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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申报类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指引》中也进行了量化要求,即“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而本报记者了解到,在实际认定中,监管部门往往认定的标准要比这个宽松得多。一接近管理层人士指出,为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一般来说要考量三个指标: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现在已经处罚的都是非常恶劣的,虚假申报、撤单非常频繁,非常明显。”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表示,本着严谨的原则,同时以教育投资者为目的,大多不甚严重的操纵行为都在交易所层面通过电话提醒、限制账户等措施化解掉了。
实际上,在莫建军操纵案调查过程中发现,莫从2006年开户以来,一直用虚假申报手法在操作股票,从集合竞价到连续竞价阶段,从盘中到尾盘,各时段都在频繁申报买入、又在短时间内撤单,但最终认定的只是9个交易日的7只股票,其他在尾盘时段操作的也未予以认定。