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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国证监会凭什么放弃股份代办系统股票的法定监管权?!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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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09-01-16   
明知侵占,一退了之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全文。

  一、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002年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中,“侵占”问题是重点检查和规范的内容之一。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召集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座谈,就贯彻落实56号文,进一步研究纠正侵占行为的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引起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
  

56号文发布以来,新发生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历史形成的侵占资金数量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已下降到577亿元,初步取得了监管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虽然制订了纠正侵占行为的方案,却由于缺乏实际清偿能力而难以兑现。

今年年初,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要求。

  二、监管部门推动解决历史形成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有何举措?

  答:56号文本着客观、务实的精神,针对部分作为上市公司改制存续企业的控股股东,自身经营困难大、债务重、现金清偿能力弱的特点,做出了解决侵占问题“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的规定,符合国发3号文提出的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的指导思想。

  自2001年以来,监管部门就高度关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采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治理力度。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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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09-01-16   
宋一欣:三板应清欠和股改!!!

  就您提出的问题,一心请教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宋律师认为,目前暂无现实有效的途径可供投资者选择和运用,惟一可做的是呼吁有关方面重视并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宋律师认为,解决退市公司大股东的占款及清欠问题,也必须同退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联系。在代办股份系统中的退市公司,严格地讲,是退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而不同于目前《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也不同于目前正在打非的非法证券。
退到三板市场的原因,是这些公司长期以来业绩较差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已不符合在主板市场交易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要求,退出以后为了解决流动性的问题,所以放在代办股份系统。
尽管如此,这几十家退市公司中内在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决的,相关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应当得到维护。目前主板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及上市公司清欠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并接近尾声,这个时候,监管部门应当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次要性的结构性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考虑并加以解决。

  如果在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努力下,三板市场退市公司能解决大股东占款、注入优质资产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应当根据退市及恢复上市的条例,给予这些公司以“自新”的机会,在适当时候也允许其回到主板市场;
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大股东虽然没有能力注入优质资产,但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那么,应当要求其解决清欠和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允许其在三板市场继续交易,但许可交易的条件可宽松些;
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已经濒临破产,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让其破产或者破产重整,以彻底解决这些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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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09-01-16   
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

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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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09-01-16   
四十多家退市公司的股票在*****至1999年发行上市,背景是经济转型,为国企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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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09-01-16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www.hetong365.com)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www.hetong365.com)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www.hetong365.com)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诚信原则则更多的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胜劣汰。证券法上的效率则体现为社会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顺畅与便捷。效率原则首先体现为市场的效率,因此,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减少过度的政府干预;其次体现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程序的简便,控制并减少制度成本;再次体现为效率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效率,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全球经济一起化进程中,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竞争更加激烈,证券市场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从法律制度的架构看,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能够体现市场效率或保障市场活力的规则体系。当然,效率始终是相对的概念,这不仅因为效率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还因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安全的关系上,始终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问题。(www.hetong365.com)

对现代证券市场来说,交易安全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标。没有交易安全,不仅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产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障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制度愈来愈重视证券交易中的登记结算制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证券交易的风险。(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等,严格来说,这些原则属于具体的证券管理原则,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相提并论。

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 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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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09-01-16   
43家退字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资料


年    发行股票公司家数    公司上市股票家数
1989            4                                      ○
1990            1                                      ○
1991            2                                      1
1992            8                                      1
1993            3                                      6
1994            3                                      5
1995            2                                      3
1996          12                                  17
1997            6                                      7
1998            1                                      2
1999            1                                      1

退市:43家公司
(说明:43家公司共有42只A股股票和5只B股股票,其中1家公司只有B股股票)

年    退出公司数          上三板市场公司数

2001    3                                      1
2002    7                                      2
2003    4                                      ○
2004    8                                  19
2005    12(含大洋B公司)    11(含大洋B公司)
2006    4                                        3
2007    5                                        5
2008    ○                                        2
合计:    43家公司                43家公司

1996年发行和上市的公司退字占多, 股市为国企解困服务到高潮,大量国企包装上市圈钱解困。 2004年退字公司登录三板市场数最多 。2005年退市达顶峰, 2006年股改开始,能不退则不退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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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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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09-01-17   
http://finance.qq.com/a/20090116/000156.htm


尚福林:提高证券执法效率 促市场稳定发展



  2009年01月16日06:57   中国证券报 谢闻麒 申屠青南  我要评论(0) 中国证监会举行2007-2008年度稽查立功表彰大会

尚福林:提高执法效率 促市场稳定发展

两年来共查处案件537件,64家单位和445名个人受到处罚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2007-2008年度稽查立功表彰大会上表示,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证券执法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数据显示,两年来,证监会共查处案件537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及线索232件,作出行政处罚88件,64家单位和445名个人受到处罚。2008年度案件结案率比上年提高29%,罚没款执行率达到77.9%。


尚福林强调,加强证券执法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证券期货监管系统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密切协同,充分发挥集中统一指挥的体制优势,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证券执法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尚福林表示,面对复杂的市场变化,广大稽查干部切实落实“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方针,加大证券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合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重点打击了大股东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了“杭萧钢构”、“带头大哥777”、“汪建中”、“中关村”、“金股之王”、“高新张铜”等一批大案要案,为推动市场规范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尚福林指出,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但是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基础性制度建设依然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健全,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翻新,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作为监管者、执法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尚福林就进一步做好证券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稽查执法工作的认识。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要充分认识稽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真吸取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反映出的市场监管缺失的教训,不断提高把握市场发展规律的能力,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坚持不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市场诚信基石,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证监会中心工作,不断提高稽查执法能力和水平。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应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协调、督办的职能,发挥好指挥中心的作用,合理使用稽查系统资源,进一步提升稽查系统合力,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效果;稽查总队应继续发扬敢打硬仗、能打硬仗的精神,充分发挥快速出击、迅速查处的优势,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战斗力;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自觉适应稽查系统集中统一指挥的要求,有效运用提前介入、非正式调查和立案稽查手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面对日趋复杂的市场环境和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继续加强队伍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继续加大业务技能培训,打造一支坚持原则、作风硬朗、理想信念坚定、业务技能精湛的队伍。


中国证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范福春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过去两年,证监会始终坚持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整合稽查力量,充实稽查人员;始终坚持“三及时”的方针,加强统一指挥,注重协调配合,执法效率大大提高;始终坚持“铁案原则”,坚持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效果显著。他特别强调,监管一刻都不能放松,执法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执法者要有全局观念,自觉服从于中心工作的需要;应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完善案情反馈机制,不断改进监管工作。他要求每一个稽查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智慧、良心”,才能承担光荣使命,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


大会对2007、2008年度稽查办案荣立一、二、三等功和嘉奖的30个集体、27名个人进行了表彰。范福春主持会议,证监会领导李小雪、桂敏杰、庄心一、姚刚、姜洋、朱从玖出席,证监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系统有关单位、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负责人以及证监会稽查局、稽查总队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kewinfan]
[ 此贴被三水股民在2009-01-17 10:1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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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09-01-17   
在尚先生的眼里,老三板是*证券*市场,还是什么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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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09-01-17   
引用
引用第38楼华山于2009-01-16 08:40发表的  :
43家退字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资料


年    发行股票公司家数    公司上市股票家数
1989            4                                      ○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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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09-01-20   
主板的每一个成功的*破产重整*案例都是证明退市政策是对投资者的无情掠夺的有力控诉!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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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62643737&pg=5">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62643737&pg=5</a>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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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09-03-14   
证券法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板已经公开发行,又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以上条件,应当在交易所上市!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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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09-03-14   
实践证明,这种大股东违法侵占小股东(原告)利益,证监会裁定公司退市由小股东(原告)挨板子的政策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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