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注:三板证券己经符合公开发行的法律特征,无须推倒重来。其股票合法流通,当然属于合法发行的公众股票,符合主板挂牌条件应予转板)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注:三板证券不是非法发行的证券,那就是合法发行的证券,属于合法发行的流通,因此转板上市不需要重新发行股票,应准予在主板挂牌)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注:三板市场是合法的公众股票交易场所)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注:转板途径)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注:首发股票上市的要求)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5.1.1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首发股票上市,对公司质地的要求)第一节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指主板市场*ST连续三年亏损后暂定上市,其后暂定的一年里,经整顿或重组达到以下恢复上市条件即可恢复上市,也就是说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第四年赢利,有持续主营的能力,即可恢复上市)第一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注:鉴于公司和股票法律性质,原两网公司转板上市,应参照恢复上市标准。目前证监会对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有了统一认识,三板的事是大事,一定要解决的,不同公司将不同对待,以案例引导管理层的新思路、新政策,总的方针一揽子解决,所以希望三板公司应大胆抛弃陈旧思维,果断破除固步自封,在三板转折关头,踏准监管层拍子,争取其支持,抓住其时机,获得拔筹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