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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三则新闻三个政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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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欠解保强制退市,严重损害170万普通投资者利益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 证券时报
  
证监发[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强调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做好,要求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抓紧解决清欠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加快清欠进度,确保实现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

  目前,完成《通知》明确要求的大股东占用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将本地区的清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前期的清欠工作经验表明,综合监管体系运作越有成效,地方政府越重视、越支持,清欠问题就解决得越快越好。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从维护当地金融环境的战略高度,采用督促有关各方市场化重组、追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手段,确保占用资金得到清偿。对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资金、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要抓住清欠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全力攻关,积极创新,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中国证监会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定期曝光占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清欠督导工作,会同地方政府逐家研究解决方案,逐一落实。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通报中国 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清欠工作,加快有关涉及清欠工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进度。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在依法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支持清欠工作涉及的债务重组、信贷业务、解除担保等事项。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清欠工作中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配合和支持。各级工商部门应尽快办理清欠工作涉及的企业登记手续。

  各相关部门还应当配合对占款方资金、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相关证据。各级工商部门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清负有清欠责任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持有的企业股权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配合中国证监会查清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贷款、担保、信用证开证及票据贴现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要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清欠工作所需的信息。各级税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开展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缴纳税款情况的调查。各级海关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提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和已作出司法结论或海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走私违规情况。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

  各级地方政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部署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及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地方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协调地方法院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加大执行力度。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查清发生占用的责任人及原因,并督导清偿不力的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在国有控股股东中的任职进行调整,并通过国有控股股东提议,建议上市公司罢免其董事、高管资格。

  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责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人,并根据占用行为性质、占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对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监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对商业银行存在配合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或工作中发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的发生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作为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建立良好的法制、诚信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推动实施有关赔偿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协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的作用,尽快实现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共享,逐步建立并完善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监管协作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 3.50,0.05,1.45%)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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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欠解保强迫退市,严重损害170万普通投资者利益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 03: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发[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强调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做好,要求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抓紧解决清欠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加快清欠进度,确保实现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

  目前,完成《通知》明确要求的大股东占用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将本地区的清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前期的清欠工作经验表明,综合监管体系运作越有成效,地方政府越重视、越支持,清欠问题就解决得越快越好。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从维护当地金融环境的战略高度,采用督促有关各方市场化重组、追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手段,确保占用资金得到清偿。对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资金、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要抓住清欠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全力攻关,积极创新,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中国证监会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定期曝光占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清欠督导工作,会同地方政府逐家研究解决方案,逐一落实。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通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清欠工作,加快有关涉及清欠工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进度。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在依法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支持清欠工作涉及的债务重组、信贷业务、解除担保等事项。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清欠工作中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配合和支持。各级工商部门应尽快办理清欠工作涉及的企业登记手续。
  
各相关部门还应当配合对占款方资金、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相关证据。各级工商部门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清负有清欠责任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持有的企业股权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配合中国证监会查清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贷款、担保、信用证开证及票据贴现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要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清欠工作所需的信息。各级税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开展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缴纳税款情况的调查。各级海关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提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和已作出司法结论或海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走私违规情况。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
  各级地方政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部署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及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地方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协调地方法院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加大执行力度。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查清发生占用的责任人及原因,并督导清偿不力的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在国有控股股东中的任职进行调整,并通过国有控股股东提议,建议上市公司罢免其董事、高管资格。

  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责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人,并根据占用行为性质、占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对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监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对商业银行存在配合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或工作中发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的发生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作为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建立良好的法制、诚信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推动实施有关赔偿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协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的作用,尽快实现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共享,逐步建立并完善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监管协作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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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退市公司70万股东资产大缩水谁之过



2004-11-25

15家退市公司14家股价目前在1元以下,当年1万元买入现在市值最少仅剩204元

新快报记者 叶志明

“12.50元买入的北方五环,到三板后,现股价只有0.46元了。按目前市值计算,25000元已变成920元了,股市的风险真大啊。”姓张的投资者心情凝重地向记者讲述。

而根据记者收集资料统计,持有这类退市公司股票的股民今年内将超过70万人(户)。

截至上周五,15家退市公司股价除水仙A3外均在1元以下,最低的九州1仅有0.30元,而九州股份(九州1退市前简称)股价1997年(复合除股后)曾高达14.7元。此举意味着,如果有股民当时买入1万元该股,目前的市值就仅剩204元。

尽管大多数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很难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但退市公司股价的暴跌已使这70万股民资产大幅缩水。

目前的退市公司均是在1996年前上市的,而在当时严格的行政审批制下这些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不高,而其后普遍出现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更加剧了这些公司走向亏损,直至退市。

年内退市公司股东将超70万

  今年2月下旬证监会发出了《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退市公司登陆代办股份系统(以下简称三板)作出了时间限制,退市公司到三板挂牌交易的进程加快。

  广州某有代办股份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告诉记者,前来办理退市公司股份确权的多数是中小投资者,股份数量几千股的占了绝大部分。

  截至今年11月16日,从深沪股市退市的公司已达15家,其半年报显示,股东人数已超过45万户。

  而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9月将有*ST石化、*ST比特、*ST南华、*ST环保、*ST鞍成、*ST斯达、*ST北科等七家公司披露了终止上市事宜,并发出了代办股份转让股份确权公告。

  昨日环保股份、高期达发布了将于下月1日在三板挂牌的公告,而日前深石化、鞍山合成、北大高科、南华西等四家公司也已陆续发出公告称,将于本月19日、22日、26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述公司股份转让公告显示,其股东人数合计316592人(户),加上*ST比特,估计年底退市公司股东人(户)数将超过70万户。

  目前我国的股民人数约6000万,也就是说,已有超过1%的投资者被迫到三板交易。

  股民损失惨重

  持有九州股份姓陈的股民无奈地告诉记者,他在2001年10月以5.10元购入九州股份3000股,开始有钱赚,由于贪心未获利了结,但不久股价像雪崩一样下跌,后来损失太多,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止损,谁知到三板后也是连续跌停,现在只有0.30元的股价,原来15300元只剩下900元了。

  据统计,今年5月,ST中侨、ST五环、ST鞍一工、ST鑫光、九州1五家退市公司登陆三板当天,平均跌幅均超过六成,退市上三板的公司首日跌幅呈扩大趋势。如2001年首家退市转三板的水仙A3仅微跌了6%,2002年上三板的中浩A3的首日跌幅为43.36%。

  资料显示,在三板的退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后,全为资不低债。在崇尚价值投资理念的今天,价值回归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截至本月19日,15家已在三板挂牌的退市公司,除水仙A3外,其他个股的股价均在一元以下,其中九州1的股价最低只有0.30元。

  股价的暴跌意味着持有的股民损失惨重。以九州股份为例,1997年5月7日其最高股价为32.49元,虽然经过10送10配1.5股,但其复合除股价也在14.70元,而在退市时的股价为2.51元,与最高价相比,其价差为12.19元;若以上周五收市价0.30元计算,则为14.40元。海洋股份的股价也从2001年5月最高的20.48元,一直下跌,上周五虽然涨停,但股价只有0.62元,只剩下零头了。

  从退市股的历史走势,近年买入并持有至今的股民,几乎全线被套损失惨重。

  行政审批发行制度下的苦果

  据了解,已在三板挂牌的退市公司均为1996年以前上市的。

  “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价由几元跌致几角,著名经济学家们还有脸面恬不知耻、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中国股市与国际接轨,走向了成熟,是‘健康’的表现!而掏出真金白银奉献给‘国家经济发展’的数十万退市公司股民,反被认为是‘投机分子’,并默默痛苦地承受着令人悲愤的后果!”一股民在网上评论说。

  有持有退市股的股民认为,当时公司上市时为解困当地已经奄奄一息的不良企业,打着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的骗人旗号,把这些亏损企业捆绑在上市公司身上,导致上市公司不堪负担而退市有之;而大股东持续不断挪用上市公司巨额募集现金,导致其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因此退市公司应属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建立至2000年为止,股票发行一直是完全按计划经济模式执行的行政审批制度。这种审批制的核心是额度控制,而额 度又来自于管理层和决策层对各省市或中央部委的分配。在这种制度下,从企业的选择到发行上市的整个过程透明度都不高,致使一些公司发行与上市时有意隐瞒一些重要事项,给市场留下隐患,并容易滋生腐败和侵害投资者利益。

  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而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已承认在福建凤竹纺织通过发审会时受贿,再次将我国发行“潜规则”曝光。近日有消息称,已有专门小组进驻证监会,要求对各所辖工作展开全面自查。自查重点是对发行监督部及发审委工作处所有人员,并将排查报告与所负责的发行上市企业连带隔离核实;而发审委已有一半左右候选委员以各种理由提出退选。

  可能赢了官司但得不到赔偿

  据统计,为达到直接融资目的,近年采取包装利润上市、大股东虚假出资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在少数。如红光实业和东方锅炉欺诈上市的违规行为;ST金马大股东虚假出资直至上市公司亏损累累,5年之后才得以暴露;红光实业被揭出虚假出资案等一系列隐瞒中小股东的行为。

  尽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利于股民对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追偿,但退市公司大多资不抵债、诉讼案不断,大多已无力清偿上述债务。从目前情况看,已获得赔偿的股民只是少数。

  今年8月银广夏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涉及原告847人,立案标的高达1.8亿元。

  但ST银广夏(000557)发出的公告确实让投资者无奈。公告称,除了预计半年度报告将亏损外,大部分资产被抵押或冻结,仍有大量债务未偿还,中小股东诉讼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另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舆论认为,《企业破产法》正在审议之中,如果严格按照破产条件,三板退市股应该全部都破产清算,届时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也就变成一张废纸。

退市公司股东人数(户)

公司名称  股东人数

水仙A    313050

   金曼3    28937

   中浩3    12644

   金田3    95230

   国嘉1    24452

   银化3    4179

   九州1    71834

   五环3    60132

   鞍一工3   9012

   海洋3    23950

   南洋3    37101

   宏业3    18097

   中侨3    14913

   生态1    18997

   鑫光3    55226

   深石化    32220

   南华西   16806

   北大高科  61749

   鞍山合成  65217

   环保股份  104812

   高斯达   34889

   合计703347

  注:数据截至2004年6月,深石化、南华西、北大高科、鞍山合成、环保股份、高斯达数据来源根据股份转让公告

有业内人士指出,双向接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新快报记者 叶志明

  自2001年6月建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三板的市场建设一直在积极推进之中。事实上,管理层近年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三板市场发展的举措,如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全流通、增加了12家代办券商、调整停复牌规则等。

  今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退市公司登陆“三板”作出了时间限制,强制性地促使已退市公司45日内直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然而,对于退市公司重回主板具体细则,新的《指导意见》并没很明确,只是称,退市公司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直接向交易所提出再次上市申请。也就是说,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和新股上市的条件差不多。但在三板挂牌后连续多年盈利的大自然连续三次申请上市失败,对三板个股,特别是资产质量非常差的退市股打击不小。

  针对目前三板公司资产质量差、流动性不强,股民亏损严重的现状,管理层也非常焦急。去年9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就提出了关于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全流通的观点,但无奈被市场视为利空,三板个股连续暴跌,并殃及主板下跌,至此该方案以失败告终。

  广发证券龙继军认为,退市板块的暴跌是一种合理现象,体现了从主板到三板的估值标准的变化。基本面乏善可陈是退市板块的最大的问题。退市板块的资产质量一般较差,其唯一的机会不在于价值投资而在于重组机会。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加之股票发行已实行核准制,中小板块的设立,业绩优良的公司上市渠道较以前顺畅了许多,壳资源正逐步贬值。

  广州越声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员吴向伟认为,目前的退市公司现状大多是债务、诉讼缠身,资不低债、业绩差到极点。因此只有管理层出台鼓励退市公司的政策,如经注册会计审计三年盈利,且经证券公司一段时间辅导的,可直接到主板上市交易,即双向接轨,才能进一步激发重组方的重组热情,加大对退市公司的重组力度,持有退市股的股民才能看到希望

:监管部门当年实施发行审核制是造成退市公司质量不高的一大原因。

15家退市公司财务数据 (单位:元)

  股票名称  代码  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

   水仙3   400008  -0.07元   -1.44

   中浩3   400011  -0.26    -8.46

   金曼3   400012  -0.57    -10.59

   金田3   400016  -0.15    -7.76

   国嘉1   400017   0     -2.74

   银化3   400018  -0.47    -3.25

   九州1   400019  -0.17    -4.45

   五环3   400020  -0.08    -0.29

   鞍一工3  400021  -0.57    -4.69

   海洋3   400022  -0.12    -3.52

   南洋3   400023  -0.01    -0.51

   宏业3   400025  -0.16    -4.81

   中侨3   400026  -0.38    -5.57

   生态1   400027  -0.01    -0.54

   鑫光3   400028  -0.09    -0.40

  注:除国嘉1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外,其余均为2004年9月30日。

  *2001年11月28日,制定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2001年4月20日,“PT水仙”成为中国十年股市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退市机制,至今年11月16日,在三板挂牌的退市公司已达15家。本月将有深石化、鞍山合成、北大高科、南华西等四家退市公司加盟。

  *2002年8月,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分为每周转让5次、3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

  *2003年5月至6月,授予湘财证券等12家证券公司代办股份系统主办券商资格,至此代办股份转让共18家证券公司。*2003年9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提出,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全流通。

  *2003年9月,为方便投资者买卖委托,增加可能成交价格的预揭示制度,分别于每个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2004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进度,完善退市机制。

*2004年9月,发布了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补充通知

记者观察:解铃还须系铃人

新快报记者 叶志明

  相信不少老股民都有曾卖出过这些退市公司股票的经历,对于能及时获利出局或敢于止损的股民来说或许是庆幸的,但对于高位被套,在“温水煮青蛙”效应下不懂得及时止损,至今仍持有的股民来说,的确是不幸的。

  “股市有风险,入市宜谨慎”。这句告诫性的名言,对在股票驰骋的投资者已再熟悉不过了。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股民走向成熟需一个过程,对于系统风险还没有全面分析能力,更可况是非系统风险?

  这些公司之所以退市,主要是由计划经济下上市实行审批制额度控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些大多数是由于当时政策失误所造成的,现在以“股市有风险,入市宜谨慎”为由,所产生的退市风险,完全由持有退市股的中小股东来承担,的确有不公平之处。

  无可置疑,国家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向是不遗余力的。从去年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到今年“国九条”明确,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退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之差是有目共睹的,还有能力赔偿吗?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退市的国企高管有钱赔偿?况且,漫长的诉讼期,也使得中小投资者身心疲惫,成功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毕竟是少数。前期上海投资者彭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因股票买卖差价、佣金、印花税等合计损失1312.32元,由此获得一次性补偿800元,已成为当时的大新闻了。

  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国务院证监会、国资委都明白这15家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拯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数十万退市股民。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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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可柱揭密退市根源,还公道议审历届发审委!

洪可柱:各位网友,非常高兴我又到腾讯来作客,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洪代表,昨天您就中国的某些经济学家参与股市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发表了意见,并且接受了媒体的采访。4日您到腾讯网的时候谈教育公平,没有听到您提这方面的建议。

洪可柱:应该说这个建议还没有正式上报,媒体个别采访的时候我同个别人谈了这些问题。昨天南方都市报在这方面就我提的一个建议,就是要求对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历届委员进行一种审计。这里就谈到了为什么要提这种建议的问题。因为证监会发审委的历届委员,有一些是中国比较有名的经济学家担任,或者是一些法学家担任的。
应该这么说,中国股市发展二十年时间里,股市经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股市从小到大,总体的作用,股市作为一个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不能否认的,但是股市中间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

主持人:我看了报道说,二十年来中国的股市已经变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大赌场。

洪可柱:中国的股市和国际上的股市还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很多外国的股市专家、国际上的经济专家、包括我们国内的传统经济专家对股市的预测和走向显得扑朔迷离,感到非常的疑惑。实际的情况和他们的预测往往大相径庭,也使他们很狼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不能说因为中国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股市也就违背了一般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规律,基本的规律还应该相似的,再加上中国特色才是对的。如果基本规律没有了,完全区别于世界其他股市,那么这就存在问题了。
也就是说,这种股市肯定存在着问题,比如违规上市、违规操作、错误引导、错误导向等等这种现象,这样导致了股市不是按照应有的规律发展。

主持人:千万股民都受到了损失。

洪可柱:这就使得股市变成了一种吞噬作用,千万股民的散户投资,忽然之间就变得一文不值。在过去的十几二十年中间,这种状况是严重发生的。
中国的股市在以前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一批上市公司,所谓用包装上市,打着包装上市这么一种旗号、这么一种方式,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用包装来欺骗股民和欺骗股市达到了圈钱的目的。

主持人:哪些人参与了包装,这些经济学家起了什么作用?

洪可柱:应该这么说,有些上市公司实质是业绩不良甚至是业绩非常不佳的公司,为什么它能上市呢?就是说负有这种审核上市权利的,国家证监委股票发行与审核委员会它是应该负有重大责任。可以讲,股票能不能上市,在它那里是具有否决权。这种否决在它那里是至为关键的,它就是一种非常关键的槛,这个槛过去了就可以上市了。

主持人:据您了解,发审委的把关作用?

洪可柱:应该说,他们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们的投票就决定了一个企业和公司能不能上市,能不能发行,能不能直接融资。换句话说,就是能不能圈到大量的钱。正因为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客观说,现在媒体也好、社会也好,所暴露的情况来看,有一些,我今天说有一些发行委的委员们,在股票发行过程中,站在这么一个岗位上,应该履行的职责,应该尽的操守他们没有做到。一方面,可能充当着公司上市、或者是企业上市审核的工作,另一方面,他就和这些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他们自己的公司和这些公司有着重大的关联交易,他们的亲人在这些公司就职,甚至他本人就是这些公司的顾问。关联交易也好,他亲属在这些公司任职或者他本人在这里兼职,这在规范的股市中,也是我们国家证监会管理的有关规定中都是不允许的,是禁止的。因为这会牵扯到不公正的行为,牵扯到暗箱操作。但是,我们过去股市发展中间,就存在这个现象。正因为这个事,所以有些经济学家、法学家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说在中国股市曲折的发展过程中,他们随着发行的不断扩大,他们有些个别不注意操守的这些经济学家、法学家就迅速聚敛起了财富。这样的情况就引起了社会的公愤和股民的不满。

一般说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的专家,有一种决策权,这些专家他们不忠于自己的操守,使一批企业违规上市,造成了股民的损失,造成了社会的损失。这些损失是重大的。另一方面,由于不忠于自己的操守,违规操作,他的财富就迅速聚敛。这样的情况,一般的中国百姓,他们因为投资多元化的需求,也受到这样一些经济学家的误导就投身到股市中,把一些血汗钱,养命钱拿到股市投资,希望资本增值,这样的一些人就陷进去了,他们就通过这样的做法,就把财富大量的聚敛了。这从良心、道德,从个人的职守来讲,都应该要受到谴责。这个问题也都应该给社会、给这些受害的股民一个交待。

本着对股民和社会的交待,也为中国的股市健康发展,今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我个人觉得就应该对这个问题,大家现在意见比较多,而且有一些人已经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这些历届发审委的委员们,进行一次由国家的审计机构负责的审计。对他本身来讲也是还历史的真实,到底社会、广大的股民对他们的意见和不满是不是这样。

主持人:有没有冤枉他们?

洪可柱:第二,对,通过审计就清楚了,通过审计对存在的问题就有一个清晰的结论,以此为鉴,后面就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第三个,还可以定出一个规范的措施,今后在严格的监管之下、监督之下,在一种健全的制度监管下,更好的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为股市进一步的扩张及为未来企业的上市都会有好处的。

主持人:您关注这个问题有多长时间了?

洪可柱:中国股市出现这种状况,大家对这个有重大意见已经很长时间了,到底什么问题呢,也众说纷纭。但是我曾经接触到一些上市公司,我们也受到这些上市公司之害,因为我们曾经对这些上市公司承接过工程,这些上市公司也可以讲,是一些垃圾公司。结果通过包装上市以后,变成了一个公众公司,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圈钱。

主持人:哪个上市公司?

洪可柱:这里不便说它。

主持人:损失了多少?

洪可柱:我们曾经和他们合作做了一些项目,我们损失了几千万。像这种情况,我想为什么这样的上市公司能够上市呢?而且在上市以后为什么没有得到纠正呢?关键就在于放行的这个关口。

主持人:洪老师,这次您是点出了厉以宁的名字?

洪可柱:对。
主持人:您最早知道他的有关情况是通过什么途径?

洪可柱:网络也有、其他媒体也有,《瞭望东方周刊》正式报道了这个文章,这样至少可以认为不是捕风捉影了,特别是主流媒体的一些报道,至少说明这个问题是可以查查的,值得落实的。

我们说审查不等于他有问题,但是这么多人在报道他,这么多人在说他,至少要查查。查查有的话,就要以此为鉴,不要再犯。没有,也还他一种清白,这对于他个人也好,对发审委也好,对过去的问题有一个交待也好,对今后的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也好,我认为都是一种必要的。

主持人:您对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这些委员,他们所存在问题的关注和调查是从哪些途径开始的呢?

洪可柱:应该这么说,首先是股市出现了这种异常的状况,就是说这种曲折发展中的异像迭起,不是一种正常的变化,和世界股市的变化都不一样。这种情况,就说明了绝对有问题,至少说明了造假,人为的一种严重违规操作,才会出现这种状况。

第二个,中国的股民那么多人深受其害,那么这个问题就值得考虑了,问题到底在哪里。

第三个,揭露出来这些上市公司有很多是破产公司,垃圾公司,这种事实摆在那里,他们为什么能够上市?他们上市靠什么?不是靠业绩。不是靠业绩上市,他的公司情况就摆在那里,为什么发审委看不到呢?为什么能够放行呢?他们到底是工作上的一种失误,还是说存在一种问题,这就值得深思。这不是偶然的,不是个别的,而是相当多的、甚至比较普遍的状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追究那些让上市公司的决策者他们到底干了什么。

主持人:洪老师您今天能在这里给我们说出那四个人的名字吗?

洪可柱:我们现在仅能说说厉以宁先生,按照主流媒体已经报道的。

主持人:您自己是已经切实调查了那四位经济学家的情况吗?

洪可柱:也可以说通过有关途径和资料了解了一定的状况。但是问题到底怎么样、真实程度到底如何,需要我们去审计。这里面,可能也存在着对这个事实到底如何打一种疑问,而且需要进一步的证实。

主持人:您是希望能够引起关注?

洪可柱:对,能够引起关注。

主持人:您提这些争议性比较大的议案,您后面是有一个智囊团?

洪可柱: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是反映了人民的心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尽可能广泛的听取人民的意见。一个人这种听取的渠道就比较狭窄,就需要一些人的帮助。

主持人:您能具体说一下哪些人帮助您吗?

洪可柱:在我从事人民代表的工作中,我原来的企业中一些共事的同事,这些同事和社会接触也比较广,他们可以提供一些资料。另外,我在大学兼职,我的一些同事也能通过他们的途径来帮助我。

另外,我个人是建筑业的。这些业主也是社会各个方面的,他们也了解了一些上市公司的各种情况。所以,我认为这些信息是有一定的社会来源渠道,有一定的基础,当然不能说百分之百,非常准确,像天平一样,这个还不能说。当然这个就要靠监察部门的介入。

主持人:您在来北京开两会前已经做好要提这个问题吗?

洪可柱:已经做好了。之前就有一些调查了。

主持人:这个写成议案了吗?

洪可柱:已经写成了。
主持人:多少字?

洪可柱:两三千字。

主持人:您在议案中是点名道姓吗?

洪可柱:也没有。

主持人:这个议案是……?

洪可柱:我可能会提交。

主持人:您接受采访之后,厉以宁老师、吴敬琏老师的反应您看到了吗?

洪可柱:他们的回应我还没有看到。但是我相信还历史的真实、还事实的真相这是大家的要求。现在中国的老百姓有很多人对中国股市不满,有很多人对中国证监会的部分委员不满,甚至抱着很大的疑点和怀疑,这种情况下,他们对中国股市的不负责任、他们也要求对这种工作进行一种审核和审计。我看这也是他们的一种要求。

主持人:您的消息出来后,有一些评论说您不是专业人士,您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都是从道德上进行批判的,这会影响您的观点的公正和客观。您对此怎么看?

洪可柱:我觉得这个说话值得商榷,我不是凭借道德看问题,也不是凭个人好恶看问题,我是凭中国股市的事实看问题。现在我了解的,发审委的这些委员在短短时间内,他们的财富不断的聚敛和增加,他们增加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主持人:他们增加了多少呢?

洪可柱:过亿的情况。作为一个学者、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法学家如此快速的*****财富,那么,当然和他们的智慧有关,这种智慧他们是靠办公司,是在办公司的过程中和上市公司存在这种关联交易是有关的。跟他们在证监会的发审委任职,作为发审委的委员,进行这种活动是有关的。

那么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事实。作为一个身处发审委的委员,在这个过程中,你一边充当发审委的委员,按照规定你是要回避的,跟上市公司不能有任何的关联,但是恰恰现在有很多资料显示,他们不是这样的。甚至社会上我们了解和调查,有很多人指出,有些发审委的委员得到了上市公司原始股票的馈赠、低价购买,所以这些公司才会通过发审委的审核上市。不管是原始股票的馈赠还是低价购买,这都是违法的,他们拿的不是那些公司的钱,而是股民的钱。

主持人:您看厉以宁先生做的反应,听到有人指责他为利益集团代言,他并没有表示惊讶。“他表示网络上炒作已经非常严重,但无论炒作到什么程度,只要你有证据您就去告。”这是他的话。

洪可柱:因为证监会是国家非常重要的事业机构,委员就是国家公职岗位,你拥有了决定上市与否重大的权利。所以现在不是告的问题,首先是要审核。不是不告你你就没有办法了,首先你在这个职位上任职,中国的股市客观上发生了这么大的问题,一大批的垃圾公司上市了,作为发审委委员你就不应该受到一种审核吗?受到一种审查吗?所以,你应该自觉要求审查,而不是别人要求审查。

主持人:他还说,“经济学家不必要建立亲友回避制度,经济学家又不是官员,为什么要回避”?

洪可柱:如果你是经济学家,你不是处在决定是否能够上市的重大岗位上,你就可以做。你是处在一个决定能否上市的重要岗位上,这个岗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职岗位,而且是决定着一个公司能不能到股市上直接融资的岗位。在这个岗位上,你就不是经济学家了,你就是一个重要的公职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亲属进行关联交易,就是违规和违法,那就应该要接受审查。


主持人:厉以宁表示,他的很多学生都在国家经济核心行业进行核心工作,如果要回避,他们岂不是都要失业了?

洪可柱:这应该这么说。我们也说这些大师,他们培养了一批学生,这么说,这批学生中的大部分都是很杰出的,这些学生也会正确的处理这种关系的。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就好了,但是不能回避的是,可能也有个别学生。这种情况下,这些学生也要经受起人民的检验,经受我们不断完善的法制社会对他们的检验。他是否能够称职?能够身处这样的岗位就要经受考验。但是我相信,大部分的人,大部分的学者受到了人民的委托,身处关键岗位,他们会处理好这种关系的。

主持人:您今年参加两会,准备提几份议案?

洪可柱:应该说建议。有十几份。

主持人:您把关于经济学家圈钱的这份?

洪可柱:不叫圈钱,我们叫做审计。

主持人:这份建议排在第几位?

洪可柱:我们这种建议要分类的。

主持人:那您内心怎么看呢?

洪可柱:我认为这份建议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的股市,股市是中国民生中间也是经济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


主持人:这个问题存在很久了,为什么今年提出呢?

洪可柱:前一段股市进行改革,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的股市,老百姓要求不要再出现那么一种非常不健康、非常不规范、非常令人担忧的现象,甚至是令人感到害怕的情况了。这是现在绝大部分股民,恐怕也是绝大部分的经济学家的共同期望,有这种期望,那就应该说现在对过去的问题进行总结,处在一个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需要检查的时候。


主持人:你提出这份建议,你不怕得罪这些著名的学者和专家吗?

洪可柱:人民的利益是最重要的,真实,还给事件的真实,给人民满意的交代,给人民一种历史真实的交待,这才是第一位的。


主持人:您知道2001年吴敬琏和厉以宁等几位经济学家进行争论的时候,吴敬琏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他接到过恐吓电话。

洪可柱:那也可以说,在中国发展过程中,这种状况也是难以避免的。这也说明了中国的民主法制社会的建立还是需要走一段路程。但是有一条,历史总归要前进的,是阻挡不住的,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总是要不断往前推进的。

有些人说,怎么垄断、或者是想一手遮天,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人民是不允许的,社会是不允许的,我们党和政府也是不允许的。这应该说是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不能抗拒,哪怕有些人名声很大、地位很高,你做了违背人民意志的事,那就要碰得头破血流了。

主持人:您看,这是吴老师接受记者采访说的。他说“2001年讨伐我的六位教授,厉以宁老师是最重要的一位。但是,吴老师说,我不了解情况,我不对他的情况发表意见,我只能说在这个问题上,我反对的人他们是有利益关系的。但是你要我说具体的人我没有办法说。当年的争论主要是在厉老师和我之间进行的,打电话、恐吓信,我老伴说你和他们瞎争论什么呀。”您有考虑这些吗?

洪可柱:我没有考虑这些,我是尽人民代表的职责,作为一个人民代表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来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应该说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人民代表本身是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意志来行使职责的,我从广大人民出发,一方面有广大人民的支持没有什么可怕的,第二点,有法律的支持也没有什么可怕的。中国对人民代表的工作和职责是有规定的。

主持人:你把这个建议抛出来,您希望厉以宁老师有什么样的反应?

洪可柱:我这里不是说完全和厉以宁先生进行一种论战,我不是这个意思。我是针对我们的发审委在过去,在中国股市过去应该对发审委进行一种检查,进行一种审计,使他们在过去中国股市曲折发展过程中,到底他们应该负有何种责任,到底他们尽职了没有?到底他们是忠于职守还是没有忠于职守?到底他们是清廉还是存在着违纪违规的状况。那么,应该有这样一种民主和法制,在这种建设过程中,人民的要求这么强烈、人们的反映这么强烈,就应该对他们进行这种审计。这也是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还有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要进行的事情。

因为对很多部委、很多事业单位,也对很多重大项目,处于高位者也都进行了审计,为什么不能对发审委的委员进行审计。

主持人:距离《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当年某某家族暴富风波已经几年了,那个事情主流媒体报道后已经不了了之了,您对问题报道是希望达到什么样的预期?

洪可柱:首先我是尽人民代表的职责提出这个建议。通过提出这个建议,我们也希望和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机关能够就这个问题予以重视。因为,不是我个人的利益和意见,这是一个很多民众、很多股民,反映了民众和股民的一种心声,那么就应该通过这么一个建议引起重视,能够进行这项工作,推进这项工作。

主持人:您有信心吗?

洪可柱:我认为广大人民有这种要求,广大股民有这种要求,我们的执政党提得很清楚,叫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人民的一种愿望,这是我们一种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国家的一种基石和基础,我认为应该是会有这种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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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09-04-11   
退市制度应明晰掏空者的法律责任

江西财经大学彭兴庭  发布时间:2005-10-3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建议,法律草案应强调退市制度,让劣质上市公司退出股市。(《中国青年报》10月24日)

   另据悉,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通知》。《通知》决定该公司A股股票自2005年9月22日起终止上市。从当年国内民营保健品第一股的明星企业,沦落到今天这般结局,除了令人感叹之外,它的“隐身”也应该让我们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警醒。

    哈慈从波峰到浪谷,分析者也指出了根源,那就是来自大股东的无情盘剥,以及由违规关联交易带来的难以填补的黑洞。有业内人士称,哈慈公司创立者郭立文全身退出以后,哈慈股份就已经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独立董事不“董事”,问题是谁来追究这些掏空者的责任?如今蒙受巨额损失的,是成千上万的中小股民。我认为,不仅是要把垃圾公司清除出市场,更要清理出这些垃圾公司中的蛀虫。

    我国股市只有上市规则,没有相应的退市规则,只规定了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退市制度过于“仁厚”,以及特有的股权分置市场环境,使得整个股市成了一个畸形的市场,给中小股民制造了巨大的风险。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应该有“严厉的退市制度”,应明晰掏空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对于大股东打着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号,弄虚作假、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行为,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从曾经被“暂行”退市的几个案例来看,包括银广厦、郑百文和现在的哈慈股份,几乎都存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欺诈、隐瞒公众的行为。如今要退市了,各个大股东赚了个盆满钵满,难道就这样一退了之吗?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管辖和“集体”诉讼制度,而中介机构也是有限责任,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这样的结局,往往使上市公司的损失由中小投资者完全承担。这显然有违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

    “退市制度”急需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否则,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退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常被虚置,因此,对于有证据表明挪用资金的,笔者以为,应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董事、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经营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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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09-04-11   
为国企解困服务的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

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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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09-04-11   
为什么让无辜的投资者来承担巨大的退市灾难!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全文。

  一、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自2001年以来,监管部门就高度关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采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治理力度。2002年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中,“侵占”问题是重点检查和规范的内容之一。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召集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座谈,就贯彻落实56号文,进一步研究纠正侵占行为的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引起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

  56号文发布以来,新发生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历史形成的侵占资金数量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已下降到577亿元,初步取得了监管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虽然制订了纠正侵占行为的方案,却由于缺乏实际清偿能力而难以兑现。今年年初,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要求。因此,亟待找到更为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来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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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法占用掏空上市公司,仍放弃监管一退了之,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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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09-04-11   
简单退市不如推动亏损公司重组

2008-1-22 来源: 长江商报    (周俊生)

由于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手段的出现,原来一些资质不佳的上市公司通过不断的换壳走向了新生,在这同时也给它们的投资者带来了丰富的投资机遇。因此,积极推动亏损公司重组整合,比简单地让它们退市要好得多。

    最新一期《华夏时报》刊发的一篇报道说,有券商投行人士认为:
“尚福林时代,沪深两市不会有上市公司退市。”此话说得简捷明了,但提出了一个让人很感兴趣的话题。

    中国资本市场是否有一个“尚福林时代”,在市场上一定存在争议。那位投行人士之所以能够作出如此判断,其理由是尚福林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强调,证监会将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根据这样的套话作出这样的推断,未免有点一厢情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等规定情况,就丧失了在沪深两地交易所上市的资格,理应摘去牌子,退出交易市场。

    不过,话又说回来,尽管上市公司退市被认为是中国资本市场依法治市的一个成果,但公司退市,对于持有它股票的投资者来说,毕竟是一个重大损失。特别是对于散布于全国各地的小股东来说,其损失更是难以弥补的。我们当然可以用“投资有风险”的话语来解释这种现象,但当这种风险只是由小股东来承担,或者小股东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的时候,就可看出目前实行的退市制度,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考量。

    公司退市,从表面上看,是坚决执行了《公司法》的要求,但其实就是把本来存在于资本市场上的问题转嫁给了社会上。上市公司退市以后,那个企业还在,那个企业的职工还在,企业的困难也仍然存在。而且,退市以后还把一大批对造成亏损并无什么责任的小股东一起拖了进来,使问题向公司之外扩展了。如果这个公司留在资本市场里,它还有希望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起死回生,但一旦退出市场,就连这样的希望也彻底断送了。因此,从根本上说,退市并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期,由于行政力量的强大作用,一些并不完全符合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了市场,在市场上产生了许多问题。但是,由于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手段的出现,原来一些资质不佳的上市公司通过不断的换壳走向了新生,在这同时也给它们的投资者带来了丰富的投资机遇。因此,积极推动亏损公司重组整合,比简单地让它们退市要好得多。

    当然,由于重组整合会使公司的基本面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的股价也会跟着出现可观的上升,因此市场上经常出现一些绩差股股价大幅上升甚至连拉数十个涨停板的奇观,这种现象经常被一些研究者指斥为投机过度。但其实这并不是重组整合本身的错。一方面,因为公司基本面的变化自然会促使其股价出现上升,我们不能将其与原来那个公司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在这种股价上涨过程中,很可能隐藏着各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这是市场监管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这种监管有难度而把板子打到重组这种有益的市场行为上。

    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仅需要监管部门提供各种配套政策,还需要监管部门乃至整个市场转变思路,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允许资本市场存在垃圾公司。我们的主流舆论一直强调要建立一个健康的市场,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上市公司都能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但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也是不切实际的,一个市场的上市公司应该是多层次的,有绩优公司,也应该有垃圾公司,以满足投资偏好不同的各种投资者的需要。垃圾公司的存在并不可怕,如果重组整合等各种市场化手段得到充分运用,它们提供给投资者的盈利机会并不会比绩优公司少,中外资本市场已经为此提供了丰富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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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09-04-11   
简单退市不如推动亏损公司重组

2008-1-22 来源: 长江商报    (周俊生)

由于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手段的出现,原来一些资质不佳的上市公司通过不断的换壳走向了新生,在这同时也给它们的投资者带来了丰富的投资机遇。因此,积极推动亏损公司重组整合,比简单地让它们退市要好得多。

    最新一期《华夏时报》刊发的一篇报道说,有券商投行人士认为:

“尚福林时代,沪深两市不会有上市公司退市。”此话说得简捷明了,但提出了一个让人很感兴趣的话题。

    中国资本市场是否有一个“尚福林时代”,在市场上一定存在争议。那位投行人士之所以能够作出如此判断,其理由是尚福林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强调,证监会将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根据这样的套话作出这样的推断,未免有点一厢情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等规定情况,就丧失了在沪深两地交易所上市的资格,理应摘去牌子,退出交易市场。

    不过,话又说回来,尽管上市公司退市被认为是中国资本市场依法治市的一个成果,但公司退市,对于持有它股票的投资者来说,毕竟是一个重大损失。特别是对于散布于全国各地的小股东来说,其损失更是难以弥补的。我们当然可以用“投资有风险”的话语来解释这种现象,但当这种风险只是由小股东来承担,或者小股东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的时候,就可看出目前实行的退市制度,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考量。

    公司退市,从表面上看,是坚决执行了《公司法》的要求,但其实就是把本来存在于资本市场上的问题转嫁给了社会上。上市公司退市以后,那个企业还在,那个企业的职工还在,企业的困难也仍然存在。而且,退市以后还把一大批对造成亏损并无什么责任的小股东一起拖了进来,使问题向公司之外扩展了。如果这个公司留在资本市场里,它还有希望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起死回生,但一旦退出市场,就连这样的希望也彻底断送了。因此,从根本上说,退市并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期,由于行政力量的强大作用,一些并不完全符合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了市场,在市场上产生了许多问题。但是,由于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手段的出现,原来一些资质不佳的上市公司通过不断的换壳走向了新生,在这同时也给它们的投资者带来了丰富的投资机遇。因此,积极推动亏损公司重组整合,比简单地让它们退市要好得多。

    当然,由于重组整合会使公司的基本面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的股价也会跟着出现可观的上升,因此市场上经常出现一些绩差股股价大幅上升甚至连拉数十个涨停板的奇观,这种现象经常被一些研究者指斥为投机过度。但其实这并不是重组整合本身的错。一方面,因为公司基本面的变化自然会促使其股价出现上升,我们不能将其与原来那个公司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在这种股价上涨过程中,很可能隐藏着各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这是市场监管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这种监管有难度而把板子打到重组这种有益的市场行为上。

    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仅需要监管部门提供各种配套政策,还需要监管部门乃至整个市场转变思路,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允许资本市场存在垃圾公司。我们的主流舆论一直强调要建立一个健康的市场,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上市公司都能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但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也是不切实际的,一个市场的上市公司应该是多层次的,有绩优公司,也应该有垃圾公司,以满足投资偏好不同的各种投资者的需要。垃圾公司的存在并不可怕,如果重组整合等各种市场化手段得到充分运用,它们提供给投资者的盈利机会并不会比绩优公司少,中外资本市场已经为此提供了丰富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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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09-04-11   
资料性的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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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09-04-12   
两届监管主席讲话摘录


周小川主席大声疾呼,“要特别防止出现曾经一度比较盛行的“挖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大股东或者行政干预通过挖空上市公司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一些掏空上市公司的作法,例如上市公司为母公司进行担保,母公司从上市公司借款,母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估价过高等行为,证监会都在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来防范。我在其他场合讲到这个现象时,就呼吁要防止出现类似捷克在前些年发生的严重掏空现象。几年前,捷克的上市公司中大约有2/3被掏空,掏空以后公司退市、消失了,非常严重地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使得捷克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降得很低”。

    周小川主席特别告戒道,"证监会要高度重视在出台新政策、新改革和新发展举措时要处理好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一些新东西的出台,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要尽量采用公开研究论证的方式,如果不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特别是在信息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证监会也要遵守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证监会本身首先要进一步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国际证监会组织所提出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要保证证券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二是要保护投资者”。  
 


    2008年11月尚福林主席说:10多年来,资本市场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补充了资金,
完善了治理结构。



  尚福林主席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

    2002年12月5日尚福林主席强调说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2005年8月19日尚福林主席说: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尚福林主席特别强调说:“流通股股东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2006年7月7日尚福林主席说: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如不严厉禁止,投资者就不敢投资于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也就没有了资本市场。因此,“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7月7日尚福林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1月14日尚福林主席表示,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这条主线,继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功能,改进监管,更加突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突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突出完善市场结构,更加突出改革创新力度,更加突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努力使各项措施更加有助于维护和提振市场信心,有助于形成市场稳定运行的体制机制,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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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09-04-12   
周小川主席大声疾呼,“要特别防止出现曾经一度比较盛行的“挖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大股东或者行政干预通过挖空上市公司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一些掏空上市公司的作法,例如上市公司为母公司进行担保,母公司从上市公司借款,母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估价过高等行为,证监会都在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来防范。我在其他场合讲到这个现象时,就呼吁要防止出现类似捷克在前些年发生的严重掏空现象。几年前,捷克的上市公司中大约有2/3被掏空,掏空以后公司退市、消失了,非常严重地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使得捷克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降得很低”。

    周小川主席特别告戒道,"证监会要高度重视在出台新政策、新改革和新发展举措时要处理好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一些新东西的出台,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要尽量采用公开研究论证的方式,如果不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特别是在信息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证监会也要遵守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证监会本身首先要进一步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国际证监会组织所提出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要保证证券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二是要保护投资者”。   


    2008年11月尚福林主席说:10多年来,资本市场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补充了资金,完善了治理结构。



  尚福林主席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


    2002年12月5日尚福林主席强调说,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2005年8月19日尚福林主席说: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尚福林主席特别强调说:“流通股股东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2006年7月7日尚福林主席说: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如不严厉禁止,投资者就不敢投资于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也就没有了资本市场。因此,“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7月7日尚福林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1月14日尚福林主席表示,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这条主线,继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功能,改进监管,更加突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突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突出完善市场结构,更加突出改革创新力度,更加突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努力使各项措施更加有助于维护和提振市场信心,有助于形成市场稳定运行的体制机制,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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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09-04-12   
我对三板的一点KAN法,一。三板本身是个市场,你们说让政 府吧三板市场去了也不太可能的,所以,你们在WQ的时候不是WQ三板市场的几点,一时时交易,二,5日股的全天时时交易,3日股的半天时时交易,1日股的下午三点后和现在的交易方法想同,同时,三板的股票要和中小板一样跟在深交所的后面,同时基金也可买卖,三板股也要进行股改和清欠。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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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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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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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09-04-14   
引用
引用第7楼糊涂虫于2009-04-14 16:09发表的  :
三板退市股的政策可能是:
1、享受SST待遇;
2、重组企业进入后,盈利一年,原重组方企业连续三年盈利可以转主板;
3、转板前必须进行股改。

.......


本人的理解:


1、享受SST待遇;

   ST是风险提示的个股, ST前加上S代表了未股改的上市公司,那么就有政府督促债务重组的欲望。
2、重组企业进入后,盈利一年,原重组方企业连续三年盈利可以转主板;
   重组方连续三年盈利可以转主板或重新上市,这在主板的退市公司借壳上市都是这样被管理层认可的。
3、转板前必须进行股改。
   转板前股改有利于重组方的有条件上市,形成为全流通的国际化股权结构。
开基的风险是转嫁于基民的,监管层如何有效防范基金的投资行为?
封存愈久愈香醇一句短短祝福就能开启坛盖品尝浓醇酒香;友情就如一轮红日默默付出而无求一声轻轻问候!就是一束温暖阳光。己丑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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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09-04-15   
引用
引用第42楼醇香好酒于2009-04-14 22:45发表的  :


本人的理解:


1、享受SST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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