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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深中浩重组方案值得肯定
lao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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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3-30   

深中浩重组方案值得肯定

深中浩重组方案值得肯定
  2003年1月21日
1月15日,备受市场关注的深中浩重组方案终于获得通过。在这天召开的深中浩股东大会上,13名代表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为73076625股,其中对通过《关于公司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法人股份并支持公司重组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7912925股,占参会股份数的92.93%。深中浩重组议案的获得通过,不仅是深中浩公司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为深中浩的重组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深中浩的重组方案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一、深中浩重组并非简单的“郑百文模式”

  提起深中浩的重组方案,许多人士都将其称之为“郑百文模式”,或者是“郑百文模式”的创新版本。不错,从表面上看,深中浩的重组方案确实有借鉴郑百文重组方案之处,即:深中浩的第一大股东海南慧轩公司要求公司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法人股份以支持公司重组,这与郑百文的重组方山东三联要求公司所有股东无偿出让50%的股份支持公司重组有异曲同工之处。然而,从本质上看,深中浩的重组与郑百文重组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作为郑百文重组来说,是以损害流通股股东为重组的前提条件的,可以说,郑百文重组的每一步都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犯,而深中浩的重组却并未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甚至是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其股份转让仅限于法人股股东,而重组的成果却由所有股东共享。不仅如此,作为深中浩重组与郑百文重组的不同之处还表现为,郑百文重组方的山东三联是将所有股东无偿转让的股份全部据为己有;而深中浩重组方的海南慧轩公司是将无偿转让的股份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且海南慧轩公司还承诺,如果重组不成功,海南慧轩公司将保证把无偿受让的法人股全额返还原所有者;而山东三联的表态则是,纵然重组不成功,股东们无偿转让的50%股份也不予退回。正因如此,市场不应简单地把深中浩重组归结为“郑百文模式”,而是对“郑百文模式”的“扬弃”,它在吸取“郑百文模式”之精华的同时,抛弃了郑百文重组过程中的许多糟粕。

  二、深中浩重组体现了法人股东与公司“患难与共”的精神

  作为流通股股东来说,为企业所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从流通股的高价发行,到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再到股票的退市,作为流通股股东来说,要想不与企业同甘苦共患难,实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相反,作为法人股东来说,由于法人股的廉价发行,这就使得其在企业效益看好之时,分享了企业的“成果”,而并未承担应尽的义务。如今企业的发展面临困难,作为法人股东来说,理应帮助企业共度难关。而就深中浩来说,就是需要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的法人股份以支持公司的重组,进而为企业赢得生机。实际上,作为法人股东来说,拿出50%的法人股份出来未必就是一件亏损的事情。因为目前公司每股净资产为-7.71元,随时面临着破产的风险,因此你纵然拥有100%的股份,而一旦破产那股份也就一钱不值了。相反,拿出50%的法人股份出来,支持公司起死回生,一旦重组完成,公司每股净值产也将达到0.52元,就算暂时不能上市流通,那法人股份的增值也是明显的。

  三、深中浩重组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正如第一点“深中浩重组并非简单的‘郑百文模式’”中所提到的,郑百文重组是以损害流通股股东为重组的前提条件的,其重组的每一步都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犯。也正因如此,郑百文重组在引起投资者强烈的不满,被认为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开掠夺。而深中浩的重组则没有重踏郑百文的老路,而是将无偿转让50%股份的对象划定在了法人股东的范围,而流通股股东则不属于深中浩重组过程中无偿出让50%股份的对象,因此,深中浩重组并未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甚至是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为重组一旦成功,企业的效益也将会有较大的改善,这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无疑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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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9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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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zuchu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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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3-30   
深中浩重组方案值得肯定!

希望能开个好头!

   
yzzyyz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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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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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3-30   
这是2003年的文章了
原文是
1月15日,备受市场关注的深中浩重组方案终于获得通过。在这天召开的深中浩股东大会上,13名代表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为73076625股,其中对通过《关于公司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法人股份并支持公司重组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7912925股,占参会股份数的92.93%。深中浩重组议案的获得通过,不仅是深中浩公司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为深中浩的重组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深中浩的重组方案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楼主干嘛把时间改成了 3月15日啊
咋一看 还以为是刚发生的事呢
mm200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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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3-30   
楼主居心不良,应及时清理出小草!!!
chinas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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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3-30   
引用
引用第3楼zrs于2009-03-30 11:14发表的  :
这是2003年的文章了
原文是
1月15日,备受市场关注的深中浩重组方案终于获得通过。在这天召开的深中浩股东大会上,13名代表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为73076625股,其中对通过《关于公司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法人股份并支持公司重组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7912925股,占参会股份数的92.93%。深中浩重组议案的获得通过,不仅是深中浩公司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为深中浩的重组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深中浩的重组方案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楼主干嘛把时间改成了 3月15日啊
.......



楼主这么做太不应该了!我也还以为是刚发生的事呢!
大飞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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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3-30   
有诱骗大家之嫌
lao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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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3-30   

真的吗?我朋友刚发与我,与大家分享,我还打了几万元买单,增仓.下午撤退.
zr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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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3-30   
海洲:深中浩重组方案值得肯定


2003年1月21日15:49   [ 皮海洲 ]  来源:[ 搜狐财经 ]  


  1月15日,备受市场关注的深中浩重组方案终于获得通过。在这天召开的深中浩股东大会上,13名代表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为73076625股,其中对通过《关于公司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法人股份并支持公司重组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7912925股,占参会股份数的92.93%。深中浩重组议案的获得通过,不仅是深中浩公司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为深中浩的重组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深中浩的重组方案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一、深中浩重组并非简单的“郑百文模式”

  提起深中浩的重组方案,许多人士都将其称之为“郑百文模式”,或者是“郑百文模式”的创新版本。不错,从表面上看,深中浩的重组方案确实有借鉴郑百文重组方案之处,即:深中浩的第一大股东海南慧轩公司要求公司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法人股份以支持公司重组,这与郑百文的重组方山东三联要求公司所有股东无偿出让50%的股份支持公司重组有异曲同工之处。然而,从本质上看,深中浩的重组与郑百文重组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作为郑百文重组来说,是以损害流通股股东为重组的前提条件的,可以说,郑百文重组的每一步都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犯,而深中浩的重组却并未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甚至是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其股份转让仅限于法人股股东,而重组的成果却由所有股东共享。不仅如此,作为深中浩重组与郑百文重组的不同之处还表现为,郑百文重组方的山东三联是将所有股东无偿转让的股份全部据为己有;而深中浩重组方的海南慧轩公司是将无偿转让的股份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且海南慧轩公司还承诺,如果重组不成功,海南慧轩公司将保证把无偿受让的法人股全额返还原所有者;而山东三联的表态则是,纵然重组不成功,股东们无偿转让的50%股份也不予退回。正因如此,市场不应简单地把深中浩重组归结为“郑百文模式”,而是对“郑百文模式”的“扬弃”,它在吸取“郑百文模式”之精华的同时,抛弃了郑百文重组过程中的许多糟粕。

  二、深中浩重组体现了法人股东与公司“患难与共”的精神

  作为流通股股东来说,为企业所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从流通股的高价发行,到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再到股票的退市,作为流通股股东来说,要想不与企业同甘苦共患难,实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相反,作为法人股东来说,由于法人股的廉价发行,这就使得其在企业效益看好之时,分享了企业的“成果”,而并未承担应尽的义务。如今企业的发展面临困难,作为法人股东来说,理应帮助企业共度难关。而就深中浩来说,就是需要法人股东无偿出让50%的法人股份以支持公司的重组,进而为企业赢得生机。实际上,作为法人股东来说,拿出50%的法人股份出来未必就是一件亏损的事情。因为目前公司每股净资产为-7.71元,随时面临着破产的风险,因此你纵然拥有100%的股份,而一旦破产那股份也就一钱不值了。相反,拿出50%的法人股份出来,支持公司起死回生,一旦重组完成,公司每股净值产也将达到0.52元,就算暂时不能上市流通,那法人股份的增值也是明显的。

  三、深中浩重组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正如第一点“深中浩重组并非简单的‘郑百文模式’”中所提到的,郑百文重组是以损害流通股股东为重组的前提条件的,其重组的每一步都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犯。也正因如此,郑百文重组在引起投资者强烈的不满,被认为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开掠夺。而深中浩的重组则没有重踏郑百文的老路,而是将无偿转让50%股份的对象划定在了法人股东的范围,而流通股股东则不属于深中浩重组过程中无偿出让50%股份的对象,因此,深中浩重组并未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甚至是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为重组一旦成功,企业的效益也将会有较大的改善,这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无疑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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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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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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