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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STAQ和NET两网的元老们你们做好恢复权利的准备了吗?
司马忒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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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09-04-28   
权还未维,命还未革,张国焘、王明、向忠发到出来不少。


    佩服~~~~

呵呵,原来是泽东啊,嘿嘿


此处称润之较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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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13楼9+碎刀于2009-04-28 12:57发表的  :
我们现在的*****,是因为我们买入了这只股票,我们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无论什么时候买入都一样,都不能否决我们股东的身份。




您可能没完全听明白我的意思(可能是我没说清楚)。

同股同权这道理我懂,也就是因为同股同权,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买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
换句话说元老们是被迫由两网进三板的,从上市公司股票变非上市公司股票,所以侵权!
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投资者,是主动进三板买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所以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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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09-04-28   
权还未维,命还未革,张国焘、王明、向忠发到出来不少。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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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09-04-28   
看来误会不小,我的主要思想是---两网股的元老要做好恢复权利的准备,不要叶公好龙,如果真的恢复上市公司权利的时候,不要手中无股,或太少,到时后悔是来不及的!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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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09-04-28   
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买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
-------------------------------------------------------------------------------------------------------------------
这个解释很牵强的,你自己能接受吗?
如果按你这种解释,2001年6月12日他们集体退市了吗?
不是的
这只能表明二网到三板来是个错误,错误是需要修正的,政府犯了错误,我们国家的所有国民都可以要求其修正,更何况我们这些利益相关者。由我们这些利益相关者提出*****是正当和合适的。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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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09-04-28   
楼主可能连国务院112号文件都不知是什么。汗
两网是1993年国务院112号文件保驾护航的合法股市!正常运行6能半时间。
1999年突然以非法方式关闭两网(没有预警、没有任何一丁点提示),袭击投资者。拆迁要回迁、拆市要转市应该说是天经地义的常理。时任周证监将两网打入地狱大牢强行剥夺融资权、流通权、限制交易、枷锁行情演示,声称两网是非法股市、两网上市公司是非上市企业、投资者是非法股民!至今长达近10年的摧残,大多数投资者倾家荡产惨不忍睹。
凭借人民银行开办的net市场、国家元首视察并批示“加强联合”的市场,我们(包括本人)于上个世纪90年代用法人执照开户投资进去,到头来被“非法”镇压并摧残10年!
我们现在维什么权楼主应该知道了吧。
其实:在中国,明天(或者任一时间)就宣布关闭所有股市也是正常且有可能滴!因为沪深股市并没有国家元首视察过啊!
    9。18你要明白哦
[ 此帖被0909在2009-04-28 16:18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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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09-04-28   
[quote]引用第35楼9+碎刀于2009-04-28 16:01发表的  :
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买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
-------------------------------------------------------------------------------------------------------------------
这个解释很牵强的,你自己能接受吗?

不管能不能接受这都是事实,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被侵权了,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没被侵权!

如果*****成功后至少有两种方式补偿

1.直接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赔偿现金
2.两网股直接转板中小板

如果是第一种补偿方式,跟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投资者一点关系都没有!
如果是第二种补偿方式,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投资者真的借光了,吃亏的是两网股的元老们,所以我才提示---两网股的元老们做好准备了吗?也算对他们的情感上的回报吧!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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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09-04-28   
你的话里有二个问题:
1.直接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赔偿现金
这个问题有意思
谁来赔?按什么原则赔?
现在我们国家有回购的,那也是按净资产溢价回购,也是按股份为计算标准的。同股同权的。
按损失来赔?那么,在二网股里高位买入的赔多些,低位买入的不能赔。这公平吗?这钱由谁来出?用纳税人的钱干这种不公平的事,可能吗?
2、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投资者真的借光了
这句话就太有问题了
2001年上证2200点,现在指数也差不多。而2001年时大自然是12元,长白是20元,现在是多少?没有一个公司在这么多年分过红,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投资者借了什么光?他们不但没有借光,而且成为受到折磨最多的那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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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 38楼(9+碎刀) 的帖子
1.赔偿现金的可能性尽管不大,但肯定是有这种可能的!(至于怎么赔偿那是另一话题)
2.我是说如果两网股转到中小板,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投资者真的借光了,从非上市公司到主板那能不叫借光吗?
如果到中小板大自然只是12元吗?长白20元能是目标吗?不能按现在算,现在还在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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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09-04-28   
如果到中小板大自然只是12元吗?长白20元能是目标吗?不能按现在算,现在还在三板。
2001年猪肉多少钱一斤,现在多少钱一斤?
更何况,粤传媒还不如在三板股价高呢!
经历了那么多苦难,难道不能补偿一下?
谁规定三板股民必须只能承受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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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09-04-28   
呵呵~没人说三板不能享受利润啊,我提示两网的元老们你们做好恢复权利的准备了吗?就是怕利润来的太快太大(万一像黑龙一样一天涨1000%多)怕他们没有心理准备和资金准备!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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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09-04-28   
股市有不确定性的,没人知道明天会怎么样。
但现在,你是否也跟我一样认为,我们可以*****?我们的*****是正当和合适的?
欢迎你加入*****队伍,为了我们共同的权益,为了这个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让我们用自己的努力促进政策环境的变化。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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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37楼40000918于2009-04-28 16:31发表的  :
[quote]引用第35楼9+碎刀于2009-04-28 16:01发表的  :
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买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
-------------------------------------------------------------------------------------------------------------------
这个解释很牵强的,你自己能接受吗?

.......

你见股改对价,公司分红有分新老股东吗?
400009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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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09-04-28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人各有志,个有个的道理,谁也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顺其自然最好!
400009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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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43楼三水股民于2009-04-28 17:56发表的  :

你见股改对价,公司分红有分新老股东吗?


没有,所以元老们被侵权了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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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09-04-28   
40000918:

您可能没完全听明白我的意思(可能是我没说清楚)。

同股同权这道理我懂,也就是因为同股同权,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买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
换句话说元老们是被迫由两网进三板的,从上市公司股票变非上市公司股票,所以侵权!
而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投资者,是主动进三板买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所以不侵权!

---------------------------------------
我来回答:

目前证监会文件、证券业协会文件、相关高官讲话和媒体报导文件中所称的“非上市公司”仅指其股票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公众公司。

然而“非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

所以上述政府机构、官员和媒体将三板的公司(原两网和主板退出公司)称为“非上市公司”,重申一点这里的“非上市公司”还有一个条件,即其有监管机构合法审核已经公开发行进的股票在国务院认可的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一共有50家公司,有55只股票(含B股)

把中关村园区公司称为“非上市公司”是证监会市场部和券商协会等核心利益集团与人物规避法律。


根据以下法规所规定概念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无疑三板市场乃是证券法认定的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组成部分,三板公司虽不在沪、深两市上市,但仍在合法的三板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是在三板上市的公司,享受证券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规定的义务。

因此三板公司的“非上市”不是你所误解的“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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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09-04-28   
40000918:

回 1楼(华山) 的帖子

那就看维什么权了?

==============

您说我们在两网公司上应维什么权,在退出主板在三板上市的公司应该维什么权呢?

相互交流,很想进一步听听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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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您还是误解我了,我说元老们被侵权是因为两网股以前是不限制涨跌幅的可随时交易的合法上市公司,到三板就不是随时交易还限制涨跌幅所以被侵权了,而后买的投资者,知道三板规则,自愿买三板股,所以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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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09-04-28   
2009年4月2日下午15点30分,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做客新华网,就“创业板--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平台”这一话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那一天,我是这样问她的。
请问宋总,韩国发展“科斯达克”市场,中国的NETSTAQ是什么市场?新推出的创业板是踩在老一批二网股的股民尸体上发展吗?老一批二网股的股民尸体怎么处理?火葬还是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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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答应该是像黑龙一样风葬(疯涨),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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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09-04-28   
Re: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8楼40000918于2009-04-28 18:26发表的 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
您还是误解我了,我说元老们被侵权是因为两网股以前是不限制涨跌幅的可随时交易的合法上市公司,到三板就不是随时交易还限制涨跌幅所以被侵权了,而后买的投资者,知道三板规则,自愿买三板股,所以没侵权!

其实为什么说在三板买入的一样侵权,我试着解释给你看,也不知是否合理

两网股以前是不限制涨跌幅的可随时交易的合法上市公司,到三板就不是随时交易还限制涨跌幅,成了非上市公司了。那么对于这些二网公司来说了,公司是被侵权了。
在三板买入二网公司的股票,那么,同样成为二网公司的股东,股东出面维护公司的权益,是否合理?所以说,三板股民现在*****,是为公司*****,跟大股东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而股东维护公司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说三板买入二网公司股票的股民,一样具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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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09-04-28   
感谢918,你的问题使大家更加明白
我们的*****,不但是维自己的权益,而且是维原二网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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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09-04-28   
Re: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引用第48楼40000918于2009-04-28 18:26发表的 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
您还是误解我了,我说元老们被侵权是因为两网股以前是不限制涨跌幅的可随时交易的合法上市公司,到三板就不是随时交易还限制涨跌幅所以被侵权了,而后买的投资者,知道三板规则,自愿买三板股,所以没侵权!

----------------------------------

您的意见对三板的原两网公司应设两种交易规则,在两网市场买的那部分股票属于合法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应限制涨跌幅,或者这部分回沪深市场上市交易,而在三板市场买的那些股票继续维持目前的涨跌幅受限制的交易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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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 51楼(9+碎刀) 的帖子
我想说的是和公司大股东没关系,他们是限售股,只和流通股有关系,而且还是元老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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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09-04-28   
http://38888.uueasy.com/read.php?tid=55917
刘纪鹏:中国法人股市场关闭是失败的教训
刘纪鹏:中国股市发展中必须解决的四大问题
刘纪鹏:这场股权分置改革是闹剧,是小丑剧。不是说联系到证监会这是一场闹剧,要解散证监会,关闭证监市场,还要追究主管证监会副总理的责任,这些话都有,影响很大。最后一位领导说,我们也写一篇,必须得回答,我们也写三万字,我写了两万八千字,写完了之后领导说不写了,只能把其中一部分摘出来,其他的太敏感。因为什么呢?原因我还不能说了,你批评的很多人都在。
[ 此帖被0909在2009-04-28 19:12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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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09-04-28   
Re:Re: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53楼华山于2009-04-28 18:40发表的 Re: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


引用第48楼40000918于2009-04-28 18:26发表的 回 46楼(华山) 的帖子 :
您还是误解我了,我说元老们被侵权是因为两网股以前是不限制涨跌幅的可随时交易的合法上市公司,到三板就不是随时交易还限制涨跌幅所以被侵权了,而后买的投资者,知道三板规则,自愿买三板股,所以没侵权!

.......

这是您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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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09-04-28   
Re:回 51楼(9+碎刀)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54楼40000918于2009-04-28 18:41发表的 回 51楼(9+碎刀) 的帖子 :
我想说的是和公司大股东没关系,他们是限售股,只和流通股有关系,而且还是元老们的,!

二网公司原来是上市公司,现在在三板交易,成了非上市公司,大股东由一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变成一个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当然也被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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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09-04-28   
关健点在于:
二网公司原本就是上市公司,进入三板成为非上市公司,那么这个公司明显是被侵权了。
而公司被侵权了,那就是所有股东权益被侵权了。
股东维护公司的权益,索要被侵犯的权益是理所当然的
这就是我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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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 57楼(9+碎刀) 的帖子
什么是你说的上市公司,华山解释的再恰当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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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09-04-28   
我的观点说的很清楚了,我是小草论坛新手,不太懂论坛规则,但我没恶意,如有冒犯,请多体谅,多说无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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