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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紧急呼吁:三板退市股千万不能借鉴太平洋模式!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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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18   

紧急呼吁:三板退市股千万不能借鉴太平洋模式!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提前操作(2009-07-14)
紧急呼吁:三板退市股千万不能借鉴太平洋模式!


与华老先生商讨:解决三板退市股问题千万不能借鉴太平洋模式啊!

太平洋上市绝对是非法的,至少是违规的,谈不上“不规范”。

这是一起太平洋证券大股东严重损害和侵蚀退市股(云大科技)流通股利益的强盗案例!

资产并不高、甚至有些烂的太平洋证券凭什么要8:1(云大非流通股与太平洋流通股)和4:1(云大流通股与太平洋流通股)换股?(把证券公司资产评估的倚高、把云大贬得分文不值,证券公司大股东利用云大股东恢复上市求胜心急的心态,恣意强取豪夺,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根本谈不上股权分置改革。
该案若不是个别人的能量,非得翻案不可。根本不可、万万不可照搬。
如在三板推行这个方案,我是坚决不会答应的。

可资借鉴的是,目前主板ST股普遍采用的股权对价+定向增发+置入优质资产,我们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股改方案,需要的是流通股获得对价(增加原有股数)而不是什么“4:1”(大量缩水原有股数)之类的强盗方案。最近恢复上市的ST黑龙、ST中辽等都较好地保护了流通股的权益,因为得到了广大中小股民的欢迎。相反,前几年已来三板的银化3的借壳者不是也通过不平等换股使“流通股大比例缩股”的流产方案吗?遭到了中小股民的一致唾骂!

正确的做法,用我们中小股民的话语权,去大声疾呼和坚决防止这种强盗方案的出现,傲了十年、八年的,我们100股变成了20股、甚至10股,你会答应吗?严重警示:如借鉴太平洋模式,我们将永无翻身之日!请华老及全体同仁们三思啊,主贴可千万不能再发了。最好尽快删去。


不好意思了,得罪华老先生了。

                   -----XCZFY



附一篇相关文章:要擦亮眼睛啊!


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非合法性”
付明德   2008-09-04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在有些文件中被概括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根据公开披露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不妨把这种组合操作如下分解:

(一)云大科技股改

云大科技2003、2004、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8日被实施暂停上市。若2006年继续亏损,则会被终止上市。2005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大学、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三家单位共同组成云大科技重组工作小组。按照《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说法,“截止2006年11月底重组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剩余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维持云大科技的上市资格已不可能”。 “在无法通过资产重组避免公司终止上市并给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造成损失的现实情况下,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了通过差别派送太平洋证券股份换股权和现金安排的方式完成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

(二)太平洋证券定向增资

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介绍,2007年4月10日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太平洋证券对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新股东定向增资1.02亿元,定向增资的股东所增股份将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新增加的四家股东被称之为换股股东(下文简称为“四股东”)。

(三)换股

所谓换股,就是太平洋证券通过定向增发“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股份交换。每8股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份换1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每4股云大科技的流通股股份换1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换股完成后,云大科技的股东变为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股东总数由换股前的20人增至换股后的28995人,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成为云大科技的股东,云大科技的股东由原来的两万多名变成四名。

(四)太平洋证券上市

太平洋证券利用其“四股东”在完成了与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后,认为自己已经是“公众公司”了,于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上市申请,上交所向证监会报送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上交所[2007]168号《请示》),证监会针对上交所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成功登陆上交所。

通过对太平洋上市这一组合操作所作的上述分解,可以看出太平洋上市的路径是以参与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名义,利用其“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换股,以使其变为“公众公司”,最后完成上市。要回答太平洋上市究竟是创新还是违法,就必须对上述组合操作进行分析。


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的换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属于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相应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状态,也就是使其非流通股成为流通股。这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内容,离开了这一核心内容,就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

既然被称作是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那么这种改革自然应当是解决云大科技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问题,使其非流通股得以流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就不能称为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

如果认真分析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就可以发现这个被称作“是通过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差别派送换股权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方案,实际上并不是股权分置改革。

● 第一,所谓差别派送换股权,实际上就是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以不同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互换股份,这种互换的结果只是使云大科技的股东成为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成了变成了云大科技的股东,并没有解决云大科技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状态,显然这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

● 第二,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发行的非流通股份变成流通的股份”,但不能把这一改革内容等同于“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成为流通股东”。即使云大科技原来的非流通股东变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后都成为流通股东,但这并不能使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变成流通股,因为云大科技发行的股份与太平洋证券发行的股份没有任何关系。

● 第三,云大科技的股东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的换股行为本质上是股份转让行为。股票换股票,是以物易物的一种交易形式,不能因双方没有支付货币而改变其交易行为的性质。云大科技的股东用其持有云大科技的股份换取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所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是以云大科技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样,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也是用其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为对价购买云大科技的股份。

● 第四,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换股比例的不同,是他们购买太平洋证券公司股份所支付的价款不同,而不属于“派送”。在股改时,“派送”特指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东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股份或现金,是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平衡相互间的利益。表面看来,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东以8股云大科技的股份换1股太平洋股份,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以4股云大科技的股份换1股太平洋股份,似乎是非流通股东付出了代价,流通股东获得了利益。但由于非流通股东是将这种“对价”支付给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而不是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因此这与股权分置改革所说的“派送”绝对不是一回事。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所谓“通过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差别派送换股权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股改方案,本质上是股份转让、受让方案,而不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太平洋证券没有对云大科技实施重组,不属于借壳上市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组合操作中,其中有一项内容被称作“重组”。无论是太平洋证券重组云大科技还是云大科技重组太平洋证券,都要有资产交易行为。如果太平洋证券想借云大科技的壳上市,就必须对云大科技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理,再通过吸收合并、转让等方式将其资产注入到云大科技之中。

但是从目前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没有看到任何资产交易的痕迹。在《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也明确指出“本方案不涉及云大科技资产、债务、业务和人员的重组”。太平洋证券用其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互换股份,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对云大科技重组,也不是借壳上市中的“换股”。既然太平洋证券没有利用云大科技的壳,自然不属于借壳上市了。


太平洋证券利用其“四股东”向云大科技的股东转让股份,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是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就构成公开发行。而要公开发行股票,除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还要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核准。

表面上看,太平洋证券既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没有向超过二百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似乎并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但是如果认真分析云大科技近三万名股东持股太平洋证券的过程,就不难看出太平洋证券采取了一系列看似巧妙的方法,达到了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

首先,太平洋证券通过定向增资增加了四位新股东,将他们作为换股股东。然后利用该“四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以换股的名义向云大科技的股东转让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使云大科技近三万名股东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

有观点认为,“换股是一个交易行为而不是发行行为,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分析,换股仅涉及公司的股东”,如果孤立的看,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把股东的行为当成公司的行为。但如果全面的分析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过程,就不难发现,增设四个换股股东,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明确承认“定向增资的股东所增股份将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这也就是说“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并不是股东个人行为,而是体现太平洋证券的意志,是按照太平洋证券的意志实施的行为。因此,该“四股东”换股是代表公司实施的行为,其行为无疑属于公司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新增的“四股东”无非是太平洋证券设定的媒介,有了这一媒介,太平洋证券经过这两步操作,就通过“四股东”的手,最终完成了向云大科技原股东的股票发行工作。

云大科技的股东有近三万之多,他们不论是特定对象还是非特定对象,太平洋证券采取这样的手段使其持有太平洋的股份,就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发行。

因此,太平洋证券以“四股东”为媒介采用这种“变通”手段使云大科技的近三万名股东持有其股份,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退一步来分析,即使这是股东个体行为,但由于涉及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也不是股东可以随意自由处分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做出的规定,云大科技和太平洋证券均是股份公司,其股东转让股份理应遵守上述规定。


太平洋证券公开发行股票不符合发行条件,未履行核准程序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从行政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因此这一法律行为不是当事人所能够自由决定的,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该行为才合法有效。

太平洋证券不属于借壳上市,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无需讨论。纵观其上市全部过程,其基本的逻辑思路是:既然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已经变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那么太平洋证券就是公众公司,既然是公众公司,就可以申请上市。

但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太平洋证券将自己变成“公众公司”这一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合不合法?

这里所谓的“公众公司”,就是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通过换股的方式使云大科技的近两万多名股东变成它的股东。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成为“公众公司”,是不是就不受《证券法》的规范?是不是就无须遵守股票发行的规定?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所有的股份公司都采用这种方法使自己变成“公众公司”而无须履行发行核准程序,那《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定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另外,采用这种方式使自己变成“公众公司”的性质是什么?前面已经谈到了,这种换股的性质,实际上就是以“四股东”为媒介,向云大科技的两万多名的股东发行股票。由于发行的对象达到两万之众,因此属于公开发行股票。那种认为“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过程不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实现的”,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既然是公开发行股票而且又是首次发行,就必须遵守证券法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因此,就发行条件而言,就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各项条件。那种认为太平洋证券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由于目前公开披露的资料不完整,对于太平洋证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便评论,但至少“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这一条件就不满足,因为太平洋证券2004、2005这两个年度均亏损,即最近3个会计年度有两个年度净利润不是正数,仅从这一点而言,太平洋证券就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既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必须履行申请、预披露、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告等程序,从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目前找不到任何有关其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情况.至少可以认定其信息的披露不符合规定。事实上,既然太平洋证券认为自己的上市是“创新”.不属于IPO.当然也就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履行申请、披露、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等程序了。

太平洋证券的股票发行行为既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也没有履行发行核准程序,因此是不合法的。


太平证券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股票的公开发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太平洋证券的股票公开发行没有履行发行核准程序,因此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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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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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6-18   
不管什么模式,回主板是最终目的,华老说了,微观的不要教条
qjsg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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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6-18   
回 楼主(xczfy) 的帖子
当然不能缩股了,股改都是送股的。送股增发,注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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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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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6-18   
华山说的很清楚,这封信是他个人给证监会提供的思路,如果你有更好的想法,你也可以自己写信给证监会*****处,在这里紧急呼吁是没用的,如果你寄信给证监会提供更好的方法,我们也会支持你,空谈是没效果的
yyzhangl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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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6-18   
呵呵,能抓着老鼠我就说它是好猫!!!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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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6-18   
我们要求的是“太平洋模式”而不是“太平洋方式”

具体的缩股比例,双方应经谈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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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zhangl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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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6-18   
引用
引用第3楼9+碎刀于2009-06-18 19:11发表的  :
华山说的很清楚,这封信是他个人给证监会提供的思路,如果你有更好的想法,你也可以自己写信给证监会*****处,在这里紧急呼吁是没用的,如果你寄信给证监会提供更好的方法,我们也会支持你,空谈是没效果的

对,你有这么好的建议可以自己向证监会出来的。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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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6-18   
一个浅显的算法:

5元买了云大4股,共20元,4:1缩股后,成本为20元1股,太平洋现价17.6元。

也就是说,当初5元(当初在不知情下,作为科技股,这个价格是不算高的)成本买的云大,到目前为止还处于亏损状态。而太平洋新大股东呢?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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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6-18   
华老是永远值得我们敬重的,观点不同不影响我对华老的敬重。在维护退市股民权益上,我的立场是明确的,将一如既往追求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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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6-18   
太平洋换股模式我赞同,缩股方式我反对。
老马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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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06-18   
楼主,请问什么叫钻牛角尖?你就是.什么叫思路不清?你就是,不要把我们往胡同里带,华老的重点你不抓,有点胡搅蛮缠的味道,还算什么缩股的成本,谁要你缩了?我怀疑你是故意的,目的我们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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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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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06-18   


大家切不要钻在股改的具体方案上,还没有到这时候,早着呢!我是写维/权汇报书。

大家仔细看看汇报的核心思想,我写汇报材料与协会帐户调正文件没有关系,我在前,它在后。还没到议论三板公司股改清欠什么具体方案时候,千万不要误解啦。

我的“太平洋模式”核心原则,仔细推敲文字的意思吧:


2、用太平洋证券置换云大科技上市模式迅速解决三板市场历史遗留问题。

三板多数公司目前己无经营活动、无经济收益、无变革动力,而176万无辜的投资者合法利益却屡遭打击和损害,他们的利益理应得到制度性补偿,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不设为一好办法。

云大科技曾是一家明星企业,1998年9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经营难以维系,银行债务无法偿还,企业面临退市。为了化解近3万名股东,因投资损失可能引起的社会不稳定风险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精神,在坚持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下,经过与太平洋证券股东和云大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协商,通过差别派送太平洋证券换股权及现金安排的方式,完成了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此,中国资本市场彻底退出一家“拉圾”公司,迎来一家优秀公司,3万名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得到实实在在保护。

太平洋证券上市,证明中国证监会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市场形象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得三板中小投资者的赞誉。大家一致认为管理层能用正确的创新,主动卸下市场的历史包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内上市公司的质量,完善资源配置功能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三板投资者普遍认为,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是解决三板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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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06-18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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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06-18   
xczfy 包括小舟等朋友提出一些意见并讨论也是很好的,开阔大家观察视角,以后会有用的。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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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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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06-18   
1、我想华老的“太平洋模式”的意思是:用新、好、活的公司去救、去注入、去搞活那些旧、差、死的公司,把它们尽快推上主板,而没有说也要先象太平洋那样把老三板的股通通来个4:1缩一下!

2、要用太平洋模式的精神来搞活老三板,不要用太平洋模式的具体来操作老三板!具体问题都是要具体分析的,老三板公司之间上下、好坏相差好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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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9-06-18   
回 16楼(华山) 的帖子
华山说的有道理,云大本来是1:1换股的
记者倒是找到了一份与太平洋证券有关的证监会文件------2007年4月6日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在这份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诸如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以及太平洋二十家股东按照1:1的比例进行转股的事宜。
如果没有4:1的强盗行为,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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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9-06-18   
我理解,华山老先生是要拿个证监会已经同意或者说已经认可的模式来为三板股恢复主板地位和实施股改鸣锣开道,并没有涉及赞成或者同意缩股、渡让的问题!既然是这样,主板带星的ST股在股改中创造的模式非常之多,不妨在上·书材料中多列举几个,比如“中辽模式”就更和三板股票有可类比性。因为中辽更接近咱们退市股,甚至可以说它就是个赖在主板不走的退市股,这样的坏孩子都能优先重组复市,三板退市股凭什么不行?!
[ 此帖被霰瓣孤悯在2009-06-18 22: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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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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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9-06-18   
 小股东利益遭盘剥

  与孟祥龙低价鲸吞债转股后大幅获利相比,散户蔡海华先生就无比郁闷了。目前*ST九发账面亏损仍然有近25万,就是因为让渡了30%,导致多亏了43%,否则目前就打平了!蔡海华先生无奈地向记者表示。

  与孟祥龙短期获利数百万相比,如此众多的债权人将债转股视如草芥令人无法理解。不将利益最大化来弥补损失,这不符合债权人应有的逻辑,如此众多的债权人在二级市场外低价抛售债转股给一人似乎是另有原因。

  蔡海华向记者表示,由于证监会调整了破产重整公司的资产重组定价规则,注入资产的定价将由流通股东参与投票的2/3通过。如果此次流通股东让渡的30%流通股被潜在的重组方控制,那么在资产重组时势必造成真正的流通股东的话语权降低,散户还将面临资产重组时低价增发的继续盘剥。“他们的‘一箭双雕’就是对中小股东的双重剥削,不仅剥削你的钱财,还削弱你的投票权。”蔡海华说。

  蔡海华还表示,由于上市公司不能给出重组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满意答复,他准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coguo]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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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9-06-18   
缩股、渡让的重组方式,充份体现了利益集团利用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先骗后抢的鲸吞本质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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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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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9-06-18   
引用
引用第18楼xsi于2009-06-18 21:25发表的  :
1、我想华老的“太平洋模式”的意思是:用新、好、活的公司去救、去注入、去搞活那些旧、差、死的公司,把它们尽快推上主板,而没有说也要先象太平洋那样把老三板的股通通来个4:1缩一下!

2、要用太平洋模式的精神来搞活老三板,不要用太平洋模式的具体来操作老三板!具体问题都是要具体分析的,老三板公司之间上下、好坏相差好多的!


正是!
用解决面临退市的云大科技的创新解决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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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9-06-18   
四、几点建议

1、大自然、长白应优先转入创业板或中小板市场。

大自然公司和长白公司原属历史上的两网交易系统挂牌公司。,“两网”或称“两网交易系统”於1992年和1993年建立,,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即NET)”和由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开办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两网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合法机构。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於1999年7月1日施行,之前我国证券交易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作出定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根据此法定义,在两网挂牌的公司毫无疑问是“上市公司”。由此可见,1999年把两网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司”是历史的误会,由认知失准形成的遗留问题,存有十年之久,目前解决的条件业己成熟。

大自然和长白能够在被边缘化的三板市场,缺乏资源配置、融资功能,还能够坚持经营,发展生产,创造利润,没有一年亏损,非常了不起。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来是中国磁性记录和光电记录的龙头企业,曾三度申请转入主板上市,均因有关部门认识不一、政策空白受阻,致使大自然公司与大好的历史机遇擦臂而过。

由于两家公司基本符合创业板条件,建议证监会通过大自然和长白公司向创业板或中小板转板作为完善三板市场转板机制,提升市场信心与推动多层次建议的举措。

另外,三板市场原两网公司共有8家,总股本15.22亿股,流通股数6.79亿股,股东人数6.53万户。在三板市场公开流通长达8年,。若再把6.79亿流通股称作“流通法人股”是不符合事实,并缺乏法律依据。

2、用太平洋证券置换云大科技上市模式迅速解决三板市场历史遗留问题。

三板多数公司目前己无经营活动、无经济收益、无变革动力,而176万无辜的投资者合法利益却屡遭打击和损害,他们的利益理应得到制度性补偿,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不设为一好办法。

云大科技曾是一家明星企业,1998年9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经营难以维系,银行债务无法偿还,企业面临退市。为了化解近3万名股东,因投资损失可能引起的社会不稳定风险。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精神,在坚持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下,经过与太平洋证券股东和云大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协商,通过差别派送太平洋证券换股权及现金安排的方式,完成了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此,中国资本市场彻底退出一家“拉圾”公司,迎来一家优秀公司,3万名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得到实实在在保护。

太平洋证券上市,证明中国证监会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市场形象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得三板中小投资者的赞誉。大家一致认为管理层能用正确的创新,主动卸下市场的历史包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内上市公司的质量,完善资源配置功能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三板投资者普遍认为,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是解决三板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3、出台扶植政策让还能经营的企业放弃对政策的观望,重植信心,摆脱困境,早日“脱贫致富”,转板上市。

例如陕西省精密股份(400051),被陕西省纳税大户延长石油托管,生产经营红火,原有技术、设备、场地充分使用,上岗就业,生活保障,住房建设、职工安心。虽诈骗人判刑坐牢,但被骗的数千万股股权仍被异地司法扣押。精密干部说“我们为什么要为别人干”,精密2008年的帐面继续亏损。

又如辽宁省鞍山一工(400021)当地政府与一家私企合资成立“强力重工”,使用了鞍山一工全部软硬产权和50万平米厂区,甚至盗用鞍山一工50余年的光荣发展史,鞍山一工依然亏损累累,资产不断流失。这是“一退了之”的后果。

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依靠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解决三板市场历史遗留问题更需尽快出台相应政策,特别是扶植、鼓励的转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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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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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9-06-18   
尚福林主席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
尚福林主席说: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
尚福林主席特别强调说:“流通股股东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尚福林主席说: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如不严厉禁止,投资者就不敢投资于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也就没有了资本市场。因此,“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7月7日尚福林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尚福林主席2009年1月14日指出,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这条主线,继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功能,改进监管,更加突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突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突出完善市场结构,更加突出改革创新力度,更加突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努力使各项措施更加有助于维护和提振市场信心,有助于形成市场稳定运行的体制机制,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本人相信,在尚福林主席主持下,中国证监会一定能够认真负责稳健妥善解决三板市场历史遗留问题,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朝着更加建康与发展方向进步。
以上为个人愚见,仅供管理层参考。

此致

崇高敬礼!

上海投资者 张先生

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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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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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9-06-18   
谢谢华老理解。论坛网友与华老观点相同者,抑或相佐者,都很正常,这是论坛开明、旺盛、富有生命力的象征。人们通过痴迷于论坛甚至通宵达旦,以致于“茶不思饭不香”的地步,侧面回应了对论坛前辈们的敬重和支持。无论怎样争论,有一点是肯定的,那便是共同对三板的呵护!共同对ZF良好的企盼!共同追求早日翻身!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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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9-06-18   
引用
引用第22楼三水股民于2009-06-18 22:14发表的  :
缩股、渡让的重组方式,充份体现了利益集团利用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先骗后抢的鲸吞本质依然存在!

确实是这样!我的5000股华源B经过缩股、渡让之后,只剩下2850股了,近乎于被腰斩。贝壳也持有不少华源,而且是A股,估计他的损失比俺还要大的多的多!
德创智信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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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9-06-18   
引用
引用第18楼霰瓣孤悯于2009-06-18 21:55发表的  :
我理解,华山老先生是要拿个证监会已经同意或者说已经认可的模式来为三板股恢复主板地位和实施股改鸣锣开道,并没有涉及赞成或者同意缩股、渡让的问题!既然是这样,主板带星的ST股在股改中创造的模式非常之多,不妨在上·书材料中多列举几个,比如“中辽模式”就更和三板股票有可类比性。因为中辽更接近咱们退市股,甚至可以说它就是个赖在主板不走的退市股,这样的坏孩子都能优先重组复市,三板退市股凭什么不行?!


同意霰瓣孤悯的思路。
qjsg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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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09-06-18   
回 21楼(华山) 的帖子
华老:上市公司亏损重组的基本不是靠自身扭亏的。云大的做法对散户是伤害很大的。说用云大模式解决说是精神,那用中辽模式做精神是不是也可以呀。它就是赖在主板不过来的,05年上三板的公司很多。如果不来三板,恐怕早就股改送股了。所以我建议不说云大,中辽是送钱的不是送股的。不过要说中辽模式我认为比云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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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9-06-19   
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瞋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众生无边誓愿度,  烦恼无尽誓愿断,
法门无量誓愿学,  佛道无上誓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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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9-06-19   
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瞋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众生无边誓愿度,  烦恼无尽誓愿断,
法门无量誓愿学,  佛道无上誓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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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09-06-19   
Re:回 21楼(华山)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27楼qjsgl于2009-06-18 23:32发表的 回 21楼(华山) 的帖子 :
华老:上市公司亏损重组的基本不是靠自身扭亏的。云大的做法对散户是伤害很大的。说用云大模式解决说是精神,那用中辽模式做精神是不是也可以呀。它就是赖在主板不过来的,05年上三板的公司很多。如果不来三板,恐怕早就股改送股了。所以我建议不说云大,中辽是送钱的不是送股的。不过要说中辽模式我认为比云大好。


把中辽模式帖上来研究,此外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也拿过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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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9-06-19   
1)赞成这样的模式:PT农垦---------都市股份---------海通证券  。


2)我们大家始终在争取的是流通股份的公允性的权益,故本人也不赞成缩股、渡让。

3)我认为:应限定老三板的大股东半年时间,如果再无什么建树话,强制分离出流通股东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竞得者公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可按流通与竞得者公司比例为1:2(作为优惠条件)变成新的上市公司,注销流通股东与原公司及法律上的各关系;作为解决政策和管理等不成熟而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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