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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有认同敝人如下观点的请举手
一叶帆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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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01   

有认同敝人如下观点的请举手

          提示:敝人如下观点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发表后,反对者众。

       近日,湖北大学生舍命救落水儿童的新闻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善良的人们在痛悼三位牺牲的19岁大学生的同时,也对唯利是图见死不救的渔船老板深表愤慨。据现场目击者披露,湖北大学生救落水儿童当日,有渔船停留在离落水者不足5米的地方。参与施救学生曾下跪请求帮忙,但渔船老板说“活人不救,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甚至连救生圈都未给。有记者调查发现,当地存在一个民间牟取暴利打捞队,专靠捞尸体赚钱。闻知这样的消息,我感到莫名的愤怒与悲哀。

   以往,唯利是图见死不救的事情也屡见不鲜,由于仅限于道德层面而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这类丑恶行为,善良的人们虽然不齿却也无可奈何。这也就给这类丑恶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以致这次渔船老板本来举手之劳就可避免三位年轻大学生牺牲的悲剧发生。如果仍然将其归于道德问题任其发展的话,以后这样的悲剧(同时也是丑剧)还将不断上演,有许多原本不该失去的生命还将断送。

   由此,我想,能否在我国刑法里,增加一条“见死不救”(或曰“漠视他人生命”)的罪名,对那些有条件施救同时又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当事人唯利是图见死不救的行为予以治罪,因为这种行为无异于间接故意杀人,对其课罪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

    当然,对这类行为治罪必须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窃以为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当事人面对的对象必须是命悬一线的遇险者,如落水者、车祸重伤者;二是当事人面临的境况必须对自己不构成危险,如遇火灾、地震、歹徒劫持人质等情形,当事人可不施救而自保;三是当事人有条件施救,如无救护经验的当事人对突患疾病者可不施救,但有通讯工具者应及时报警。

    
东北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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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01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用佛教的办法才有效
佛讲因果,讲种善因
讲果报...................................
                我从卐来,要到卐去
南无大慈大悲救苦救难广大灵感观世音菩萨
                唵嘛呢叭咪吽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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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1-01   
10年来贪腐买*****券奸政迫害老三板176万人民,许多老两网股民病的病死的死,陷害10多年了不也是各个部委都是见死不救!!?如何问责治罪!
xiaocaobeihei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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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01   
渔船老板无异于间接故意杀人
股海虾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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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11-02   
总设计师的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特色现象!……     
jack19756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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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11-04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亓氏山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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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11-05   
教士的虚伪,导致信仰的崩溃.
行医卖的全是毒药
国人的素质像河流和天空污染严重
精密的光辉照亮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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