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须经股东表决通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下午表示,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即将发布。
根据该补充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2/3以上通过,且需经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负责人表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上市公司多数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务关系、股本结构、基本面在重整过程中均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重组发行定价难以适应目前市场定价的模式,上述补充规定正是在协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制约机制。
如此,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也会得到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就得以均衡和相互制约。
据介绍,截至目前两市共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证监会拟出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新规
关于《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拟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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