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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卫 权 文 集
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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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表于: 2010-04-05   
违法必究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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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表于: 2010-04-08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5月修订)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12.2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非交易时间,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其内容涉及11.3.1条、11.3.2条、11.3.5条、11.3.7条或11.4.1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12.5    上市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交易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
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4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5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涉及要约收购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    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本所根据收购完成后具体情况决定复牌事宜。
12.16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现14.1.1、14.1.10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13.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不受前项有关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或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六)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或可能被解散的公告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11.8.5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每月还应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或解散事宜的进展情况,提示破产或解散风险。
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五)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认为13.2.1条第(五)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0    本所决定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本所决定不予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按照13.2.6条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    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六)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本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八)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
13.3.3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向本所报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出现该条其他各项情形的,本所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13.2.2条的规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一)    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认为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条第(七)项规定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0    本所决定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1    本所决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本所就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作出不予撤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个年度报告时方可按照13.3.6条和13.3.7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5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    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    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6  保荐机构在对因14.2.2条、14.2.3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至少应当对14.2.5条第(二)项所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同时,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14.2.7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    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    无保留其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    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8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9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    重大债权、债务;
(八)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    公司纳税情况;
(十)    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    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    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    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    法律意见书;
(十一)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    按照14.1.4条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因14.2.2条或14.2.3条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至少应当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至第(十四)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4.2.13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下列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一)本所因14.2.1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
(二)本所因14.2.2条、14.2.3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4.2.13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2.16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8 因14.1.10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4.1.1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的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
14.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15.1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如下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
(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保荐机构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5.2 本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能按照15. 1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5.3本所设立上市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5.4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撤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老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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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表于: 2010-04-08   
文章提交者:hub7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沉思顿悟宁静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在谢雨宏父母的执意要求下,办案人员表示向上级请示一下。经过请示,办案人员表示:“领导说《尸检报告》不能给家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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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现状就是 :官权就是法,

任何一个手握权力的官员都有——立法权,

而且是随时立法、随地立法、随人立法,

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

官老爷怎么说,屁民按照领导的意思办就行了。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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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 2010-04-08   
现在 官权就是法

未全 任重道远

我们共同努力
wan201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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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 2010-05-09   
感谢华山做了大量工作,反应正真三板股民的要求
anzhuw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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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 2010-05-17   
举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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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表于: 2010-05-17   
伤心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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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10-05-22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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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表于: 2011-03-11   
官员们多少年没说这三个字了----------老三板?

主板的退市制度却有缺陷,但其有独特性,是历史原因+

月落乌啼总是千年的风霜

掏空也就不归证监会监管

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论坛上表示,法治不一定是市场初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必要条件

提一个参考观点,尚说市场初期的发展是野蛮的有理的,指强行推行退市制度,为实现股权分置改革低成本对价,必须恐怖地压底股价,也就牺牲了老三板人。

缺陷依据非流通低价发行的大股东掏空公司亏损程度的大小约束溢价发行的流通股东的交易方式独特性以打压股价降低股改对价形成的大股东愿意还钱就还钱不愿意还钱就不还钱的历史原因也就不归证监会监管了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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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表于: 2011-03-11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他们承认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有缺陷的退市制度制定上犯了错?!!
有缺陷就是承认犯错!口号有错必纠响彻云霄却碍于面子、受阻于升官发财政治资本!老三板特别是两网之所以十几年一直错杀合法投资者、绞杀苦民、劫杀人民财富。
xiaocaobeihei
qyan16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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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表于: 2011-07-08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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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表于: 2012-01-27   
邮往   北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304接谈员 邮编100050
尊敬的304接访员:  
     您好!50名三板的投资者8月2日去国家*****局反映问题已经超过70天了,我们仍在苦盼您的答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自2001年7月建立,现在已经10年了,10年来,三板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矛盾的*****地,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突出问题。这里束缚着大多数证券事件的受难者,170万投资者在苦盼政策的阳光。  
     三板市场前身是原国家体改委批准的STAQ系统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NET系统(简称2网),这2个证券报价系统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认可,93年6月1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和证监会主席刘鸿儒还亲临视察中证交的NET系统,证监会文件也认可这里交易的为“上市公司”,在换了2任证监会主席后,国务院决定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2年后的99年9月,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交通管制”的匪夷所思原因被“暂停交易”。因为2网系统无可辩驳的出身(沪深交易所是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批准),2网投资者向各级部门持续反映问题。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件承诺:“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其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在文件出台后,经过证监会信息中心徐雅萍主任大力撮合,海国实,广东广建,鹫峰科技,山东港岳,等公司纷纷进行了股权置换和资产置换,等待上市。2001年7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开通,2网公司开始在此“转让”。大自然在递交3次上市申请后全部被否,这些公司感到上市无望,打了退堂鼓,港岳永昌大股东更是杜撰了3万亩土地和“先进的毛纺生产线”换走了公司全部资产。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7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向北京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该公司掏空公司资产,毛纺生产线和土地均属“杜撰”,却屡屡收到山东证监局“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稽查。广东万和集团收购海国实后,一度想借壳上市,因为证监会承诺的政策不能落实,旗下公司万和电器ipo登陆深交所。  
      三板还有44家主板“退市公司”,这44家“退市公司”都是90年代上市的,在为国企解困政策背景下,普遍存在虚假包装,欺诈上市,大股东非法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违法担保等问题,九州更是“一部电话作价近万元,3亿的资产卖不了30万”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这些问题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却知难而退, 无视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宣称三板证券市场由“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协会监督管理。致使这些问题公司无人监管被继续掏空,投资者利益无法追回,大多数公司失去造血机能,无法正常经营,也有的几家公司在政府的帮助下通过各种努力清理了债务,准备重组却无法报送材料。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退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但交易所声称没有收到证监会文件,对再上市不予受理。7年多来再上市政策竟成了摆设!中小股东多方反映至今未果。中小投资者在受到欺诈后反而被证监会后来出台的退市政策推入火坑,股价从几十跌到几毛,惨不忍睹。而相似的暂停上市公司和*ST公司却能乌鸡变凤凰。据投资者统计资料:主板流通的2010年还有12家没股改的困难户(其他的已暂停上市),平均总股本8.53亿,流通A股平均1.69亿股,截至09年报公布结束(2010年4月30日)收盘,平均股价11.93元,净资产最低的10家公司平均净资产为-4.15元,2010年4月30日平均股价7.46,股改复权10.79元,而三板公司股本更小,亏损额也不如它们多,平均股价却只有1.89元。为什么股价有这么大差异呢? 厦门市中级法院给出答案:“ST九州”股票价格下跌主要是受《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影响。”投资者想不通的是,赌场也不能出老千,也不能在下注以后改规矩呀!为什么在证券市场大股东出老千没人管呢?大股东的股票又不流通,04年出台的退市其实变成了惩罚受害者的政策!  
     前任证监会尚福林主席曾高度评价证券投资行为说,“在股市投资者,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2005年8月19日)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是爱国投资者,我们是拿自已血汗进行“爱国投资”。 没有这些爱国投资,哪有市场化经济的起步和推进,哪有后来的创业投资机会?! 在回顾总结中国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作用时,尚福林主席曾颇有感叹地表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但是在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的同时,却害了众多爱国投资者!!三板也是证券市场,也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三板更需要监管,更需要清欠解保,这里不应该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我们期待早日解决三板问题,政策不再惩罚受害者。  
  
   敬礼!  
                            投资者:  
                           2011年 11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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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05-26 优秀文章,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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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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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表于: 2012-01-27   
邮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 郭树清收 邮编100033
尊敬的郭树清主席:



     首先祝您春节快乐!我们看到您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下面,我们看看有记载的法规和文件,以前的证监会是如何讲诚信的!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简称STAQ系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NET系统)是老三板的前身,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认定这里的公司是“上市公司”。1993年6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亲临视察,当时证监会主席刘鸿儒还给NET系统题词,题词内容是“加强合作”。证监函字(1993)7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也能证明他们身份。但就是这样一个合法的交易所,竟然因为“国庆彩排,交通管制”的匪夷所思原因被后来的证监会强行关闭!为了解决问题,证监会2000年9月《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条件的与已上市或者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等形式重组两网挂牌股票。"但是证监会的承诺又变成了镜中月,水中花!大自然3次上会被否后,这些公司感到上市无望,纷纷打了退堂鼓,港岳永昌大股东更是杜撰了3万亩土地和“先进的毛纺生产线”换走了公司全部资产。一度想借壳海国实上市的广东万和集团(海国实大股东)旗下公司万和电器已经IPO登陆深交所。



    三板还有44家主板“退市公司”。由证监会在内国务院八部委联合签署,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请问,把这些公司踢出主板,给投资者一个“不予受理”的答复书就算纠正了吗?!现在在三板的哪一家公司清理过被占用资金?!



    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退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8年过去了,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在哪里?!再上市实施细则在哪里?!一个不诚信的证监会如何带领证券市场讲诚信?!


  政府诚信,是社会主义革命丰碑的基石,如果总是让老百姓感觉到被欺骗,被压榨,那和旧社会有什么不同?!烈士的血都白流了?!



   我们恳请证监会立即解决三板问题,让投资者看到一个诚信的政府,市场才有希望,我们中国才有希望。



                    敬礼    



                            三板投资者:    


                                 2012年1月17日  


附件1: 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部分相关内容
附件2:证监函字(1993)79号《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
附件3证监会办发(2000)29号《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附件4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附件5证监公司字[2004]6号《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部分)
附件6 举报三板公司港岳1掏空资产资产等问题收到的若干《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7 投资者诉山东证监局不履行监管职责部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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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表于: 2012-05-26   
http://www.cfi.net.cn/p20120526000163.html
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8:16:31 中财网
(略)
一*****12月,上海市委决定为解决国有企业融资难问题成立"上交所"。
  *****夏,中国出现了一场"*****",相当多的外资撤走了。维持国营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一下子少了很多;向银行贷款,银行风险又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试行直接融资,成立证券交易所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时任上海市长、市委书记朱镕基决定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于*****12月2日同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及上海分行行长龚浩成、华东师大金融学教授陈彪如等开了一天会,决定立即筹备成立"上交所",朱亲自拨给交易所400多部电话额度,并决定一系列基本规定、原则。
  当时,中国的民营企业廖如晨星,大量的是国有企业,所以成立上交所、深交所的初始目的宗旨就是为国企服务、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对此,没有人有异议;也不觉得有何不对。后来的周正庆主席也公开承认:"股市就是要为国企服务的"。至于股市的其他几大功能:投资功能、资源最佳配置功能、公众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功能等等,实际上均很淡漠,也未被引起高度重视,政策面向国企、公有制经济倾斜,如容忍大量国企长期不分红、少分红;容忍他们各种不配股,却让中小股东高价配股(增发);容忍他们在"股改"时少付对价。
  二大量国有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至今比例仍达80%
  在上述历史背景及宗旨下,从1990年起大批国有企业,无论长期业绩如何,均排着队上市融资。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鼓励发展股市,他说:"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邓的讲话,使中国新上市公司一年达97家,上海藉此机会上市了几十家国企:陆家咀、中百一店、华联商厦、水仙电器、中纺机、二纺机、丰华股份、新黄浦、上海电器、大众出租、浦东大众、第一铅笔、外交桥、兴业房产等等。其中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1992年初发行时无人问津的股票认购证一下子红火起来,人们视之为珍宝,在黑市高价抢购。
.........................
 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形式为:承包经营中流失;MBO改制中流失;股份制改制中流失;国企亏损中流失;企业破产中流失;中外合资中流失。。。。。。改革开放中,出现了一大批不法分子、贪污腐败分子,每年涉及犯罪的官员、国有企业领导人数是惊人的。
  --这种情况,无论东西方各国,其实是普遍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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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表于: 2012-05-26   
http://www.cfi.net.cn/p20120526000163.html
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8:16:31 中财网
(略)
一*****12月,上海市委决定为解决国有企业融资难问题成立"上交所"。
  *****夏,中国出现了一场"*****",相当多的外资撤走了。维持国营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一下子少了很多;向银行贷款,银行风险又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试行直接融资,成立证券交易所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时任上海市长、市委书记朱镕基决定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于*****12月2日同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及上海分行行长龚浩成、华东师大金融学教授陈彪如等开了一天会,决定立即筹备成立"上交所",朱亲自拨给交易所400多部电话额度,并决定一系列基本规定、原则。
  当时,中国的民营企业廖如晨星,大量的是国有企业,所以成立上交所、深交所的初始目的宗旨就是为国企服务、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对此,没有人有异议;也不觉得有何不对。后来的周正庆主席也公开承认:"股市就是要为国企服务的"。至于股市的其他几大功能:投资功能、资源最佳配置功能、公众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功能等等,实际上均很淡漠,也未被引起高度重视,政策面向国企、公有制经济倾斜,如容忍大量国企长期不分红、少分红;容忍他们各种不配股,却让中小股东高价配股(增发);容忍他们在"股改"时少付对价。
  二大量国有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至今比例仍达80%
  在上述历史背景及宗旨下,从1990年起大批国有企业,无论长期业绩如何,均排着队上市融资。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鼓励发展股市,他说:"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邓的讲话,使中国新上市公司一年达97家,上海藉此机会上市了几十家国企:陆家咀、中百一店、华联商厦、水仙电器、中纺机、二纺机、丰华股份、新黄浦、上海电器、大众出租、浦东大众、第一铅笔、外交桥、兴业房产等等。其中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1992年初发行时无人问津的股票认购证一下子红火起来,人们视之为珍宝,在黑市高价抢购。
.........................
 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形式为:承包经营中流失;MBO改制中流失;股份制改制中流失;国企亏损中流失;企业破产中流失;中外合资中流失。。。。。。改革开放中,出现了一大批不法分子、贪污腐败分子,每年涉及犯罪的官员、国有企业领导人数是惊人的。
  --这种情况,无论东西方各国,其实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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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表于: 2012-05-26   
福建证监局转证监会:

你们好!我们看到郭树清主席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我们希望证监会讲诚信,在三板问题上兑现诺言!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简称STAQ系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NET系统)是老三板的前身,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认定这里的公司是“上市公司”。1993年6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亲临视察,当时证监会主席刘鸿儒还给NET系统题词,题词内容是“加强合作”。 证监函字(1993)7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 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也能证明他们身份。但就是这样一个合法的交易所,竟然因为“国庆彩排,交通管制”的匪夷所思原因被后来的证监会强行关闭!为了解决问题,证监会2000年9月《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条件的与已上市或者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等形式重组两网挂牌股票。"但是证监会的承诺又变成了镜中月,水中花!大自然3次上会被否后,这些公司感到上市无望,纷纷打了退堂鼓,港岳永昌大股东更是杜撰了3万亩土地和“先进的毛纺生产线”骗走了公司全部资产。一度想借壳海国实上市的广东万和集团(海国实大股东)旗下公司万和电器已经IPO登陆深交所。京中兴至今沿用《旧会计准则》编制年报中报违反了财政部规定。鹫峰科技蓄意于2009年12月31日将贱卖林地的4500万元人民币,投资给 于 2009年9月11日已经青海省高院判定破产的庆泰信托投资公司,导致公司几近破产!
        三板还有44家主板“退市公司”。由证监会在内国务院八部委联合签署,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福建闽越花雕原为福建省福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上市的前10年内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在神龙集团入主闽越花雕后,公司无心主业,靠变卖资产、虚构利润做靓报表。经调查,公司2001年、2002年虚增税前利润分别为240多万元和4400多万元。财务上的追溯调整,使公司连续两年亏损,2004年公司开始“戴帽”。同时,公司存在着巨额的对外担保,一直未清理,直到现在。另据媒体报道福建九州“一部电话作价近万元,3亿的资产卖不了30万”九州不仅欺诈上市,且在上市后连年虚增利润,福建省政府委派的董事长赵裕昌还疯狂利用公司走私,结果导致公司退市。这些情况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但是证监会的退市政策却没有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反而使损失扩大。厦门市中级法院更是在判决中指出,“ST九州”股票价格下跌主要是受《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影响。证监会打着保护投资者的旗号,却干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这让投资者难以接受!

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文)规定,“退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但投资者去上海证券交易所反映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这样回复:“有关部门没有对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上市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说,这(证监公司字[2004]6号文)又是一纸空文!,

  “三板"投资者要求:
      1、 要求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统一采用《新会计准则》编制年报中报。履行对“三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2、  要求依据证监公司字[2004]6号文中“退市公司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以及“退市”公司可以再达标后“申请再次上市”的规定,对文中公司资产重组、再上市的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再上市政策不再成为摆设。
   3、要求对“三板”公司启动股改和清欠。 “三板公司”是在证券市场合法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党和政府的阳光政策不应该有死角。
   4、要求尽快恢复两网公司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
敬礼!
                                   福建投资者: 雷先生 林先生  方女士 郑女士  陈老先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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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表于: 2012-05-26   
一提到退市股民,就有一种说法:‘谁让你买呢?’这句话对没有深思熟虑或者没有文化的人是有很大煽动性的,这也是某些官员所以顺利推行退市政策的心理背景之一。我们不妨打个比喻:假若张三买了一家非ST公司,后来变成ST,再后来退市,退市之前张三卖给了李四,如果我们指责李四不该买,那么张三又卖给谁呢?张三就活该吗?既然张三不该指责,那么指责李四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生活中的烂尾楼人们可以不住,股市中烂尾楼必须要有人居住,张三不住了,李四必须得顶上去,生活中的烂尾楼是用假冒钢筋伪劣水泥做的,而股市的烂尾楼则是人民的骨头和血肉之躯做的,炸掉生活中的烂尾楼容易,而炸掉股市中的烂尾楼,就等于炸掉在上面居住却永远也休想撤掉的股民!有些官僚说这是投资价值的回归,他们有没有想过这其实是股民生命的崩溃! 退市 表面上是惩罚上市公司 实际上是惩罚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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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表于: 2012-05-26   

        一提到退市股民,就有一种说法:‘谁让你买呢?’这句话对没有深思熟虑或者没有文化的人是有很大煽动性的,这也是某些官员所以顺利推行退市政策的心理背景之一。我们不妨打个比喻:假若张三买了一家非ST公司,后来变成ST,再后来退市,退市之前张三卖给了李四,如果我们指责李四不该买,那么张三又卖给谁呢?张三就活该吗?既然张三不该指责,那么指责李四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生活中的烂尾楼人们可以不住,股市中烂尾楼必须要有人居住,张三不住了,李四必须得顶上去,生活中的烂尾楼是用假冒钢筋伪劣水泥做的,而股市的烂尾楼则是人民的骨头和血肉之躯做的,炸掉生活中的烂尾楼容易,而炸掉股市中的烂尾楼,就等于炸掉在上面居住却永远也休想撤掉的股民!有些官僚说这是投资价值的回归,他们有没有想过这其实是股民生命的崩溃!
    退市 表面上是惩罚上市公司 实际上是惩罚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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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表于: 2012-05-26   
上海证监局并转中国证监会
尊敬的郭树清主席:

    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这是对我们主板退市受害者极大的不公和严重的伤害。我们决不答应。

     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应该有退市制度。创业板的退市是正常退市,与老三板的退市公司是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同日而语的。
  

一、老三板是历史遗留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作为国家经济命脉主体的国有企业,正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大量国有企业频临倒闭。国家为了解救国企,开启了我国股票市场试点。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由政府给地方政府下达上市指标,大量困难国企包装上市、捆绑上市,通过上市融资重启生路。作为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主体,在2004年以前上市的1000多家沪深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股份制改造而成的,当年正是中国资本市场救活了国企。也正是历史的原因,导致了我国早期大量上市公司的先天不足和品质良莠不齐,它为后来公司退市,埋下了致命祸根!

    自从盘古开天,我国证券市场混沌初创,法律不全、监管缺失不可避免。当初沪深市场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巨额侵占、强制违规担保、大量掏空而丧失经营能力的现象;而后,受害公司又不经清欠、未经解保而被强制退市。退市,把本该保护的广大投资者打入了地狱。
    股市有风险,买者自负,这个没有错。但是,当年包装上市、捆绑上市,误导群众,这也完全由老百姓来负责吗?市场有风险,可以理解,但是因为股市初创,法律不全、管理缺失导致大股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财产,强制、违规担保,大量掏空上市公司,而且成为了当时沪深股市普遍现象。难道这也要老百姓承担责任吗?

  

二、十年诉求 久拖不决

  

    风雨十年诉求路,全国老三板受害者赴北京国家*****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金融办、国资办、市政府*****办、浙江省证监局,山东省证监局、辽宁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合计至少四十多次的上访。而有关部门每次接访我们都以“领导很重视、这个事正在研究”等语言答复我们。2011年 8 月 2 号我们全国各地53位退市受害者代表受大家委托前往国家*****局反映问题。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的答复。我们多次在北京、上海起诉打官司,但是法院不予受理,各地代表多次要求在上海等地游行,上面不予批准,我们已是四处碰壁走投无路有冤无处诉。退市涉及受害者176万,但是如今都是年过花甲的老人,人员分散在全国各地,绝大多数都不会上网,无法联系沟通,是一群被人遗忘的老弱病残而且普遍经济贫困的弱势群体。一群弱势老人风雨坎坷上访十几年,我们的处境没有一丝一毫改变,被掏空退市的三板公司长期无人监管,任其自流,每况日下。已成了任人剥夺与宰割的牺牲品。我们无可奈何、捂住口袋里的退市股票,指望着企盼着拣回血汗本钱。
  

  

  

  

三、我们的建议和要求

  

    我们都是爱国投资者、是早期中国资本市场的奉献者。国家困难匹夫有责,救活国企我们义无反顾。当年我们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支持国企改革上市,倾其毕生积蓄、耗尽了几代人养命钱,满怀信心的买下这希望的种子。

    我们欣慰地看到中国资本市场有弱到强,有不完善到健康强大的发展过程,我们理解,前进的辉煌中也难免会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置早期资本市场的忠实投资者、公司退市的受害者于不顾。在国家日益强盛、国企扬眉吐气、国人意气风发的今天,现在,我们三板人却依然深陷退市“沉冤”。青天哪!退市不是股民的错!广大退市股民是无辜的受害者!我们以老弱的声音,声嘶力竭地向党和政府再次呼吁,我们都是无辜受害者!救救我们这群无辜的老年弱者!!!三板问题不解决,几百万冤魂怎能安息???

  

    说实在,要解决三板问题根本就不难,不需要国家出钱,只要出政策就行。沪深股市的股改清欠工作早在五、六年前就完成,退市公司的股改和清欠是名正言顺早就应该实行的事。

其实在三板市场,一些退市公司和两网公司,几年前就已经在积极行动磨练内功,有的在努力着手改善公司治理、提高自身质量、有的已经在探索重组方案,准备迎接春天的到来。

    过去有一些已经停止交易的退市公司,因为没有在三板挂牌,如今早已恢复主板上市。三板退市公司理应享有主板ST公司的同等政策待遇。如果把主板ST公司享受的一切股改、清欠、重组等政策全部用于三板,那么三板公司必将春雷动、大地变、大发展、凯歌还。

   当今中国盛世清明,政通人和。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政策。但是我们三板现状不符号党的方针政策,我们迫切期盼党的阳光早日照耀三板市场 ,我们迫切期盼让退市公司股改、清欠、恢复上市重回主板。

                                        

                                               上海退市投资者部分代表
                                                    

                                                            2012年2月 26日

  

  



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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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表于: 2012-05-26   
要求尽快恢复两网公司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
是不是到了未来的北交所的新三板
平反恢复了这两权,两网公司和冤民就算被救活了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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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望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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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表于: 2013-03-26   
没有十年维全就没有三板的今天
三板解放还任重道远  
等待没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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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表于: 2013-11-16   
监管部门在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市问题上避重就轻,逃避追查责任,无情伤害二级市场投资者

一、    违法违规是达尔曼退市的直接原因
让我们先来看看达尔曼的历史轨迹吧,看看它是如何违法违规的
1、水落石出
        1996-12-17上网发行2100.万股,发行价格:7.3元,上网发行中签率只有2.637%;1998-09-11、2001-02-28分别按10配2、10配3配股,每股配股价都是10元。
  达尔曼是国内珠宝饰业首家股份上市企业,曾被誉为“中华珠宝第一股”。这家公司1993年10月成立,主营珠宝玉器加工、销售,近年来又先后涉足精细化工、新型材料、旅游度假服务、现代高科技农业等领域。1996年12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陕西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企业。公司董事长许宗林曾两度名列《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2004年6月4日,证监会决定对达尔曼“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稽查。
  经司法机关查实,1996年至2004年7月,许宗林利用职权,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先后从控股的几家公司,以“货款”往来款名义转往疑犯李晓明控制的深圳、珠海几家公司共计人民币4.83亿元,其中3.34亿元转回西安达尔曼实业公司,1.49亿元转入深圳十余家公司。许宗林、李晓明将其兑换成美元,且将其中1000万美元转入许宗林和其妻和立红在加拿大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
  此外,2000年7月,许宗林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990万元,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转入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李晓明”个人账户1020万元,“和立红”个人账户970万元。许宗林、李晓明决定将1990万元再转入深圳,作为注册私人公司使用。
  经查明,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已将该案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对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等人进行了处罚,同时将许宗林、高芳认定为永久性市场禁入者。
  同时,证监会还处罚了担任达尔曼审计工作的三名注册会计师,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对货币资金、存货项目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未能揭示4.27亿元大额定期存单质押情况和未能识别1.06亿元虚假钻石毛坯。
  
  2、造假是系统工程
  与造假高手银广夏相比,达尔曼的造假手法似乎有过之无不及。
  “对公司稽查的结果证明,达尔曼的业绩造假是一项从上市开始的系统性‘工程’。”一位接近调查组的人士这样评价。对于达尔曼的财务造假,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这样归纳其特点:目的明确、策划缜密、实施精确、不惜代价、后果致命。
  “从上市的那一天开始,达尔曼就是为了‘圈钱’和掏空上市公司。”一位市场人士这样认为,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业绩的支持。
  于是,许宗林想到了财务造假,并且高薪聘请专家,对造假行为进行精心策划。
  公开数据显示,达尔曼上市前收入和利润水平较低,从上市后收入猛增并相对稳定,资产规模也呈现类似态势,在2003年之前,公司各项财务数据均衡增长,有很强迷惑性。1997-2003年间,达尔曼报表收入合计18亿元,报表利润合计4.12亿元,资产总额比上市时增长8倍,达到22亿元,净资产增长6倍,达到12亿元。
  这样,一个绩优成长股的形象已经完全在资本市场里树立起来了。
  “其具体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编造公司经营业绩、生产记录;伪造资金转入转出痕迹;虚增资产消化账面虚增资金;虚假业绩支撑继续融资等。”上述接近调查组的人士称,而其造假所选的行业也是经过周密考虑的,基本是珠宝加工和农业,这些行业的产品或原材料基本上是从民间收购,以现金交易,难以计量。
  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公司针对各年度虚假业绩均编制了充分的原始资料,收入确认上,有合同、发票、纳税证明、实物进出库记录、银行对账单及购货单位提供的书面函证。公司收入依据相当完善,以至于在立案调查中,相关财务人员已经承认作假的情况下,由于部分购货方拒绝提供收入虚假的证明,客观上依然不能认定收入虚假。
  这其中一个较为鲜明的例证是:2003年从壳公司购入的1亿元钻石实际是没有价值的锆石。锆石在形态上与钻石几乎相同,非专业人士难以分辨。而这批锆石被假做钻石购入后,达尔曼不但对其做了完整的出入库记录,而且还严格按照领用出库记录对实物进行了剔除,保证了两年的实物盘点记录与账册的完全一致,甚至保持了装盛器皿的一致。审计人员进行盘点时,达尔曼还要求必须3人在场,同时开锁。在造假的精确性上可谓达到极致。
  在另一方面,虚假收入需要资金的配合,将资金转出又是最终的目的。达尔曼在资金配合方案上相当周全。用于贷款及资金周转的壳公司多达30余家,从形式上看这些公司都与达尔曼无直接关联关系,但实质上却是达尔曼资金转移的关键环节。
  后来的调查表明,达尔曼上市8年,至少90%以上的收入都是假的,其从上市到退市,在长达8年之久的时间里都是靠造假过日子的。然而,达尔曼凭借着这些假业绩,先后圈了三次钱,其从股市套取的资金总数高达22亿元。新增资金延缓了公司造假危机的爆发,使得公司得以苟延残喘,也使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钱可以被许宗林掏空。
  在大肆在股市圈钱的同时,达尔曼还利用上市公司信用,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融入资金作为收入注入上市公司,再通过支出成本的方式将部分转出,伪造与业绩资金相关的收付款痕迹。
  但是,“公司从证券市场和银行融入大量资金,并未用于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而是为了个人控制、使用。”上述知情人士称。
  
  3、穷途末路
  达尔曼在长期系统性造假过程中,付出巨大代价。
  据媒体报道,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达尔曼每一笔虚构的交易都要缴纳增值税,并且所形成的利润也都要纳税。
  据有关部门测算,达尔曼为维持虚假繁荣,历年来直接支出包括:税金2.62亿元、贷款利息约4亿元、分红1亿元,加上两次配股法人股资金不到位,公司直接消耗及损失资金超过10亿元。
  “达尔曼上市后,除大量虚构资产外,也确有部分真实投资。”上述知情人士称,但由于公司决策“一言堂”,投资随意性很大,前期缺少真实有效的调研论证,后期缺少必要的建设和管理,同时,真假投资交织,缺少规范的基础,致使几乎全部投资均未能形成有效盈利能力,形成大量不良资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多年的内外兼耗,公司债务危机日趋严重。公司财务数据显示,2003年,公司的主营业绩由2002年的3.16亿元下降到2.14亿元,亏损1.4亿元,每股收益为-0.49元。同时公司出现了重大违规担保事项,涉及人民币34530万元,美元133.5万元;出现重大质押事项,涉及人民币51843万元。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在内忧外患之下,许宗林开始“未雨绸缪”,精心安排退路。许不仅将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外,而且还以治病为名频繁往返国内外,并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将参与公司造假及资金转移的关键人员送出国境。
  在许宗林出逃前,在其的操纵下,达尔曼大量地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达14亿元之巨,这些钱有一半被许宗林转移到了国外。
  许宗林先为自己在深圳建立了许多壳公司,以深圳的托普森、海尔森为代表的“森”字系,以达福工贸为代表的“达”字系,总数多达30多个。许宗林则以采购各种设备和投资为名,将总额高达四五亿元的巨额资金,通过这些壳公司完成洗钱,并转往国外。
  许宗林出逃后,留下了一个千疮百孔濒临破产的达尔曼。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被立案稽查前,公司直接间接银行债务高达23亿元,严重资不抵债,仅年度贷款利息就需支付1亿元,大量贷款逾期,无力回天。

二、为什么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依法实行违法违规退市,而只能成为第一只因为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退市呢
        因为亏损责任明确,处理起来可以简单的“一人做事一人当”。违法违规则不仅有现行的,还有历史问题。特别是在包装上市过程中,无不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不合理的上市制度有关,一牵连就是一串人。甚至牵连到地方政府和证监会相关部门。
  
1、有关部门和某些省市领导,皆在其中

  有消息说,许宗林在上市之初,“送”出去的股份达15%左右。有关部门和某些省市领导,皆在其中。已被查明的事实是,许宗林在1996年6月及其以后,以赠与职工内部股的形式,向时任西安市证券委副主任、市证监会主席、达尔曼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副组长杨永明行贿,之后其股票获利达100多万元。从达尔曼申请上市开始,杨永明便马不停蹄地奔波于北京、上海、深圳和西安之间。
  1998年4月,许宗林又在翠宝度假村送给杨永明人民币41万元。两年多时间,许宗林共行贿杨永明76万余元。
  以上行贿事实,许宗林作为当时的法庭证人,都予以了证实。但是在杨永明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之后,许宗林作为行贿一方,却在掏空上市公司和骗取大量银行贷款后,飞身海外。(记者 刘彦)

2、麻木的银行

  银行是西安达尔曼最大的债主,本应对达尔曼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但可笑地是,就在达尔曼公司问题彻底暴露前的半年内,竟有7家金融机构对达尔曼担保、质押的贷款给予了确认,涉及金额高达8个多亿,这些贷款现在多数已无法追回。后据陕西银行同业协会汇总发现,西安达尔曼及其相关企业在陕西省银行业贷款及担保总额竟高达12.79亿元,涉及9家银行,多数贷款和担保已逾期或欠息。

3、说不清的会计师事务所

        西安达尔曼作为上市公司,每年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做出符合实际的会计报表,然而以往每年的会计报表都没有涉及达尔曼做假欺骗股民的事,直到2004年4月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财务报告做出的审计报告才称,西安达尔曼有多起在建工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完善性,最早的一项无法证实的工程竟发生在1998年12月。而从1998年到2003年,每年都有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年度状况做出会计报表,那么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到底是能力有限看不出达尔曼公司问题所在,还是有什么其他说不清楚的事,竟连续几年做出了不合实际的会计报表,误导广大中小股民们。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时,很多人都缄默不语。有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陕西会计师行业“水很浑”,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只认赚钱,为揽到业务竟不惜给能提供会计业务的公司或部门好处,业内称为“回扣”。据有关人士透露,仅2003年陕西省内13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回扣”总额至少有2700万元以上。在这种行业大环境下,给达尔曼公司做会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不会有什么说不清的事,也就很难确定了。为给股民们有个交待,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理应有个说法,也好让中小股民们知道他们的钱为什么会血本无归,为什么会不对“小偷”设防。

4、独立董事拿着高薪成摆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西安达尔曼涉及“虚假陈述”、有重大违规担保和质押事项,该公司很多股东们竟都说不知道此事。2004年5月底,当时已获许宗林授权主持董事会的达尔曼公司副董事长杨西安向记者介绍情况时说,公司2003年出现的违规担保和质押事项,多数董事和监事不知情。公司6万多名股东的权益已不可挽回地遭到了巨大损失。
  许宗林凭着董事长的地位运作上亿元的资金,那么多的董事和监事竟成了“摆设”。根据西安达尔曼2003年的年度报告透露,公司早在2001年股东大会就确定了独立董事、专家监事等法人治理机制,而且都给这些应为股民们负责的人员提供了高额的薪水,仅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就有税前2.5万元。然而,这些“高薪”供养的人员却对身边的许宗林这个“小偷”毫不设防。

5、一牵连就是一串人

        因为亏损责任明确,处理起来可以简单的“一人做事一人当”。违法违规则不仅有现行的,还有历史问题。特别是在包装上市过程中,无不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不合理的上市制度有关,一牵连就是一串人。甚至牵连到地方政府和证监会相关部门。对于他们来说,如果依法实行违法违规退市无疑意味着引火烧身,这当然没有人会愿意。

三、监管部门在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市问题上避重就轻,逃避追查责任,无情伤害二级市场投资者

        “股市有风险,后果自负!”没错,但它是在规范运做的前提下,600788(400037)达尔曼在许宗林及其后台以及一批身居高位或要职的死党的操纵下,欺上瞒下、暗箱操作作,瞒天过海、空手套白狼,许宗林在当时已被定为行贿罪的情况之下,还能为匪做歹一年有余,变本加厉地、疯狂地进行违规操作,为大股东巨额贷款提供担保、将公司的资产不计后果的予以抵押等等,从银行疯狂骗贷20亿,然后裹携顺利出逃国外,活生生地把一个资产优质、在当时生存与发展完全不成问题的上市公司,不久前刚刚融资成功拥有大量货币资金的上市公司,创造性地、史无前列地、非常非常滑稽地、莫名其妙地将其整得是千疮百孔、体无完肤,最终将达尔曼致于万劫不复的境地,到了无法经营、无以为生的地步。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官员都能直接或间接受益,唯有股民是被宰的羔羊,而监管部门避重就轻,为了逃避追查责任,以不能按时披露年报为由一退了之,而不是依法实行违法违规退市,这是监管部门明目张胆的渎职与不作为,是对广大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无情调戏与二次伤害,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流氓与无赖行为,我们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坚决鄙视和反对这种无耻行为!
        我们认为:股民买股票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象达尔曼这样的公司风险不应该由股民承担,因为这是国家法律制度上的问题,董事长掏空上市公司逃到国外,这属于国家法律制度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国家应该承担责任,应该补偿投资者损失。我们强烈要求政府的公安、检察院、法院追查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包装上市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西安市政府、中国证卷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卷交易所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退货,还我们的血汗钱,补偿我们的精神损失与经济损失!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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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表于: 2015-11-15   
你们代表党在工作,你们代表政府在工作,你们代表国家在工作,我们不相信你们,那么我们还要不要相信自己的这个国家!
都是豺狼,老哥敢信,我是10年前就觉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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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表于: 2016-01-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

关于做好原STAQ、NET系统投资者工作的通知
      近一时期原两网投资者就大自然公司申请上市未通过发审会一事上访各地证管办反映情况,现就原两网公司上市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 对原两网申请上市问题,证监会态度是明确的,积极的,承诺依法办事,在合符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豁免受理,审核。到补充材料,到安排上发审会等方面证监会都给予支持,这次上市申请就是这样安排的,代办转让市场挂牌的原两系统其他公司,只要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上市的路是畅通的。
二、 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申请统一由证监会发行审核并独立做出判断。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两系统的公司上市申请只能按既定程序办理。这次发审委没有通过对杭州大自然的上市申请,并不意味着杭州大自然今后就不能上市,它仍可在6个月后,再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
三、 针对这次杭州大自然上市申请没有通过的情况,投资者以及市场各方就完善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制度与方式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包括发行和上市的审核程序应有所不同等,这对于今后完善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和方式具有积极意义。但发行上市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涉及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不能一蹴而就。目前,我们正在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原两系统挂牌公司申请上市问题进行研究,综合考虑和协调现行制度与程序,力求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找到灵活、稳妥的解决办法。
四、 经过三年努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的过程中,增加了主办券商家数和营业网点,统一了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分类并增加了转让时间,方便了投资者确认股权,取得了较多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家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们正在认真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方式。积极推进中国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在这方面,我们真诚地欢迎投资者提出宝贵建议!

‘                                          2004年7月16日
‘                                                      中国证监会公章
核对:徐雅萍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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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表于: 2016-01-21   
证监会29号文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各有关派出机构:

今年9月9日是STAQ、NET系统停止法人股交易活动一周年。在此前后,各地持有两系统原挂牌股票的股民可能会更加关心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到各有关派出机构上访,或以电话方式询问有关问题。如遇此种情况,请各有关派出机构继续认真接待,并按以下口径答复股民:
一、STAQ、NET系统于1999年9月9日停止交易活动后,绝大多数挂牌企业已经申请摘牌,并已在有关证券类报刊上发布了摘牌公告,在此情况下,两系统已不可能恢复法人股交易活动。
二、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中国证监会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促下,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其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三、目前,确有部分企业的重组上市、股权置换或原流通法人股收购工作进展较慢,这种状态主要是由这些企业自身条件较差造成的。对这类企业,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尽快解决问题。如这些企业按照已公告的方案处理原挂牌股票遇到较大困难,在法律和技术上不存在重大障碍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将以适当方式解决其原流通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由于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解决这些企业股票流通问题的时间在2001年上半年。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00年9月1日
xiaocaobeihei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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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表于: 2018-06-08   
苍天啊!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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