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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从法律视角看原两网公司转板上市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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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9-10   

◆从法律视角看原两网公司转板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注:三板证券己经符合公开发行的法律特征,无须推倒重来。其股票合法流通,当然属于合法发行的公众股票,符合主板挂牌条件应予转板)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注:三板证券不是非法发行的证券,那就是合法发行的证券,属于合法发行的流通,因此转板上市不需要重新发行股票,应准予在主板挂牌)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注:三板市场是合法的公众股票交易场所)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注:转板途径)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首发股票上市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5.1.1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首发股票上市,对公司质地的要求)

第一节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指主板市场*ST连续三年亏损后暂定上市,其后暂定的一年里,经整顿或重组达到以下恢复上市条件即可恢复上市,也就是说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第四年赢利,有持续主营的能力,即可恢复上市)


第一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注:鉴于公司和股票法律性质,原两网公司转板上市,应参照恢复上市标准。目前证监会对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有了统一认识,三板的事是大事,一定要解决的,不同公司将不同对待,以案例引导管理层的新思路、新政策,总的方针一揽子解决,所以希望三板公司应大胆抛弃陈旧思维,果断破除固步自封,在三板转折关头,踏准监管层拍子,争取其支持,抓住其时机,获得拔筹成功)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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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9-10   
证监会发文给每个公司。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叮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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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9-10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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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9-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草案)
        (20051218)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发行条件(略)
第三章  核准程序(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略)
第五章  监管措施(略)
第六章  附则
        起草说明
一、关于调整范围(略)
二、关于发行条件(略)
三、关于募集设立(略)
四、关于存量发行(略)
五、关于预先披露制度(略)
六、关于定向募集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曾在net、staq市场交易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按照目前的政策,上述公司在股份流通方面有一些特殊优惠,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可以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上市流通,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股票可以直接上市流通,曾在net、staq市场交易的公司我会对其股份流通问题曾有过批准方案(有的可申请直接上市流通,有的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上市流通)。在全流通的大背景下,以前关于股份提前上市流通的优惠政策已经没有再执行的必要,建议统一按照《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办理,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均可以上市流通。不发行股票、直接申请上市的,按照《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上市(略)
八、关于中国存托凭证(CDR)(略)
九、关于文件废止(略)
十、关于在审和已过会企业的处理(略)
十一、其他问题(略) ­
[ 此帖被0909在2009-09-10 23:42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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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9-10   


关键是该建议:
建议统一按照《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办理,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均可以上市流通。不发行股票、直接申请上市的,按照《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以上(草案)在其后正规文本删除了第六项。
说明当时证监会内部有组织想解决两网问题,后来又被搁浅了。

希望大家精诚团结、拼命维全争取!
其实证监会只要通过启用执行该办法,既合法合规又通情达理轻而易举地妥善解决老两网历史遗留问题。老两网中亏损股该戴st帽的戴上st帽;其余的戴上S帽停牌股改。
[ 此帖被0909在2009-09-11 10:43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老马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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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9-10   
两网股肯定不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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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年01月06日】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文件

                                公                安                 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8]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下发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新发量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为此,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一)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二)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非法证券活动性质的认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对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解决。

(五)关于修订后的《证券法》与修订前的《证券法》中针对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规定的衔接。修订后的《证券法》与修订前的《证券法》针对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是一致的,是相互衔接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六)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根据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10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目的是为配合国家当时解决STAQ、NET交易系统发生的问题,而非针对目前非法证券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三、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主要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从工作实践看,大部分地区的上述四个部门能够做到既有分工,也有协作,案件办理进展顺利,但也有部分地区的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究其原因,有的是工作不扎实,有的是认识上存在差距,有的是协调沟通不畅。协调小组工作会议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协调配合做了总体部署。

证监系统要督促、协调、指导各地落实已出台的贯彻*****99号文实施意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司法机关需要,对非法证券类案件及时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创新办案模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案情会商;加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跟踪研究。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要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O O 八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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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9-12   
按照:不发行股票、直接申请上市的,按照《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没有刻意要求财务状态达标——之前已是上市公司当时上市财务状态也非常好。
若是寄希望证监会发慈悲改善两网业绩辉煌,猴年马月事!甚至下辈子都不可能!!

再有:当时退市股未来三板时,监管层也承诺在先:退市股一旦扭亏即可转回主板,程序是经当地省政府签署同意后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即可恢复主板上市,也没有财务杠杆。

如果现在改变退市当时的承诺,那就是超级严重的诈骗!!!那就是超级严重践踏诚信!
没有财务杠杆,只要扭亏即可恢复主板上市。这一点至关重要!绝对不能改用达标新股IPO。!!
两网股转板主板上市那是拆市后合并主板上市,没有亏损的股票无条件转入主板!亏损的戴帽ST,没必要任何程序,投资者只要办理账户合并转托管即可。


两网股自始至终就是合法上市股票!有1993年国务院112号文件为凭!
两代依法维全人士的神圣目标!

请华山先生坚持原则!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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