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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可投诉到证监会国际组织 IOSCO
xgz4200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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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6-11   

可投诉到证监会国际组织 IOSCO

广建 3年不出年报,证券业协会和证监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尚福林当选为IOSCO执委会副主席,如果投诉到IOSCO,看他怎么办.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概况


  2007年4月11日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2届年会宣布中国证监会成为IOSCO《多边磋商、合作及交换信息谅解备忘录》(下称《多边备忘录》)的正式签署方。
  相信多数读者对《多边备忘录》比较陌生,可能会问:《多边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的出台背景以及签署情况如何?对我国资本市场有何影响呢? 以下逐一解答这些问题。

  《多边备忘录》出台背景

  《多边备忘录》是IOSCO近年来推出的最重要的国际多边合作协议,目的是促进成员机构间的执法信息交流,打击跨境证券犯罪。IOSCO是由各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83年,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现有成员总数近200个,监管着全球99%的资本市场。

  2000年“9·11”事件发生后,IOSCO意识到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打击跨境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于2002年5月通过了《多边备忘录》,此后又要求所有正式成员必须于2010年1月1日前加入《多边备忘录》。

  《多边备忘录》主要内容

  《多边备忘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签署机构间的执法信息交流和打击跨境证券犯罪,其中执法信息包括:与证券、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资产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当事人的陈述等。打击的跨境证券犯罪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和其他证券欺诈或操纵行为。

  随着国际金融界的日益认同和签署机构的不断增加,《多边备忘录》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国或地区资本市场跨境执法能力和意愿的标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比较关注。

  《多边备忘录》签署情况

  《多边备忘录》的签署方分为两类: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成为签署方,列入附录A名单;法律方面存在障碍的机构可列入附录B名单,但需承诺努力解决尚存的法律障碍。

  目前已有七成的IOSCO正式成员递交了签署《多边备忘录》的申请,共41个成员被批准列入附录A名单,另有15个存在法律障碍的成员被列入《多边备忘录》附录B名单。在亚太地区,除中国证监会外,澳大利亚、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和斯里兰卡的证券监管机构也已列入附录A名单。

  中国证监会与《多边备忘录》

  自199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连续十年担任IOSCO执委,支持《多边备忘录》的制定和推广。由于进行了四年深入的研究和细致的准备,中国证监会自2006年12月初提出申请到2007年4月11日正式签署,仅用4个月的时间就大功告成。

  中国证监会签署《多边备忘录》是大势所趋、利大于弊,签署《多边备忘录》后,中国证监会不仅承担义务,而且将获得权利;不仅将为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监管协助,也将从境外监管机构获得监管协助,创造双赢局面。

  同时中国证监会的跨境合作范围进一步拓宽,监管合作内容更加深化。迄今中国证监会已与33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署了37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而《多边备忘录》的签署方已经合计56个,粗略算来中国证监会至少增加了20个监管合作伙伴。在内容方面,《多边备忘录》比《双边备忘录》(尤其是早期签署的文本)更为完善和严谨。(戴建国 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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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06-12   
大家一起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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