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09-03-02/49683039.PDF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09-03-02/49683199.PDF一、主、三板账户合并
1. 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证券账户合并后,现有的主板账户和股份转让账户都可用于买卖主板和三板证券。对新增投资者,只允许开立“0”字头的主板账户,不能再开“4”字头的股份转让账户;“4”字头的股份转让账户仍旧可用,如果要合并账户,则只能合并到“0”字头的主板账户。
2. 证券种类与其所适用的有效账户区间
账户合并后,可以交易主板A股、B股和代办转让系统的A类、B类等4大类证券的账户区间都有所扩大,具体如下表:
证券种类
有效账户区间说明
主板A股
在原A股账户区间基础上,有效账户增加40、480字头的账户,即包括0、40、480字头的账户(001和05字头的基金账户交易权限不变)
主板B股
在原2字头的B股账户区间基础上,有效账户增加47、487字头的账户
三板A类
适用于A类的有效账户与主板A股有效账户相似,但不包括QFII账户(0878字头)、A股信用账户(06字头)
证券种类 有效账户区间说明
三板B类
在原账户区间基础上,增加2字头的B股账户和0字头的A股个人账户,即B类有效账户包括4字头和2字头账户、A股个人账户,但排除480字头的境内法人账户
3. 账户合并实例说明
假设:
现有境内个人投资者A、B、C、D,其中A持有主板证券账户0XXXXXXXX1,股份转让证券账户40YYYYYYY1,B投资者持有主板证券账户0XXXXXXXX2,C投资者持有股份转让证券账户40YYYYYYY2,D投资者为新入市投资者。
则:
A投资者的两个账户都可以买卖主板和三板证券,如果要合并账户,只能合并为主板账户0XXXXXXXX1。
B投资者的账户可以买卖主板和三板证券,如果账户挂失补办新号,则新开账户为0开头的证券账户0XXXXXXXXX。
C投资者的账户可以买卖主板和三板证券,如果账户挂失补办新号,则新开账户为0开头的证券账户0XXXXXXXXX。
D投资者现在如果想投资证券市场,不管其买卖主板证券还是三板证券,其开户均为0开头的证券账户0XXXXXXXXX。
特别提示:在报价转让系统试点运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现有报价转让系统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完善。为便于报价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本次业务变更,尽快做好券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我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编写了该指南,供有关单位参考。
一、 报价转让系统业务模式完善的方案概述
1.1 在报价转让系统中增加定价委托方式
定价委托的业务含义:该委托作为意向申报信息对外广播,同时也作为成交确认委托(系统自动为其生成约定号),只要其他投资者发现该定价委托合适就可要求与之成交,定价委托的发起人在委托撤单前负有成交义务且不需要再次申报成交确认委托,以定价委托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成交数量为双方委托数量的取小值。若定价委托的剩余数量大于等于3万股,则剩余部分仍然有效,以原自动约定号向整个市场广播;否则剩余部分无效,被系统自动撤销。
定价委托之间不得相互成交。其他投资者的与定价委托成交的申请(即指定定价委托约定号的成交确认委托)按时间优先原则与相应定价委托配对成交。
1.4 股份转让账户与主板证券账户合并
境内、境外投资者开立的股份转让账户分别与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合并。合并后境内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A股账户通用,统称A股账户;境外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B股账户通用,统称B股账户。
1.5 结算模式变更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全面负责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股份与资金的清算交收服务,中国建设银行不再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资金结算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货银对付的原则,实施T+1(T日为股份转让日)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下午16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充当交收对手方。
三、 定价委托的业务流程
1、投资者A委托主办券商1或自助方式申报定价委托。
2、主办券商1的交易员或技术系统对定价委托进行股份、资金前端监控等合规性检查,合法委托才往报价转让系统申报。
3、报价转让系统收到主办券商1的定价委托,进行合法性检查;对于合法委托,报价转让系统为之自动产生约定号,并将自动约定号等信息通过意向申报行情向整个市场广播。
4、若主办券商1收到报价转让系统的定价委托撤单回报,投资者A在卖出时应相应记加投资者A的当前可用股份数量,投资者A在买入时应相应记加投资者A的当前可用资金数量。
5、其他投资者B在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或主办券商2的营业部发现该定价委托适合自己。
6、其他投资者B委托主办券商2或自助方式下达成交确认委托(必须填写对方交易单元、自动约定号、股份代码,不可修改股份价格,可修改委托数量),申请与定价委托成交。
7、主办券商2的交易员或技术系统对成交确认委托进行股份、资金前端监控等合规性检查,合法委托才往报价转让系统申报。
8、报价转让系统收到主办券商2的与定价委托成交之成交确认委托,进行合法性检查。对于合法委托,报价转让系统为投资者A、投资者B进行成交确认,实际成交数量为双方委托数量的取小值;若投资者B申报的委托数量剩余或投资者A申报的委托数量未成交部分少于3万,则报价转让系统将剩余量自动撤单,并取消意向申报行情中相应的定价委托信息;若投资者A申报的委托数量未成交部分>=3万,则定价委托的剩余部分仍然有效,以原自动约定号向整个市场广播。
9、主办券商1、主办券商2收到报价转让系统的成交确认回报,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若投资者A是卖出,主办券商1收到报价转让系统的定价委托撤单回报时,应相应记加投资者A的当前可用股份数量;若投资者A是买入,主办券商1收到报价转让系统的定价委托撤单回报时,应相应记加投资者A的当前可用资金数量。
若投资者B是卖出,主办券商2收到报价转让系统的成交确认撤单回报时,应相应记加投资者B的当前可用股份数量;若投资者B是买入,主办券商2收到报价转让系统的成交确认撤单回报时,应相应记加投资者B的当前可用资金数量。
五、 报价转让业务其他说明
1、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报价转让服务。
2、报价证券代码区间为【430000,439999】;使用主板系统和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账户;报价券商代码沿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代码72xxxx。
3、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4、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5、报价证券的转让价格目前未做涨跌停限制,可在系统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协商,目前为[0.01, 99999.990]。
请直接使用我所发布的涨停价、跌停价、价格档位,即证券信息库(STBXX.dbf)的XXZTJG(字段24:涨停价格)和XXDTJG (字段25:跌停价格)、XXJGDW(字段20:价格档位)。
九、 券商系统支持报价转让系统交易模式改进的注意事项
报价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的技术系统应按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定和本指南,检查委托的合法性,实现资金和股份前端控制。
9.1 关于投资者委托服务渠道
应调整柜台委托或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投资者委托渠道(一个或多个)中的相应前端系统,以支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撤销、成交确认、成交确认撤销、定价委托、定价委托撤销的指令录入,为投资者提供友好的操作界面。
9.2 意向申报委托中的联系人信息
通过STBWT.DBF送达报价转让系统的意向申报、定价委托申报,报价转让系统根据一定原则自动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通过意向行情信息STBYXHQ.DBF对外广播。报价转让系统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的原则如下:
根据STBWT.DBF记录中合同序号的交易单元代码、营业部识别码,判断该委托来自哪个主办券商的哪个营业部。若主办券商的交易员已设置相关营业部报价转让业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则报价转让系统将营业部报价转让业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对外广播;否则报价转让系统将主办券商的交易员姓名、联系电话对外广播。
交易单元交易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发的报价转让终端修改营业部报价转让业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9.3 成交确认委托的约定号范围
约定号取值范围[0~99999999]。[0, 999999]区段留给主办券商协商成交;[1000000, 99999999]区段留给报价转让系统自动分配,分配原则为:从99999999开始,每次递减1。
成交确认委托中的约定号处于[0, 999999]区段时,表示本成交确认委托的对手方也是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的约定号处于[1000000, 99999999]区段时,表示本成交确认委托的对手方为定价委托。
工程技术标准 第 10 页 共 15 页
报价转让系统业务模式完善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技术文档
成交确认委托中的约定号处于[1000000, 99999999]区段时,若没有发现对手方定价委托或对手方定价委托的状态不为“等待成交”,则将本成交确认委托自动撤单。主办券商协商达成的成交确认,必须保证约定号在[0, 999999]区段,否则委托将被自动撤单。
9.4 关于券商柜台系统
(1) 接收到投资者各种委托指令时的处理
对所有委托指令的数量应按下表检查委托合法性。
委托类型
买委托的判断逻辑
卖委托的判断逻辑
意向申报委托
>=3万
>=3万,小于3万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定价委托
>=3万
>=3万,小于3万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与定价委托成交的成交确认委托(约定号>999999)
>=3万,小于3万时必须>= 对方数量
>=3万,小于3万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与成交确认委托配对的成交确认委托(约定号<=999999)
与对方的委托数量相等(可不检查)
>=3万,小于3万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各证券公司应对成交确认买入委托、定价买入委托进行资金前端监控;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对意向买入委托进行资金前端监控。
接收投资者卖出意向申报委托时,应冻结投资者证券账户下相应股份。在接收到投资者意向申报撤销指令的成功撤单回报时,根据原委托的买卖方向进行相反操作。在达成协议成交而申报成交确认前,应将之前下达的原意向申报委托撤销。
接收投资者卖出成交确认、卖出定价委托时,必须冻结投资者证券账户下相应股份数量。在接收到投资者成交确认撤销、定价委托撤销指令时,要根据原委托的买卖方向进行相反操作(卖出委托的撤销指令应解冻相应股份数量)。
(2) 向报价转让系统申报委托
接受投资者意向申报、意向申报撤销、成交确认、成交确认撤销、定价委托、定价委托撤销指令后,按照接口规范所约定的内容向报价转让系统申报。合同序号的第15、16位(从左往右数)应填入营业部识别码。
每一次申报的委托合同序号不能重复,否则后送到报价转让系统的重单委托被视为非法。
(3) 揭示意向行情信息
应在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交易终端上揭示即时意向申报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