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是证券代码为400009的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集团”)股票持有者。
该公司自2005年起,已有三年不出具年报,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侵害了股票持有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对广建股份2007年不出具年报一事,贵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的公告中称:“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公司于2008年1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建1,代码:400009)发出了《关于做好股份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截至目前,我公司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也仍未获得其关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任何信息,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接着,贵公司於2008年5月15日公布的公告又称:“我公司均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该公司,并敦促其尽快发布警示公告,但其一直未做任何信息披露。另外,我公司目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也仍未获得其关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任何信息。”
贵公司通过上述二份公告,是否想要告诉我们这样的意思:
1,当股价出现异常情况时,作为主办券商的贵公司均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该公司
2,贵公司的通知手段为“电子邮件方式”, 而且“截至目前,我公司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
3,作为主*****券商,贵公司尽到了义务。广建集团不依法披露信息与贵公司无关。
如果本人对贵公司以上公告含义的理解没有偏差的话,那么本人认为,贵公司没有履行主办券商的应尽义务,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行规之要求,工作极不负责。有理由使我怀疑你们与广建集团或市场炒作者同流合污,欺骗并愚弄投资者,对此,我表示不能容忍的强烈地遣责。
2001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请问,你们“监督,指导、督促”了没有?
贵公司与广建集团签有“委托代办转让”协议,根据2001年6月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之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建集团多年来拒不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违反委托代办协议。请问,你们曾报告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没有,曾采取过什么法律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02年8月29月公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强化主办券商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难道你们的责任就是坐在豪奢的大楼办公室内,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指导和督促”?
你们在2008年4月30日和5月15日的二份公告中称“我公司仍无法与“广建1”取得直接联系”。请问,广建集团已经在地球上消失了吗?
如果确已消失,你们又为什么不向协会报告,为什么不依法如实披露这一信息?
如果广建没有消失,那你们就不要再耍弄文字游戏,糊弄中国资本市场上善良的中小投资者!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贵公司,我买卖广建集团股票,向贵公司支付了贵公司说了算的佣金(成交金额0.3%),并依照深圳交易所的“深交所收费标准”,缴付了成交金额0.1‰的“证券交易经手费”,缴付了成交金额0.5‰的“证券交易监管费”;还向政府缴纳了成交金额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贵公司并非无偿为投资者服务!
贵公司未尽主办商职责,而且跨越时间之长,已经严重损害我们普通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已造成我们经济损失,对此,我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尊敬的国信证券,SAC《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对贵司作了介绍: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证券市场拓荒者之一,是中国证券行业具有影响力、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证券公司”。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六家证券公司之一,设有独立的代办股份转让部,已经主办了清远建北、广东广建、深中浩A、B股三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注:目前主办十五家公司、副办五家公司)
“国信证券为股份公司提供包括股份确认登记托管、股份转让代理、辅导、申请挂牌、披露信息公告以及为股份公司的重组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
“国信证券为股份转让公司的重组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宗旨是通过业务创新,提升股份转让公司的整体价值。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重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重组方案;在重组过程中提供持续服务,利用自身资源协调公共关系;及时提示风险,维护重组各方的权益,确保重组业务与股份转让系统的顺利对接”。
读了以上文字,令本人难以置信,国信证券在广建集团的信息披露上竟会表现得如此拙劣,主办券商本应遵循的“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被抛弃得一干二净。但本人仍然愿意真诚地希望仅是“个案”。
期望贵公司迅速纠正错误,采取措施,亡羊补牢,切实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真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候复!
此致
敬礼!
上海投资者
2008年6月4日
已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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