建: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06
广东广建:警示公告 2002-06-06
广东广建:警示公告 2002-05-18
广东广建:监事会通过调整部份监事会成员的决议等 2002-04-28
广东广建: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2002-04-28
广东广建:警示公告 2002-01-29
广东广建:关于800万股票挂靠情况的说明 2002-01-18
广东广建:监事会公告

广东广建:处置超卖股票决议 2001-12-20
广东广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 2001-12-14
广东广建:选举董事长等 2001-12-14
广东广建:关于未能编制公司2001年度中期报告的说明 2001-12-14
广东广建:与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等 20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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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11月29日至2006年7月1日,广建表现不错,为什么现在变坏了?

制度出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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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表于: 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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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表于: 2008-12-25   
广建1的信息披露按券商业协会来电意思认为是小事,在我看来一滴水见太阳,反映监管缺失,制度歧形。现在国信证券给湖南省政府写了报告,协会多次与国信进行联系,据协会给我电话,协会也向证监会汇报。考虑到若起诉国信,官司管辖为合同履行地(指买卖股票地)和被告所在地,被告会提出管辖异义,如果移至深圳,诉讼成本较高。由于三板信息披露问题不止一家券商的问题,拟决定找一家在上海注册的券商,现已找到,官司管辖地在上海,通过信息披露问题的诉讼指向三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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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发表于: 2008-12-25   
华山,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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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表于: 2008-12-25   
这家三板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基本信息已取得,查询费40元,这是发票,以后要向主办商索付,所以要求工商局打印了该券商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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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表于: 2008-12-25   
华山先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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