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由于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对新三板公司构成利好,对老三板公司的重组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