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局11月16日回复的意见书陕西监管局:
贵局回复函今日收悉,感谢贵局予以回复。
贵局答复,“你提出的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并指出“你可向该事项的具体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人表示异议,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系“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1、首先有必要厘清关于三板及三板公司概念目前,三板有老三板和新三板之分,公司有老三板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之分。但2006年之前,只有三板,没有新三板。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设于2001年7月16日,俗称三板。
2006年1月开设“代办股份报价系统”,俗称新三板。
有关部门文件对三板的提法没有变,仍称作“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只是为了区分新老三板,市场人士把三板的俗称变为“老三板”。
有关方面于2009月6月12日,出台有关新三板规章,此时,新三板的文件定义又改变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园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系统”。俗称还是“新三板”,然而媒体开始出现概念混淆的现象。
本人前—封信函,关于贵局辖区内的达尔曼公司、数码公司、精密公司等三家老三板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与新三板无关。
2、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人大於2005年10月27日通过修正,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於2005年12月23日颁发的*****[2005]62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指出,“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指的是哪家“证券交易场所”呢?
资本市场最具权威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最具权威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券商协会)都相继作出明确而清晰的回答。
2006年9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对三板的市场特性依法作出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这里说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就是市场俗称的“老三板”,不是“代办股份报价系统”俗称的“新三板”。
不久,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於2007年2月2日在答中国政府网问时,也明确肯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综上所述,就国家法律层面、国务院层面乃至证券监管机构层面和券商协会等四个层面,都有了一致结论: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市场。
二、证监会是老三板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相关职责回避不了,推卸不得。证券法己经实施四年,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的证券市场不仅包括交易所市场,也包括“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即老三板市场。三板的监管门一定要进的,早进入主动,晚进入被动!
三、鉴于以上理由,本人建议贵局:认真纠正存在的认知偏差,依法行政。从现在开始,对三家公司的态度应与交易市场公司一视同仁,忠诚履行各项法定监管职责。遵照尚 福林主席表示的“监管工作必须始终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和要求”,推进辖区内三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积极解决。
本人继续期待贵局函复,谢谢。
此致
敬礼!
投资者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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