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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STAQ和NET两网的元老们你们做好恢复权利的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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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4-28   

STAQ和NET两网的元老们你们做好恢复权利的准备了吗?

管理提醒: 本帖被 9+碎刀 设置为精华(2009-04-30)
众所周知1999年9月9日和10日,对STAQ和NET系统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机器””为由,错误地把上市公司当作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关闭。关闭NET和STAQ,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层次发展带来严重挫折。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
所以我个人认为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的确是被侵权了,有资格*****!

而在2001年6月12日后买入两网股的已填写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申请表,并签《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了就无侵权之说,更没有资格谈*****!特别是最近刚开户的已获利的,更不要得便宜卖乖!

我想对那些有资格*****的两网股的元老们说:*****是必须的!但不要叶公好龙!如果真的恢复以前上市公司的待遇或转板成功!你们准备好了吗?!你们补仓了吗?不要忘了你们的时间成本!
这就是我所说的炒股*****两手都要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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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5 2019-05-27 两网被非法剥夺上市公司权利即将20年!权贵资本太邪魔!
9+碎刀 金钱 +8 2009-04-28 欢迎加入维权讨论
tjnk 威望 +1 2009-11-17 非常精彩!
王敏超 威望 +6 2010-03-15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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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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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4-28   
绝对不是元老,绝对后三板买入的能不能*****呢?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400009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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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1楼华山于2009-04-28 11:57发表的  :
绝对不是元老,绝对后三板买入的能不能*****呢?

我是三板新手买入两网股时已填写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申请表,并签《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所以我的权利没被侵犯,我是自愿买入非上市公司股票的。
我完全能理解你们的心情,但我不想玷污你们那纯洁的队伍。

咱们新老两网股民要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

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者的信心和耐心也是股民的权利!不要随意侵犯!
400009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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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4-28   
回 1楼(华山) 的帖子
那就看维什么权了?
qwe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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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4-28   
不同意楼主。

之后买的、包括现在买的,都有资格*****。

因为买时已经把之前的所有权利都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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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400009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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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4楼qwer于2009-04-28 12:26发表的  :
不同意楼主。

之后买的、包括现在买的,都有资格*****。

因为买时已经把之前的所有权利都购买了。

什么权利都购买了?都有资格维什么权??
大明子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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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4-28   
我明白了,918是反对*****的。
“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条,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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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 4楼(qwer) 的帖子
如果你连自己维护的是什么权利都不清楚的话,别\"捉鸡不成还搭把米\"

到时不仅真正的权利没有维护回来,再闹个非法集资,就犯不上了!

所以概念一定要清晰,胜算的把握才会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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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6楼大明子民于2009-04-28 12:35发表的  :
我明白了,918是反对*****的。

你除了会扣帽子,就不会别的了?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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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4-28   
按照918的推断,我举个例子,象红光虚假上市,按照918的说法,那么只有红光IPO时原始股民才可以*****,而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所有股民都不能*****。而IPO中奖的股民,基本上都是获利的,所以红光虚假上市,不应该有人*****。
再进一步,以中国股市的现状,IPO时股民中奖都能获利,二级市场上买入的股民没有资格*****,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可以*****,虚假上市完全可以推而广之
显然,这是非常可笑的
400009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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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 9楼(yzm240508) 的帖子
呵呵,原来是泽东啊,嘿嘿

我也很想参加,但不知你们维的是什么权啊?

怎么没人回答啊?
400009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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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回 10楼(9+碎刀) 的帖子
所问非所答,请问你们维的是什么权啊?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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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04-28   
我们现在的*****,是因为我们买入了这只股票,我们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无论什么时候买入都一样,都不能否决我们股东的身份。
我们是股东,我们当然可以*****,当然可以要求清欠,要求股改,要求破产重组,要求享受主板的一切政策,因为我们和主板都是在一个党的领导下,我们三板股民也是股民,不能受到歧视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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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04-28   
我们的*****,是以股东的身分去*****,股东的权利并不以股东身分的变换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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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楼主40000918于2009-04-28 11:47发表的 STAQ和NET两网的元老们你们做好恢复权利的准备了吗? :
所以我个人认为2001年6月12日前买入两网股的元老们的确是被侵权了,有资格*****!

我想对那些有资格*****的两网股的元老们说:*****是必须的!但不要叶公好龙!如果真的恢复以前上市公司的待遇或转板成功!你们准备好了吗?!你们补仓了吗?不要忘了你们的时间成本! bLqy7S9x  

我非常感谢你对二网股民*****的理解和支持,但*****和补仓是二回事,补仓是个人行为,而*****是维护股东的权益。无论你有多少股,那怕你只有一股,你也可以*****。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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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9-04-28   
三板现在不出年报的越来越多,是什么造成这么多公司不思进取?为什么主板上比这些公司更烂的股票都能得到重组和发展,我认为,是因为政策。
我们*****,维的是股东权益,我们的股东权益被错误的政策环境侵犯了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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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9-04-28   
那些权贵的傲慢和偏见,就是我们的*****对象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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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9-04-28   
Re:回 4楼(qwer)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7楼40000918于2009-04-28 12:42发表的 回 4楼(qwer) 的帖子 :
如果你连自己维护的是什么权利都不清楚的话,别\"捉鸡不成还搭把米\"

到时不仅真正的权利没有维护回来,再闹个非法集资,就犯不上了!

所以概念一定要清晰,胜算的把握才会大些!



感谢你的提醒,你的想法确实也有普遍性。
但我要说明的是,本次的募捐,钱的所有者并没有变更,使用募捐资金,是完全按照募捐人的意愿去行使,使用募捐资金者也只是代行使。
当然,为了避免有人跟你有着同样的想法,我建议华山、横刀加快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到民政机构登记,我们三板的*****任重而道远,必须有组织有计划长期和权贵作斗争。
开心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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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16楼9+碎刀于2009-04-28 13:11发表的  :
三板现在不出年报的越来越多,是什么造成这么多公司不思进取?为什么主板上比这些公司更烂的股票都能得到重组和发展,我认为,是因为政策。
我们*****,维的是股东权益,我们的股东权益被错误的政策环境侵犯了
开开心心每一天
大明子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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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9-04-28   
支持9+碎刀。
“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条,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毛泽东
victor75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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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9-04-28   
主板st即使基本面再差,每股亏1块,净资产-1块,可以重组保牌,两网股凭什么不可以上主板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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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9-04-28   
引用
引用第2楼40000918于2009-04-28 12:14发表的  :

我是三板新手买入两网股时已填写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申请表,并签《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所以我的权利没被侵犯,我是自愿买入非上市公司股票的。
我完全能理解你们的心情,但我不想玷污你们那纯洁的队伍。

咱们新老两网股民要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
.......


我也填了风险提示书,看来填得比你早,对风险提示书研究了一年,得出的结论是风险提示书不能规避监管者的责任,风险提示书不是监管者的责任推卸书,风险提示书不是违法犯罪者的头罩和面具,风险提示书不能剥夺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寻求三公的权利!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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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9-04-28   
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7月7日)尚福林



(三)不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全面起步
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的精神,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了跨部门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小组,不断完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综合监管体系,特别是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今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中把“清欠解保”作为工作重点。这是因为,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不仅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破坏了资本市场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实现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保障,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如不严厉禁止,投资者就不敢投资于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也就没有了资本市场。因此,“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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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9-04-28   
周小川在2002-06-20 “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讲话,

他说,“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小,相对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需要重点保护。投资者保护得好,投资者对市场就有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就多。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一环,是我们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宗旨。

国际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投资者保护不仅在我国有很强的现实性,同时也是全球的一个共性问题。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的“三公”,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曾在一份名为《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两大目标——一个是保持证券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另一个是保护投资者,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对于投资者保护这样一个新概念,还需进一步推广,加深认识和理解”。“如果不真正认识发展证券市场的积极意义,不充分肯定股票投资的作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就难以落到实处”。

“资源配置的优化效果直接决定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因此越是保护投资者越是有助于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好作用,有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高效发展”。

“保护投资者的最重要的方面是强化信息披露。也就是说投资者要知情,要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有关上市公司、证券产品的信息”。 “过去证监会也强调保护投资者,但近两年则将其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特别防止出现曾经一度比较盛行的“挖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大股东或者行政干预通过挖空上市公司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一些掏空上市公司的作法,例如上市公司为母公司进行担保,母公司从上市公司借款,母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估价过高等行为,证监会都在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来防范。我在其他场合讲到这个现象时,就呼吁要防止出现类似捷克在前些年发生的严重掏空现象。
几年前,捷克的上市公司中大约有2/3被掏空,掏空以后公司退市、消失了,非常严重地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使得捷克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降得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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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9-04-28   

尚福林主席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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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09-04-28   
2002年12月5日尚福林主席强调说,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尚福林主席说: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尚福林主席特别强调说:“流通股股东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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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9-04-28   


尚福林说: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如不严厉禁止,投资者就不敢投资于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也就没有了资本市场。因此,“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7月7日尚福林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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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9-04-28   


2006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等八个部委签发的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称,“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强调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做好,要求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抓紧解决清欠问题。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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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09-04-28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公开表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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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9-04-28   


因此不清欠不解保,强制退市严重损害了176万三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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