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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广建集团信息披露,致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
qaz00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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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6-05   

【关于广建集团信息披露,致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

管理提醒: 本帖被 霰瓣孤悯 执行加亮操作(2008-11-24)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是证券代码为400009的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集团”)股票持有者。

该公司自2005年起,已有三年不出具年报,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侵害了股票持有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对广建股份2007年不出具年报一事,贵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的公告中称:“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公司于2008年1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建1,代码:400009)发出了《关于做好股份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截至目前,我公司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也仍未获得其关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任何信息,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接着,贵公司於2008年5月15日公布的公告又称:“我公司均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该公司,并敦促其尽快发布警示公告,但其一直未做任何信息披露。另外,我公司目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也仍未获得其关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任何信息。”

贵公司通过上述二份公告,是否想要告诉我们这样的意思:

1,当股价出现异常情况时,作为主办券商的贵公司均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该公司

2,贵公司的通知手段为“电子邮件方式”, 而且“截至目前,我公司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

3,作为主*****券商,贵公司尽到了义务。广建集团不依法披露信息与贵公司无关。

如果本人对贵公司以上公告含义的理解没有偏差的话,那么本人认为,贵公司没有履行主办券商的应尽义务,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行规之要求,工作极不负责。有理由使我怀疑你们与广建集团或市场炒作者同流合污,欺骗并愚弄投资者,对此,我表示不能容忍的强烈地遣责。

2001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请问,你们“监督,指导、督促”了没有?

贵公司与广建集团签有“委托代办转让”协议,根据2001年6月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之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建集团多年来拒不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违反委托代办协议。请问,你们曾报告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没有,曾采取过什么法律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02年8月29月公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强化主办券商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难道你们的责任就是坐在豪奢的大楼办公室内,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指导和督促”?

你们在2008年4月30日和5月15日的二份公告中称“我公司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请问,广建集团已经在地球上消失了吗?

如果确已消失,你们又为什么不向协会报告,为什么不依法如实披露这一信息?

如果广建没有消失,那你们就不要再耍弄文字游戏,糊弄中国资本市场上善良的中小投资者!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贵公司,我买卖广建集团股票,向贵公司支付了贵公司说了算的佣金(成交金额0.3%),并依照深圳交易所的“深交所收费标准”,缴付了成交金额0.1‰的“证券交易经手费”,缴付了成交金额0.5‰的“证券交易监管费”;还向政府缴纳了成交金额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贵公司并非无偿为投资者服务!

贵公司未尽主办商职责,而且跨越时间之长,已经严重损害我们普通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已造成我们经济损失,对此,我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尊敬的国信证券,SAC《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对贵司作了介绍: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证券市场拓荒者之一,是中国证券行业具有影响力、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证券公司”。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六家证券公司之一,设有独立的代办股份转让部,已经主办了清远建北、广东广建、深中浩A、B股三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注:目前主办十五家公司、副办五家公司)

  “国信证券为股份公司提供包括股份确认登记托管、股份转让代理、辅导、申请挂牌、披露信息公告以及为股份公司的重组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

  “国信证券为股份转让公司的重组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宗旨是通过业务创新,提升股份转让公司的整体价值。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重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重组方案;在重组过程中提供持续服务,利用自身资源协调公共关系;及时提示风险,维护重组各方的权益,确保重组业务与股份转让系统的顺利对接”。

读了以上文字,令本人难以置信,国信证券在广建集团的信息披露上竟会表现得如此拙劣,主办券商本应遵循的“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被抛弃得一干二净。但本人仍然愿意真诚地希望仅是“个案”。

期望贵公司迅速纠正错误,采取措施,亡羊补牢,切实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真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候复!

此致

敬礼!

上海投资者
2008年6月4日

已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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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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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06-05   
【关于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不出具年报】

关于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不出具年报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我是证券代码为400009的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者,。

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为在三板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广东省公众股份公司。

本人反映该公司自2005年起,已有三年不出具年报,明目壮胆违反了《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侵害了股票持有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广建股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然而广建集团三年来不履行自已的法律义务,而且对此违法行为,居然无人监管,无人依法追究。

温 家 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回答中外记者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关注股市的发展,但更关注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一,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第二,要建立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体系;第三,要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完善法制。最后,要加强股市市场情况的信息的及时披露,使股民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

我向贵局反映以上问题,急切盼望中国证监会能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为已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

候复。

此致

敬礼!

上海投资者
2008年6月3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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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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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06-05   
另外给湖南省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发一份.
qaz00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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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8-06-05   
引用
引用第3楼chenlixiang于2008-06-05 15:20发表的  :
另外给湖南省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发一份.

有此安排
huoh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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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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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huohu            千江:火狐
nigesb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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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8-06-05   
支持 !根据广建以前公告,从法律上讲公路和市场已属全体广建股东。
qaz00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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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8-06-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我是证券代码为400009的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者。

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实际经营地点在湖南省,为在三板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广东省公众股份公司。

本人反映该公司自2005年起,已有三年不出具年报,明目壮胆违反了《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侵害了股票持有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广建股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然而广建集团三年来不履行自已的法律义务,而且对此违法行为,居然无人监管,无人依法追究。

温 家 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回答中外记者的第一个问题时说:“我关注股市的发展,但更关注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一,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第二,要建立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体系;第三,要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完善法制。最后,要加强股市市场情况的信息的及时披露,使股民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

我向贵局反映以上问题,急切盼望中国证监会能以维护中小投资者为已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

候复。

此致

敬礼!

上海投资者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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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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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8-06-06   
DDDDDD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qaz00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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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8-06-06   
回执挂号信函:

6月4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6月5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
6月6日寄深圳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月7日寄中国证券业协会
6月12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此贴被qaz000在2008-06-12 10:09重新编辑 ]
qaz00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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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8-06-06   
引用
引用第6楼nigesb于2008-06-05 17:58发表的  :
支持 !根据广建以前公告,从法律上讲公路和市场已属全体广建股东。

请告之哪里能找到公告资料?
nigesb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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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8-06-06   
打广东广建再搜索,泰和这个王八拿着广建股份三年不干事,害惨了我们,罪大恶极
三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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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8-06-07   
每个公司都有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证券公司的调研也成问题。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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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8-06-20   
国信证券主办15家三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凡15家公司的股民都可以原告身份参加集团诉讼。

主办15家公司
400006    京中兴
400011    中浩A 3   
400016    金田A 3
400023    南  洋 3
400029    汇  集 3   
400030    北  科 1
400032    石化A 3   
400035    比  特 3   
400039    华  圣 3
400040    中  川 3   
400009    广  建 1
400045    猴  王 1   
400046    大  菲 1
400055    国  瓷 3
420047    大洋B 1   

副主办5家公司
400019    九  州 1
400027    生  态 1   
400026    中  侨 1 
400037    达尔曼 3
400052    龙  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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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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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8-06-23   
愿意加入起诉的朋友,请从速与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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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8-06-23   
6月12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邮件回执”刚刚收到,上面载明6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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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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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8-06-28   
引用
引用第22楼1三板要说法于2008-06-28 18:08发表的  :
支持
coop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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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8-07-13   
好!!!!!!!!!!!!!可是能得到回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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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8-07-13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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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8-07-14   
致国信证券,因逾期无人领取,被当地邮局退回。

今天采用EMS方式重新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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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8-07-17   
今下午4点33分接到深圳国信证券公司姓周小姐电话,获知己收到我EMS快递信件,对信中质疑与批评作了解释,国信认为作为主办券商早在06年就广建信息披露问题向协会作了口头汇报,国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与广建联系己尽了主办商的责任。该小姐年轻口齿伶俐,不断解释,但避重就轻,推卸责任。

我提出两点:国信06年已经向协会作了口头反映了广建问题,为什么不向投资者公告?第二,不论打电话是否找到企业法人,不论电子邮件是否收讫,国信“尽职”了,你们去现场作过调查没有?目前这个企业是否合法存在?她避而不答。因我在马路上行进,有急事,加上环境噪音太大,无法继续详谈,约定另找时间与她交换意见。

国信证券公司经济事业部(马路上噪音较大,是否听清须核对,该部负责主办业务),周小姐,电话:0755-8213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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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8-07-25   
因近日白天家中无人,邻居交给我一封代为签收的信,信封右下方印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字样,下端另盖有红色印泥的“公函”印章。里面有致本人信,共二页,电脑打印。信下署名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日期为 二o 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该函未盖公章,所以本人无法确认该函为单位公函还是某一工作人员个人所为。

现将全信公布如下:



XXX同志:
    你好!你关于4 0 O O 0 9广建1信息披露问题的反映信经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办转至我会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
如下: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场外交易市场,其特点是以
主办券商为核心,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通过契约确
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对主办券商履行自律性管理职
责。主办券商依据与挂牌公司间所签订的协议承担一线监管职
责,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挂牌公司不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条款,进行
风险提示、公开谴责、限期改正、调整股份转让方式等相关处理。
    根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安排,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是平
等的民事主体,仅是依据契约为挂牌公司提供股份代办转让服
务,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权也不可能从本
质上对公司实行监管;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也仅针对主
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终止
公司股份转让则有损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同时又难以
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控股股东和高管形成有效的制裁和威
慑。在这种情况下,主办券商和协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主
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努力争取联系挂牌公司,督促公
司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经审计的年报;二是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公
告,调整其股份转让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此类公司的风险,谨
慎投资;三是考虑到挂牌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政府对其有行政管理
权,积极联系挂牌公司及其大股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请求
当地政府协助解决问题。
    您作为广建1的投资者,也可依靠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1 6 6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
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
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向公司要求
查阅财务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
    二o 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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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8-07-25   
来信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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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寄中国证券业协会
6月12日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月7日寄给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信,协会未予回复。6月12日寄给中国证监会的信(详见本帖17楼),由办公厅转给证券业协会后,证券业协会作了以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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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8-07-25   
只要是关注过09的人、就知道09有两块稳定的优质资产,不怕他多年不出年报、制造利空来打压股市,除非09资产被人贪污掉了、有意要搞垮掉09,那这个罪人真是只要钱不要命了。

大家也知道、09缩股后、除掉以前的10送1股后他的原始股价也在1、9元。很多机构和中小散户在一级市场去申原始股、那中签率只有千分之几,现在09巳经破了发行价了、现在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大股东想利用不出年报和不发表应何信息制造利空打压股价、通过关联公司逢低吸筹码,他就没想到中小散户不是他想的那样蠢、不会把筹码丢给他,因为大家气认清了09这个公司、再说在高位买的在高位没走到了低位更不可能走、在低位买的到了以前的买价也不可能把股票卖掉,总之、他想在发行价位(1、9元)以下收购筹码、是不可能的,只怕是连他用来打压股价的筹码都会给散户抢走。如果大股东或庄家真的想收购筹码、他应该在3元以上收购才能达到满足,所以说09庄家是个恶庄、蠢庄、吃屎的庄。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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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8-07-25   
本人将针对协会来函中的观点,给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写第二封信。届时公布。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chenlixia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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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08-07-25   
信中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主办卷商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要想看财报.你们投资者自巳去法院起诉广东广建,
77877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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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8-07-25   
谢谢华山兄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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