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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醒醒!你的同伴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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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18   

醒醒!你的同伴来了!

两网股票再也不会有这么低的股价了!

统计指向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启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3498df0100bkmt.html
华信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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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18   
拜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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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12-18   
你先不要谢,还有更让你高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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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12-18   
证监会2006年年底成立了由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领衔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

老三板中的(两网)股票叫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

【非上市公司接口规范】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25)(未启用)(2007-04-25)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2) (未启用)(2006-08-16)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1)(2006-02-06)
现在三板使用的是,(Ver2.1)版本,当使用(Ver2.25)版本时大家的感觉就好多了。你可以打开(Ver2.25)版本看看就明白了,帐户合并等等,都能看到。当股票多了,来的投资者也多。
以上,对于两网股票是不是特大利好,自己加以分析,不要被别人误导。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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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8-12-18   
现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三类:

1、两网股在原两网系统事实上完成了上市,进入三板后成为在三板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因为公司法第121条中提到“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证券法没有作出界定。

2、老三板公司股票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公开发行,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是标准的公众公司。

3、在社会上还遗留有一批非标准“公众公司”,属于过去历年“定向发行”、“变相发行”,“非法发行”形成的,没有进入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2005年、2006年国务院每年收到千余封受害者来信,引起重视。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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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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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8-12-18   
引用
引用第3楼两网投资于2008-12-18 22:19发表的 :
证监会2006年年底成立了由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领衔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

老三板中的(两网)股票叫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

【非上市公司接口规范】
.......


新版本(Ver2.25)如何寻找并打开?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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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8-12-18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25)(未启用)(2007-04-25)
http://www.szse.cn/main/images/2007/06/13/985460461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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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8-12-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5)版本在(2008-06-30)开始使用
http://www.szse.cn/main/files/2008/06/30/057276623278.pdf
你只看里面所有的红色字,就能看到创业板股票的代码,所有关于创业板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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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8-12-18   
只有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才叫做“上市公司”。其他的如:新三板的叫做“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票”,老三板两网股叫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退市股票叫做“退市公众公司股票”。这些叫法在网上能查到的。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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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8-12-19   
请问楼主朋友:
现在沪深股市用的是什么版本的数字接口规范呢?
有没有连续竞价交易的东东?或像pt股那样每周只连续竞价滚动交易1天呢?
请务必赐教。谢谢!
 
[ 此贴被0909在2008-12-19 00:11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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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8-12-19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6)在(2008-09-02)开始使用
沪市的你可以去上交所网站查找。
两网投资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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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8-12-19   
你问的连续竞价交易,主要指三板股票,在(Ver2.25)版本里,但是现在未启用,应该快了。
535351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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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8-12-19   
        老三板中的(两网)股票,在被打往三板之前,一直是连续竞价交易,可看到五个买盘及卖盘和量.
        立马要开的天津产权也是采用这种方式并在津,京,沪,渝四个产权所交易,听说最快是元旦前上50家左右,此举让92年前后的老一级半及各投行兴奋得冒烟,这种方式比当年山东淄博交易更方便,且每家盘在3000万以上,极好炒.所以老三板中的(两网)股票也快了!         
535351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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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8-12-19   
        应该仔细领会这段:"创业板的推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扩大试点范围也将成为2009年保持股票市场稳定运行的手段之一,第二段话即表达出这样的意思。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最近表示,要"适时推出创业板,扩大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探索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路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则是新的提法,因此,2009年的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市场体系以及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市场体系,不仅要得到完善,它们之间还应建立内在的联系。就股票市场而言,形成从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到创业板、从创业板到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的转板机制,从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退市机制,也会给市场带来五光十色的题材。此外,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基本成形,一旦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定向和公开发行股票,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面临的扩容压力就会小一些,这对于市场的轻装上阵大有裨益。"
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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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8-12-19   
引用
引用第8楼两网投资于2008-12-18 23:44发表的  :
只有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才叫做“上市公司”。其他的如:新三板的叫做“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票”,老三板两网股叫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退市股票叫做“退市公众公司股票”。这些叫法在网上能查到的。

非常正确.
得到过官方说明.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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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8-12-19   
吸引眼球,但为什么一直推迟呢?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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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8-12-19   
另三类“公众公司”股票



历史遗留问题:
===============


非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非法发行股票:
▲“股东超过200人,未经申报核准,属非法发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

以上三类发行的股票,人数超过200人的,均定称“公众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的又一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引起国务院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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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8-12-19   
引用
引用第6楼两网投资于2008-12-18 23:12发表的  :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25)(未启用)(2007-04-25)
http://www.szse.cn/main/images/2007/06/13/985460461142.pdf


谢谢,已注意,

属于帐户合并前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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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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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8-12-19   
以下帖为依据说明,鉴于体制问题,立法机制不完善,行政规章不健全是常见病,只有民众推动才能促使市场进步,同时给投资者形成机会:

四部委联合发文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时间:2008年01月06日】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99号文”)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必将成为打击违法、惩治犯罪的强有力的武器。

  2006年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加大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明确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为进一步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责权限,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威力和成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底下发了国办99号文。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办99号文所确立的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的体制,符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实际需要。随着200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设有证监局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全部出台了贯彻国办99号文实施意见,分别建立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从预防、发现、性质认定,到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了联合打击的合力,为有力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近两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司法部门依法判决了一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例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同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

  针对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而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通知》共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对形势特征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证监系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本《通知》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相关政策法律界定,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二是相关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三是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是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的法治体系,并将为确保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首先从发文形式看,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也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

  其次,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再次,《通知》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辅以各地纷纷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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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8-12-19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1)(2006-02-06)这才是三板现在正在使用的
http://202.93.3.70/UpFiles/Attach/1045/2006/02/06/0957081155.doc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2) (未启用)(2006-08-16)你想看到的在这里面
http://202.93.3.70/UpFiles/Attach/1965/2006/08/16/1618404687.pdf只看升级了的红色字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25)(未启用)(2007-04-25)帐户合并前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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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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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8-12-19   
万事具备只欠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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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8-12-19   
就股票市场而言,形成从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到创业板、从创业板到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的转板机制,从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退市机制,也会给市场带来五光十色的题材

以上是12月18日中证报、上证报同时刊登的一模一样的内容:
明明白白告诉三板灾民:代办转让是垃圾桶、是收尸所、是地狱、是掩埋证券垄断罪恶的荒冢!
股份报价转让是证券垄断新兴买办的掌中宝,它们才有转板机制.       

代办转让是股民大众的地狱、股份报价转让是证券垄断的掌中宝,天差地别。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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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8-12-19   
楼上的意思就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这些板块中的退市股票都会到代办转让垃圾桶里来。
也请你看看标题是什么,《醒醒!你的同伴来了!》退市股票为了欢迎新同伴将要到来,今天差点集体涨停!涨得挺好的嘛!没有你想象的那么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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