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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国证监会凭什么放弃股份代办系统股票的法定监管权?!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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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1-14   

中国证监会凭什么放弃股份代办系统股票的法定监管权?!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加亮操作(2009-01-15)
该题目是我的下一个阶段的*****重点,请大家把心得帮我粘贴上来,我收集、整理后,准备把该问题寄给中国投诉受理办公室。我要向第三方投诉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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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金钱 +10 2009-01-14 优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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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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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09-03-14   
实践证明,这种大股东违法侵占小股东(原告)利益,证监会裁定公司退市由小股东(原告)挨板子的政策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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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09-03-14   
证券法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板已经公开发行,又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以上条件,应当在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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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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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09-01-20   
<a href="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62643737&pg=5">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62643737&pg=5</a>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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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09-01-20   
主板的每一个成功的*破产重整*案例都是证明退市政策是对投资者的无情掠夺的有力控诉!      
66688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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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09-01-17   
引用
引用第38楼华山于2009-01-16 08:40发表的  :
43家退字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资料


年    发行股票公司家数    公司上市股票家数
1989            4                                      ○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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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09-01-17   
在尚先生的眼里,老三板是*证券*市场,还是什么都不是?!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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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09-01-17   
http://finance.qq.com/a/20090116/000156.htm


尚福林:提高证券执法效率 促市场稳定发展



  2009年01月16日06:57   中国证券报 谢闻麒 申屠青南  我要评论(0) 中国证监会举行2007-2008年度稽查立功表彰大会

尚福林:提高执法效率 促市场稳定发展

两年来共查处案件537件,64家单位和445名个人受到处罚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2007-2008年度稽查立功表彰大会上表示,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证券执法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数据显示,两年来,证监会共查处案件537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及线索232件,作出行政处罚88件,64家单位和445名个人受到处罚。2008年度案件结案率比上年提高29%,罚没款执行率达到77.9%。


尚福林强调,加强证券执法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证券期货监管系统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密切协同,充分发挥集中统一指挥的体制优势,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证券执法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尚福林表示,面对复杂的市场变化,广大稽查干部切实落实“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方针,加大证券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合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重点打击了大股东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了“杭萧钢构”、“带头大哥777”、“汪建中”、“中关村”、“金股之王”、“高新张铜”等一批大案要案,为推动市场规范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尚福林指出,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但是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基础性制度建设依然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健全,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翻新,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作为监管者、执法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尚福林就进一步做好证券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稽查执法工作的认识。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要充分认识稽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真吸取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反映出的市场监管缺失的教训,不断提高把握市场发展规律的能力,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坚持不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市场诚信基石,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证监会中心工作,不断提高稽查执法能力和水平。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应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协调、督办的职能,发挥好指挥中心的作用,合理使用稽查系统资源,进一步提升稽查系统合力,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效果;稽查总队应继续发扬敢打硬仗、能打硬仗的精神,充分发挥快速出击、迅速查处的优势,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战斗力;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自觉适应稽查系统集中统一指挥的要求,有效运用提前介入、非正式调查和立案稽查手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面对日趋复杂的市场环境和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继续加强队伍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继续加大业务技能培训,打造一支坚持原则、作风硬朗、理想信念坚定、业务技能精湛的队伍。


中国证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范福春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过去两年,证监会始终坚持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整合稽查力量,充实稽查人员;始终坚持“三及时”的方针,加强统一指挥,注重协调配合,执法效率大大提高;始终坚持“铁案原则”,坚持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效果显著。他特别强调,监管一刻都不能放松,执法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执法者要有全局观念,自觉服从于中心工作的需要;应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完善案情反馈机制,不断改进监管工作。他要求每一个稽查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智慧、良心”,才能承担光荣使命,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


大会对2007、2008年度稽查办案荣立一、二、三等功和嘉奖的30个集体、27名个人进行了表彰。范福春主持会议,证监会领导李小雪、桂敏杰、庄心一、姚刚、姜洋、朱从玖出席,证监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系统有关单位、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负责人以及证监会稽查局、稽查总队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kewinfan]
[ 此贴被三水股民在2009-01-17 10:12重新编辑 ]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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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09-01-16   
43家退字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资料


年    发行股票公司家数    公司上市股票家数
1989            4                                      ○
1990            1                                      ○
1991            2                                      1
1992            8                                      1
1993            3                                      6
1994            3                                      5
1995            2                                      3
1996          12                                  17
1997            6                                      7
1998            1                                      2
1999            1                                      1

退市:43家公司
(说明:43家公司共有42只A股股票和5只B股股票,其中1家公司只有B股股票)

年    退出公司数          上三板市场公司数

2001    3                                      1
2002    7                                      2
2003    4                                      ○
2004    8                                  19
2005    12(含大洋B公司)    11(含大洋B公司)
2006    4                                        3
2007    5                                        5
2008    ○                                        2
合计:    43家公司                43家公司

1996年发行和上市的公司退字占多, 股市为国企解困服务到高潮,大量国企包装上市圈钱解困。 2004年退字公司登录三板市场数最多 。2005年退市达顶峰, 2006年股改开始,能不退则不退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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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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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09-01-16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www.hetong365.com)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www.hetong365.com)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www.hetong365.com)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诚信原则则更多的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胜劣汰。证券法上的效率则体现为社会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顺畅与便捷。效率原则首先体现为市场的效率,因此,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减少过度的政府干预;其次体现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程序的简便,控制并减少制度成本;再次体现为效率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效率,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全球经济一起化进程中,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竞争更加激烈,证券市场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从法律制度的架构看,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能够体现市场效率或保障市场活力的规则体系。当然,效率始终是相对的概念,这不仅因为效率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还因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安全的关系上,始终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问题。(www.hetong365.com)

对现代证券市场来说,交易安全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标。没有交易安全,不仅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产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障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制度愈来愈重视证券交易中的登记结算制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证券交易的风险。(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等,严格来说,这些原则属于具体的证券管理原则,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相提并论。

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 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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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09-01-16   
四十多家退市公司的股票在*****至1999年发行上市,背景是经济转型,为国企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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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09-01-16   
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

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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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09-01-16   
宋一欣:三板应清欠和股改!!!

  就您提出的问题,一心请教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宋律师认为,目前暂无现实有效的途径可供投资者选择和运用,惟一可做的是呼吁有关方面重视并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宋律师认为,解决退市公司大股东的占款及清欠问题,也必须同退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联系。在代办股份系统中的退市公司,严格地讲,是退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而不同于目前《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也不同于目前正在打非的非法证券。
退到三板市场的原因,是这些公司长期以来业绩较差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已不符合在主板市场交易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要求,退出以后为了解决流动性的问题,所以放在代办股份系统。
尽管如此,这几十家退市公司中内在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决的,相关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应当得到维护。目前主板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及上市公司清欠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并接近尾声,这个时候,监管部门应当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次要性的结构性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考虑并加以解决。

  如果在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努力下,三板市场退市公司能解决大股东占款、注入优质资产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应当根据退市及恢复上市的条例,给予这些公司以“自新”的机会,在适当时候也允许其回到主板市场;
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大股东虽然没有能力注入优质资产,但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那么,应当要求其解决清欠和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允许其在三板市场继续交易,但许可交易的条件可宽松些;
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已经濒临破产,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让其破产或者破产重整,以彻底解决这些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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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09-01-16   
明知侵占,一退了之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全文。

  一、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002年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中,“侵占”问题是重点检查和规范的内容之一。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召集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座谈,就贯彻落实56号文,进一步研究纠正侵占行为的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引起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
  

56号文发布以来,新发生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历史形成的侵占资金数量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已下降到577亿元,初步取得了监管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虽然制订了纠正侵占行为的方案,却由于缺乏实际清偿能力而难以兑现。

今年年初,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要求。

  二、监管部门推动解决历史形成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有何举措?

  答:56号文本着客观、务实的精神,针对部分作为上市公司改制存续企业的控股股东,自身经营困难大、债务重、现金清偿能力弱的特点,做出了解决侵占问题“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的规定,符合国发3号文提出的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的指导思想。

  自2001年以来,监管部门就高度关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采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治理力度。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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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9-01-16   
额度分配,上市解困
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就今年股票市场有关政策性问题发表谈话
发文日期:1994-02-04 实施日期:1994-02-04 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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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就今年股票市场有关政策性问题发表谈话

(1994年2月4日) 一、关于1994年股票发行计划安排问题

  国务院决定今年国内人民币股票发行计划为55亿元,与去年调整后的计划持平。这一规模是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立的。1994年仍采取总量控制,配额管理的办法。目前总规模虽已确定,但还未分配下达到各地区、各部门。鉴于1993年由于先发行国库券等原因,股票发行集中在8月份以后,尚有部分企业股票发行推迟到今年的实际情况,今年股票发行工作将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视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发行复审工作,严格审批制度,通过复审把住国家产业政策关和上市公司质量关。

 二、关于国家股、法人股上市问题

  我国企业在股份制改组中,多数是国有企业转换过来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股权设计上分设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同是普通股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本应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是目前上市流通的只是个人股,仅有少量法人股上市,国家股还没有上市。因此,从长远看这一问题必须解决。在实际操作中,现在法人股上市还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完善可行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已责成国家体改委和证券委在总结前一段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完善现行办法,报国家批准后再扩大试点,目前暂停审批新的法人股上市。既使法人股上市管理办法出台后,也不可能把多年积累下来的法人股一下子集中上市,必须考虑市场资金和技术承受能力,逐步解决。将来国家股上市,问题比法人股上市复杂得多,不可能先于法人股解决,还须有一个过程。

 三、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在国内发行人民币股票问题

  1993年我国成功地在香港上市6家企业,引起了国际金融界、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此举既为我国吸引外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又有利于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接受考验,同时有助于国内证券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国务院领导要抓住有利时机适当扩大境外上市的指示精神,经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多次反复协商,共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确定了1994年第一批到境外上市企业名单22家。这些企业只是初步预选企业,经过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和按国际标准审计,成熟一个,上市一个。今年境外上市主要到香港,少数到美国等其它国际市场。考虑到今年股票发行规模应控制在55亿之内,境外上市的企业均为大型国有企业,如果发行A股,需要的盘子大。因此,我们决定这些企业暂不发行A股,即使发行也必须在今年55亿规模内安排。

 四、关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问题

  一些定向幕集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内部职工股过程中超比例、超范围发行,存在着“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问题,有悖于设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初衷。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5月转发了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证券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紧急通知》及有关规定。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内部股份制试点名义进行高利率集资。强调指出国家体改委正会同国家计委、经贸委抓紧制定对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工作。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对违反这一决定的企业将不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复审工作,更不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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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09-01-16   
《三板股民告全国同胞书》

全国同胞们:

    值此盛世华年、百业俱兴的伟大时代,谁曾想到蓬勃发展的中国资本证券市场里竟有这样一个不见天日的角落——代办股份转让三板市场!这里没有清欠,没有股改,没有希望!两百万三板股民沉沦于此无爱无助无情的深渊七、八年,其中惨相罄竹难书!有主板二十元一股买入而落入三板变一元者,有重仓之后退市入其间因绝望而忧愤、因忧愤而病魔缠身早亡者!我们三板股民忍,却无可再忍,决意将胸中块垒遍告之于天下!

三板包括原两网上市公司和退市公司。原两网指原NET、STAQ系统,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也是改革开放大旗下的“马前卒”!谁料,天有不测风云,这批公司一朝蒙冤流放三板,被强行扼杀,丧失融资、注资可能;七、八年来,在国家经济形势大好局面下,无法做大做强,几近死灭!期盼早日转到主板,还其上市公司本来面目。退市公司股民更是惨痛不可复加!当年退市,多是因为大股东(国企为主)侵占、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如今竟成了“三不管”,国务院不知情、证监会踢皮球、地方政府只摇头,结果,侵占者不必退还侵占,掏空者不必弥补亏空,任由我们退市股民在绝望中挣扎!可叹初上市时,花团锦簇,而锦上添花者又如车水马龙,一旦蒙难,且不说落井下石者,雪中送炭者实已绝迹!退市公司目前多只是尚未注销而矣,生机何在?正所谓无奈而苟活于盛世矣!

    也许有不知人间疾苦者疑惑:资本市场,来去自由,愿赌服输,尔等亏损,应风险自负、赢亏自理,现在发不平之声,意欲何为?

    此言何其谬哉!

    追涨杀跌,操作失败造成亏损,我们何必自献丑于全国同胞之前!我们所主张者,人间正义而矣!欠债还钱,给三板公司一条出路而矣!退市公司多已成空壳,不首先清欠,如何能引来重组?如何能得到重生?两网公司不转到主板,如何能融资、注资?如何能开创一片新天地!
全国同胞们,我们三板股民从来都是维护国家稳定团结、繁荣发展、公正进步的力量!我们将艰辛劳动所得换成上市公司股票,就是盼望上市公司能得到大兴旺、大发展,从而也带动国家的大发展、大繁荣;这样,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才能越来越美好!但,事实是,我们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监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口号下成片倒下!这又是怎样的哀痛,长歌当哭,那却又是要在痛定之后的!主板的八部委联手强力清欠已搞了两、三年,眼下各地证监局又在掀起新一轮清查主板公司大股东占款风暴,而我们七、八年的翘首企盼等来的仍是无尽期的翘首企盼!有人说——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难道我们连“迟来的正义”都等不到、看不到吗?
   
全国同胞们,今天,资本证券市场的足印早已无处不在,我们两百万三板股民就散落在你们中间,是你们的同事、朋友、甚或是亲人!(而且,不幸的现实又是:随着主板退市潮的到来,我们的阵容就要大大扩充,谁又敢保证自己不会是下一位三板股民的同事、朋友、亲人呢?)我们现在正遭受没有关心、没有帮助、没有尽头的苦难。坚强又充满爱心的同胞们,你们难道要去打听“丧钟为谁而鸣”吗?你们难道会袖手旁观、难道会置若罔闻?
 
我们热切盼望你们的关注、你们的援手,陪我们度过漫漫长夜,温暖我们倍受伤害的心,使三板彻底走出困境,走上正轨!
                 
所有三板股民谨向你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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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9-01-16   
关于解决两网股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上海证监局转中国证监会:
2007年7月25日,我们原STAQ,NET系统(简称:“两网”)和沪深主板市场退出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委派的5名代表向中国证监会面呈了《两网和退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求书》,提出5项合法要求。9月13日,5名代表再次进京,请求中国证监会尽快制定解决措施。然而,10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正面答复。为了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关于两网股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二点意见:

一、    两网公司股票是合法的公开流通的公众股,不是证监会官员所失称的流通法人股。

从历史观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条例》发布之日,中国存在经批准设立的上交所,深交所,STAQ系统和NET系统等四个证券交易场所。根据《条例》规定,原在STAQ和NET两系统交易的公司是历史上的上市公司不可置疑。

从发展观看,我国完成从法律上确定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2日*****[2006]99号文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两网公司在三板挂牌后任何人都可以买卖其股票,说明本来就是流通的公众股。

大自然流通股东7578人、长白流通股东为3844人,海国实流通股东12778人,京中兴流通股东7578人,华凯流通股东8840人,广建流通股东7131人,鹫峰流通股东4810人,港岳流通股东10992人。合计:股东63551人。

政策法律明晰了,适用标准统一了,就不能固执成见,以权代法,只讲权不讲法,违背公平和公正。中国证监会有责任遵守2000年《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对两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推动(协同)地方政府将两网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取信于民。

二、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三板市场,应制定明晰的转板政策,恢复公众公司股份应有的的流通属性。结合清欠工作的开展,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夯实证券市场的基石,为构建股权结构统一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打好基础。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其紧迫性不可置疑。

三、三板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一年比一年严重。一方面是挂牌公司高管层和实际控制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恶意隐瞒过去的不法行为,对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视为儿戏,无赖剥夺了了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资产收益权,这是公然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无耻践踏!也使中小投资者失去了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是市场监管者对其放任纵容,使违法违规者有恃无恐。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11月28日发布实施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自发布之日已过去了六年多,没有对哪家公司责任者做过处理,没有报请中国证监会进行过处罚。《细则》形同虚设,市场监管者不作为不可置疑。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行业组织,其市场监管者身份的合法性及其权力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对此,我们追加3项请求:

(1).三板市场纳入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加强监管力度,以改变三板有法不依,有规难行的现状。
(2).对不披露年报公司限期让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公司高管层和实际控制人依规依法进行处罚。改变三板违法违规行为泛滥的现状。
(3)用“太平洋吸收云大科技”的模式解决解决两网和退市公司的老大难问题。

四、《两网和退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求书》提出的5项要求及本次追加的3项要求,是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我们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正当请求,是建立在对“爱民政府”“服务性政府”的高度信任基础上的。三板做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中小投资者作为市场的弱势群体,其利益需要得到保护。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突出问题,应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我们再次恳求你们直面历史,展望发展,出台解决措施和期限,消除证券市场中的不安定因素,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附:《全国两网和退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5项请求:

1. 恢复上市和再次上市: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都曾经是上市公司。两网股的恢复上市和退市股的再次上市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的重要步骤,请抓紧制定、出台两网和退市公司的转板规则,使恢复上市和再次上市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行,改变目前股市能下不能上的局面。

2. 清欠:采取与A股同样力度的政策,布置两网和退市公司的清欠工作,限期让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长期占用的资金,鼓励用重组的方式完成清欠,对规定期限内拒不清欠也不重组的大股东提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 股改:开展两网和退市公司股改工作,非流通股东给予流通股东对价补偿,实现股份全流通,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鼓励用重组的方式支付对价。

4. 落实对两网投资者的承诺,解决历史政策遗留问题,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抓紧审批。

5. 对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出台鼓励扶持政策,鼓励通过股权置换、重组、收购等方式,实现转板上市。对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公司建议采用以下方法解决:对流通股份按不少于1:1.5的比例置换中小企业新股认购证,并注销原股份
此致

敬礼



三板市场上海投资者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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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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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09-01-15   
三板的每一只股票,背后都有它的包装上市,权钱交易,恶意侵吞掠夺上市公司资产的累累丑行,然而犯法者大多以逍遥法外,剩下亏损累累的中小投资者却被负有监管责任的证监会推出门外了事,试问退市股的投资者就应该享受如此待遇吗?他们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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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9-01-15   
据此如何辩认当前中国可供普通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市场呢?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国务院文件提出“政策法律要明晰,适用标准要一致”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2006年9月15日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指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说明可供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有“二市一场”,“二市”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一场”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官方已经相当明确告诉大家,当前资本市场已经客观存有两个层次证券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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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9-01-15   
最初的几元甚至十几元买入的股票,进入三板市场后最低贬值至二、三角,缩水几十倍,成了不公平市场交易制度的最大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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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9-01-15   
大股东大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达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如果当时先搞清欠,归还这巨额欠款,完全可以救活这批上市公司。请问,监管部门为什么见死不救?为什么不敢先搞清欠救活公司?为什么要放任违逆分子?为什么要置上市公司于死地?为什么要坑害广大投资者?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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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9-01-15   
在此,强烈呼吁中国证监会,将已退市的原上市公司的清欠工作,纳入统一监管范围,采取同样强有力的措施,迫使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非法侵占的资金,使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尽快得以恢复和发展,早日转回主板市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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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9-01-15   
公司退市,从表面上看,是坚决执行了《公司法》的要求,但其实就是把本来存在于资本市场上的问题转嫁给了社会上。上市公司退市以后,那个企业还在,那个企业的职工还在,企业的困难也仍然存在。而且,退市以后还把一大批对造成亏损并无什么责任的小股东一起拖了进来,使问题向公司之外扩展了。如果这个公司留在资本市场里,它还有希望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起死回生,但一旦退出市场,就连这样的希望也彻底断送了。因此,从根本上说,退市并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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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9-01-15   
在此,强烈呼吁中国证监会,将已退市的原上市公司的清欠工作,纳入统一监管范围,采取同样强有力的措施,迫使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非法侵占的资金,使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尽快得以恢复和发展,早日转回主板市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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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9-01-15   
铁的事实证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侵占资金,就是造成这些上市公司退市的元凶!试问,该不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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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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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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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01-15   
引用
引用第13楼0909于2009-01-15 11:54发表的  :
突然觉得春节前起诉更好!!!
创业板的先祖两网股民多数倾家荡产的悲惨现状,必须在创业板推出之前公诉告白天下!两网股民被扣定非法股民倍受摧残长达10年是创业板投资者的前车!也许用不了几个月你就是非法的股民你怕不怕!?


距春节剩下十来天,仓促了 ,“惊”听电视新闻各地召开两会,的确在月初起诉较好,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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