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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市场监管缺失的观点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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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21   

关于市场监管缺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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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板市场简介

三板市场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开张。现有交易股票55个,挂牌公司51家:其中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8家,从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进入三板市场上市的有43家公司。

三板市场运行的三项基本规则由协会拟订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形成市场交易的规则。一个月后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协会发布《股份转让公开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主办券商提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协会又於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提出“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自律规定。

市场运行一年多后,为平息市场舆论对协会的质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追认对协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督主办券商行为的授权。

2、协会自我定位“行业自律”,不监管市场

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看出,协会有保留地把自己定位于“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只监管券商的业务,不监管市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对券商的违规犯法行为,仅限于行业自律性谴责或限期改正,或建议中国证监会查处。对挂牌公司只提要求,不提监督管理,对违规处罚,隔靴搔痒。所以对市场的监管仅为文字应付,无实际监管措施。

协会在《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前一句虽然信誓旦旦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后一句立马表示“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说明协会自知对三板市场无监管能力,无执法职能。

3、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由于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

三板市场监管制度属于金融范畴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证券法不允许中国证监会转授其法定责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无权把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转授予它人,其已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4、三板市场监管主体八年缺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76万投资者处境艰难,有损於政府信誉,有失於社会诚信原则,从而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挂牌、转让交易和券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如果说资本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正和经济发展的功能,那么监管者就是市场的保护神!

然而三板市场设立至今,中国证监会不闻不问,视市场与其无关。为推脱责任,将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活动,极其荒唐地推给了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但又无督管执法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

多年来投资者未见中国证监会对三板市场履行过任何法定职责与义务:

例如对三板市场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未见监管;

例如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至使不披露年报的公司逐年增加,现有22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披露。2007年年报,占市场全部挂牌公司的43%,甚至有一家经营原本不错的公司连续三年疑似故意不披露年报;

例如投资者向主办商反映,得到“无能为力”的回答;向协会反映,协会不理不复;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信转至协会,协会给了证监会面子,答复投资者道:“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识,也仅针对主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

例如有投资者走访中国证监会,接待人员说证监会不管三板市场,*****官员让协会工作人员出面,协会人员说“协会是行业团体”,表示无权监管。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投资者指控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是事实。

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除了投资者查找信息披露和统计数据困难外,现有交易制度的漏洞,股价更易被庄家操纵。三板市场目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在收市之时对投资者的指令进行配对成交。由于缺乏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三板市场主力可以采用庄家常用的连续涨停或连续跌停的方法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取暴利。如:当连续涨停或跌停时,由于集合竞价采用时间优先和最大成交量优先原则,而中小投资者想买股票时买不上,想卖时卖不出。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投资者由于跑道不同,挂单时间慢于庄家,导致涨跌停时无法及时买入或卖出,股价更易被庄家控制。此状态同样延续八年之久。

三板市场有原两网公司八家,中国证监会有责任遵守2000年《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对两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证监会说过等于做过。至今转板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上面承诺无一兑现,其原因为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

三板市场有主板市场退市公司43家,党和政府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沪、深交易所已经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展开之时,而三板市场仍然“黑夜静悄悄”;当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接近尾声时,在三板市场仍无动静,至今尚未开展。同样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竟厚此簿彼,不讲公平正义原则,原因就在於监管主体的缺位。

例如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文件下达二年了,清欠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政策在三板市场至今没有启动!究其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在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56,546名投资者苦难深重。

例如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例如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例如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

例如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又例如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400051精密股份於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如何补偿?至今没人过问!

四十三家退市公司无一例外都存在大股东侵占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大股东占款发生在主板上市期间,中国证监会本应有责任开展三板“清欠“工作,有责任协调地方政府,追回被侵占的资金。目前,失去流动资金的公司困难重重,中小投资者的的合法资产不断贬值灭失,!不开展“清欠”工作的三板,客观上成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法犯罪者的安全避难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发布实施,三板不开展“清欠”。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无法追诉。

所有这一切究其原因,还是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市场长期监管主体缺位对投资者的伤害多么巨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1名投资者背后有1个家庭亲族,涉及上千万人口。

5、中国证监会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三板市场监管,改变目前监管主体缺失状态。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有法律依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指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仅指三板市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仅指三板市场。

中国证监会和国证券业协会公告明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这则公告充分说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都确认三板市场与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板市场“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还取得了中央政府及资本市场的其他主管单位共同的一致认识。

让我们举以400009广建1一个股票为例,看一看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收缴四项费用的金额和名目吧!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公开的数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止,投资者在三板市场买卖“广建1”,成交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5亿元。

根据深圳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各名目收费标准测算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双向0.5‰):年均 7.9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双向 3‰):年均15.75万元;

深交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双向0.1‰):年均1.58万元;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双向2.4‰):年均 38.03万元。

尊敬的法官,在结束本诉讼状之际,让原告慎重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极其重要的规定条款:

“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以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除了中国证监会,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都是无法履行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的。

依据上述法律的考量,毫无疑问三板市场是一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组成部分,必须有适格的监管机构,适格的监管机构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监会!

为了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建设,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与道德的进步。也为了176万名三板市场善意的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老年的母亲和父亲、亲爱的妻子、可爱的儿子或活泼的女儿。摆脱由于市场制度的缺陷,不幸遭遇了多少年的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艰难困苦的无过错的人们,呼唤公平!呼唤正义!
[ 此帖被张.工在2009-11-21 22:10重新编辑 ]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2条评分记录
山高路险 贡献值 +10 2009-11-21 优秀文章
霰瓣孤悯 好评度 +20 2009-11-21 非常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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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21   
非一般的水平
观点正确敏锐
语言诚恳尖刻
证监会的高官们
如果看到此文章
还想无动于衷吗
开心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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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1-21   
有理有据,要就监管!!!!!!
开开心心每一天
boleli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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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21   
学习了 支持
dmf499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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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11-21   
还我钱来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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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11-21   
说到点子上了,支持!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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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11-21   
    
scnccj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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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11-22   
上诉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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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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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11-22   
“姚言”的背后透露出证监会官员对三板严重问题的无知,也体现了现时证监会工作人员对三板问题的肤浅,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三板问题越发突出。

随着明年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张.工这篇文章是证监会了解三板的好材料。

站在证监会的角度,迟解决不如早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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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11-22   
起诉 法院是否受理
[ 此帖被时间在2009-11-22 13:1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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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11-22   
国务院通知敦促:尽快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
国务院通知敦促:尽快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
2008-02-22 来源:互联网 

  “两法”实施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尽快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预计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有望在半年内出台,相应的职能监管部门也将设立。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明年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将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结合起来进行。在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的部门设置中,也会出现相应的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职能监管部门。

  《通知》还首次明确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界限。《通知》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重申,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等由来已久,但他们只能做相关的产权转让的工作,不能变相从事属于证券交易所职能的股票交易等证券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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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11-22   
快二年了,证监会执行情况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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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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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11-23   
回 11楼(龚平与郑义) 的帖子

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绝无仅有非上市公众公司五十一家,蜗居老三板。




非上市公众公司……指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在老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未踏入证券交易场所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没有公开发行股份但经证券业协会备案进入新三板进行场外股份转让的公司。不管如何转让,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系统限止199人停止转让,目前主要挂牌中关村园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将向全国各地高新科技园区开发。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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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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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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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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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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