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曼的法人股大多质押给光大银行
说明:(1)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0 万
股作为质押担保,质权人为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4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4 月5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35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7 月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870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向中国光
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贷款。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 年9 月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累计提供出质8220 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上述事宜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2)公司第二大股东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855 万股
作为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路支行。质押期限自2002 年11 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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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03 年12 月13 日止。相关公告刊登在2002 年11 月15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3)公司第三大股东西安新城区生产资金管理所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690 万股
作为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质押期限自2002 年10 月17 日
至2003 年10 月18 日止。相关公告刊登在2002 年10 月19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4)公司第四大股东新疆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金新信托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91
-1 号),同时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将新疆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16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
%)予以司法冻结。相关公告刊登在2004 年7 月1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报》上,冻结期限从2004 年6 月28 日至2005 年6 月28 日止。
(5)公司股东西安铁路宏达科工贸实业公司(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10%)
以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175 万股作为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
质押期限自2002 年9 月18 日至2003 年9 月20 日止。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于2002 年
9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相关公告刊登在2002 年
9 月2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截至报告期末,已超出质押期。
(6)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