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敝人如下观点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发表后,反对者众。
近日,湖北大学生舍命救落水儿童的新闻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善良的人们在痛悼三位牺牲的19岁大学生的同时,也对唯利是图见死不救的渔船老板深表愤慨。据现场目击者披露,湖北大学生救落水儿童当日,有渔船停留在离落水者不足5米的地方。参与施救学生曾下跪请求帮忙,但渔船老板说“活人不救,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甚至连救生圈都未给。有记者调查发现,当地存在一个民间牟取暴利打捞队,专靠捞尸体赚钱。闻知这样的消息,我感到莫名的愤怒与悲哀。
以往,唯利是图见死不救的事情也屡见不鲜,由于仅限于道德层面而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这类丑恶行为,善良的人们虽然不齿却也无可奈何。这也就给这类丑恶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以致这次渔船老板本来举手之劳就可避免三位年轻大学生牺牲的悲剧发生。如果仍然将其归于道德问题任其发展的话,以后这样的悲剧(同时也是丑剧)还将不断上演,有许多原本不该失去的生命还将断送。
由此,我想,能否在我国刑法里,增加一条“见死不救”(或曰“漠视他人生命”)的罪名,对那些有条件施救同时又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当事人唯利是图见死不救的行为予以治罪,因为这种行为无异于间接故意杀人,对其课罪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
当然,对这类行为治罪必须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窃以为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当事人面对的对象必须是命悬一线的遇险者,如落水者、车祸重伤者;二是当事人面临的境况必须对自己不构成危险,如遇火灾、地震、歹徒劫持人质等情形,当事人可不施救而自保;三是当事人有条件施救,如无救护经验的当事人对突患疾病者可不施救,但有通讯工具者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