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股东与公司意见:
1、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认为公司目前处于重整的起步阶段
, 后期还有大量工作要进行.公司应积极与法 院 联系尽快要回公章,为下一步的重整
工作打下基础.
2、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在相关的刑 事 案 件结束后
,公司应积极追 索相关的资产、赃 款.同时指 示 本 公司向中 国 证 监 会上 海 监 管 局、上
海 金 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第一 中 级人 民法 院、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 民 法 院提出申请
报告,请求相关部门能协 调处 理公司破产重整事 宜.并尽快从相关法 院冻 结查 封的资
产中先行划 拨一部 份出来,先解 决拖 欠的员 工 工资问题.
3、本 公 司 认 为,公 司 目 前 情 况 继 续 维 持 已 无 意 义,为 节 约 经 费,经 过总 经 理 办 公
司 会 议 决 定, 本 公 司 从 即 日 起 将 停 止办 公,相 关 的 工 作人 员 即 日 放 假,同 时 允许 员 工
自 谋 职 业,待 公 司 股 东 重 整 计 划 开 展 后 再 恢 复 正 常 工 作 秩 序.相 关 单 位 若 要 盖 本 公 司
公 章 请 与 上 海 市 虹 口 区人 民 法 院 联 系(联 系 人:王 辉 电 话: )
4、据本公司查实, 在中国证 监 会立 案稽 查原公司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期间,
张健存在利用职 务之 便继续为邱忠 保 侵 占 本公司资金提供便 利的行为, 本公司将保
留提起法 律诉 讼的权 利. 本公司应披 露的所有信息均已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
台及主办券商的网站、营业部内披 露. 目前公司无任何应披 露而未 披 露 的重 大 信 息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特 此 公 告
中 油 龙 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